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冶萍借款

清末“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所借外債。

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盛宣懷接辦漢陽鐵廠後,招募商股很不順利,遂依靠舉借外債來維持和擴建。
從1902年到1906年,漢陽鐵廠先後三次向日商大侖組、興業銀行和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借款四百二十五萬日元,約合庫平銀三百零一萬餘兩。1898年開辦萍鄉煤礦,又先後向德商禮和洋行、日商大侖組、華俄道勝銀行借款。1908年,漢陽鐵廠、大冶鐵礦和萍鄉煤礦合併組成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預定商股二千萬元,其中由老股升值的占五百萬元,尚有一千五百萬元需另招新股,但只招到百餘萬元,又不得不向日本借款,因此漢冶萍公司長期受到日本人的控制。自1899年漢陽鐵廠同日本八幡制鐵所訂立通易煤鐵契約起,盛宣懷就開始同日本商人勾結。契約規定大冶鐵礦砂除漢廠自用外,應儘先售予日本,八幡制鐵所可以預購。從1908年到辛亥革命前夕,漢冶萍公司舉外債十二次,其中借自日本人的有六筆。借款都以廠礦財產和鐵砂為擔保,鐵砂售價由雙方議定,不受國際市場的影響。截至1911年,該公司總計用銀共合規元三千二百餘萬兩,除股本一千萬兩外,其餘二千二百萬兩都是債款。負債既多,利息負擔自然極其沉重。自盛宣懷接辦至辛亥革命時的十五年間,漢冶萍三廠礦先後支出的借款利息和股息共達一千餘萬元,約占同期總支出的三分之一。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該公司又繼續向日本借款十七次,借款總額共約三千七百萬日元和銀二百六十二萬兩,遭受日本人的控制更加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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