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基本介紹
- 辦理機構:當地公安機關
-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申辦對象,申辦材料,辦理程式,
申辦對象
凡在陝西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所出生的嬰兒,均應辦理出生登記。
嬰兒父或母為當地登記常住戶口。
申辦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生育證》或《計畫生育服務手冊》;
(3)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辦理程式
1、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到 嬰兒母親或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派出所審核後,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