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6類行政執法行為中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採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範圍、許可權、標準、程式、主體、人員、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內容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全面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網信部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以下內容,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一)行政執法主體、職責、許可權、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
(二)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及信息,包括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行政執法證件號碼及其有效期等;
(三)根據行政執法機關權責清單及本辦法規定的公示內容,編制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四)行政執法依據,包括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執法裁量權的依據等;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的行政執法流程圖;
(六)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公示的內容,編制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七)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送達執行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執法事由、行政執法依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及救濟途徑等內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出示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依法出示。
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制式服裝、行政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機關,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行政執法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