第一條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消防用水,提高滅火效率,有效地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和《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城鎮道路和供水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定的內容,並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從源頭把關,把消防規劃納入建設規劃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市政消火栓應沿道路設定。消火栓設定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消火栓距路邊應小於2米,距房屋外牆宜大於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應大於0.5米。道路寬度大於60米的,應在道路兩邊設定消火栓,並宜靠近十字路口。
第五條市政消火栓應當採用地上式設定,每個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00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有條件的城鎮應設定消火栓標誌牌,統一編號,標明消火栓管徑、水量和壓力。
第六條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列支。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市政供水部門共同編造預算,向財政部門申報。
第七條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
消防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巡查和監督管理。
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第八條市政消火栓建成後,由建設部門會同規劃、消防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規模和市政消火栓數量,督促供水企業確定相應的管理、維修人員,明確具體職責,並建立健全搶修、維護和定期巡檢保養制度,切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經常性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完整好用,不出故障。
供水企業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一旦發生大火,根據公安消防機構通知增加水壓,保證滅火供水的需要。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居委會應協助供水企業,做好門前和轄區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消防部門負責對以上單位消火栓安裝、維護和使用進行指導、監督,並督促其履行責任。
第十一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或遷移消火栓的,應經供水企業批准,並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拆除或遷移後,應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裝新的消火栓,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禁止違章使用市政消火栓。非消防確需臨時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單位經向供水企業申請批准後,方能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埋壓、圈占、損壞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損毀、拆除消火栓標誌牌。
凡發現損壞、埋壓、拆除或違章使用消火栓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舉報。
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市政消火栓的監督檢查,每半年應對轄區市政消火栓進行一至兩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函告責任單位,並督促及時維修。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嚴重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9月1日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