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

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

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於2016年2月成立,分會所有成員大多為漢台區在校學生,部分則為在外省就讀的高校大學生,現有會員80餘名,是全區唯一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學生志願者組織機構。分會堅持以“熱心奉獻社會,弘揚嶄新風氣”為宗旨,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原則合理開展我分會各項活動,為學生提供展示平台,豐富社會實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
  • 外文名:Hanzhoung city green allianc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HanTai branch
  • 主管單位1: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
  • 主管單位2:共青團漢台區委
  • 成立時間:2016年2月
  • 服務區域:陝西省漢中市漢台區
  • 辦公地點:漢台區青春驛站(總站)
  • 會長:蔣鑫
  • 副會長:劉夢歌、秦沐陽
  • 團支部書記:蔣鑫
  • 社會性質:非營利性的自願的青年學生組織
  • 組成成員:青年學生
  • 郵編:723000
組成成員,協會性質,分會宗旨,分會精神,會員單位,組織框架成員,各部門職能,相關標誌,分會章程,

組成成員

漢中市漢台區學生志願者,包含中學生、大學生

協會性質

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是由自願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社會事業的青年與學生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分會宗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服務社會。通過組織開展青年學生志願者公益服務活動,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倡導團結友愛、積極進取、服務社會的新風,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

分會精神

奉獻我樂意,互助我成長!

會員單位

綠盟社團
陝西省漢中市漢台中學綠盟社團

組織框架成員

會長:1人
蔣鑫
副會長:2人
劉夢歌、秦沐陽
團支部:5人
團支部書記:蔣鑫
團支部副書記:劉夢歌
團支部組織委員:吳佳敏
團支部宣傳委員:許芷欣
團支部財政委員:彭佳雯

各部門職能

一、理事會:
1、研究制定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漢台分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修改制定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 台分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領導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工作;
3、根據需要設立專職部門處理相應事務;
4、定期對機構成員進行考察;
5、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6、監督會費的使用;
7、負責分會日常事務。
二、會長職責:
(一)代表分會向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請示,匯報工作。
(二)規劃分會發展戰略;
(三)召集分會會議;
(四)處理分會日常事務;
(五)全面負責分會各項工作,監督分會各項活動。
三、副會長職責:
(一)向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安排分會具體工作,並監督工作的完成;
(二)策劃分會的發展規劃;
(三)向分會會議提交有關分會發展的構想和方案;
(四)督促和指導各部開展工作;
四、秘書長職責:
(一)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會務安排及籌備;
(二)制定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提交理事會審議;
(三)協助各部門溝通工作,督促工作進度,檢查工作質量。

相關標誌

會徽、會服、會旗、志願者證
會徽會徽
會服會服
會旗會旗
志願者證志願者證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分會名稱: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
(英:Hanzhong Green Allianc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hantai branch)
第二條: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是由自願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社會事業的青年與學生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服務社會。通過組織開展年學生志願者公益服務活動,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倡導團結友愛、積極進取、服務社會的新風,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
第四條: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精神——奉獻我樂意,互助我成長!
第五條: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接受共青團漢中市委、共青團漢中市漢台區委及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分會住共青團漢台區青春驛站(總站)。
第七條:志願者誓詞:我志願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從社 會。踐行志願者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進一步提高青年綜合素質;
(二)多渠道加強青年與社會的接觸,進一步,開展青年社會實踐活動,拓展青年的知識面;
(三)提供社會公益服務,包括:扶貧濟困、幫助孤殘、支教掃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廣、醫療保健、環 境保護、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為具體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四)定期召開領導層會議,學習相關檔案精神,交流經驗研究部署工作;
(五)制定各個時期志願者活動推進計畫,領導和協調分會各部門工作,組織並舉行分會大型活動;
(六)定期向上級部門通報志願者活動情況,爭取媒體支持,做好志願者行動的宣傳工作;
(七)開展與其他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活動;
(八)弘揚正氣,倡導友愛奉獻,促進良好風氣的形成,為建設和諧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九)開展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經驗;
(十)組織開展優秀志願者的先進評比與表彰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年齡在16歲—25歲之間的青年均有機會加入本分會,成為本分會志願者;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會的意願;
(三)在本分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所享有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對本分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優先參加學習、培訓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所履行義務:
(一)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分會宗旨、維護本分會聲譽,以實際的行動擴大志願者精神和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漢台 分會對社會的影響;
(七)發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主動關心社會,關心他人;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辦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除外,需向委員以上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本分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通過會員大會選舉,報漢中市綠色聯盟志願者協會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產生;
第十八條:本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財務部一人、宣傳部一人、組織部一人、策劃部一人,負責處理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全)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全)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共青團漢中市委審查並經漢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發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分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年齡不超過2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分會理事長(會長、主席)為本分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分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分《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 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 計。
第四十條: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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