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
(2009年5月8日中國佛教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10日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漢傳佛教教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相關要求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及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對外代表常住,對內統理大眾。擔任住持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
- 性質:任職辦法
- 屬性:寺院
- 時間:2009年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堅定,戒行清淨,有較深的佛學造詣,品德服眾,有較高威望;
(三)年齡30歲以上,戒臘10年以上;
(四)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畢業於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學水平;
(五)能夠講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第三條 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式產生:
(一)由該寺前任住持或該寺院民主管理組織提出人選;
(二)當地佛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對住持人選進行審查後,提交該寺院兩序大眾民主評議;
(三)住持人選經兩序大眾民主評議獲半數以上贊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報當地佛教協會;
(四)當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由該寺院民主管理組織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後禮請之。
第四條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人選,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之前,應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並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提出。
第五條 住持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
第六條 75歲以上的教職人員,原則上不新擔任寺院住持。
第七條 寺院住持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住持必須以身作則,領眾熏修,維護常住,攝受大眾,忠於職守,廉潔奉公。
第九條 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兩序大眾、佛教協會的監督。住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撤銷職務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違犯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言論的;
(四)未按《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五)重大寺務不按民主程式辦事,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揮霍寺院財產的。
勸誡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報該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並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後實施。
對全國重點寺院住持作出撤銷職務的決定,需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並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後實施。
第十條 住持本人提出辭職的,應當經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第十一條 佛教協會對住持人選作出任免或者對住持作出懲處決定前,應徵求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