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審計。
(二)加大對審計信息的依法公開力度,促進公開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四)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出具相關審計報告並承擔責任,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並承擔責任,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
(五)向市政府報告有關審計情況和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
8.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中、省駐漢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漢援助、貸款項目。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七)對審計發現的財政經濟活動中傾向性問題和巨觀調控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並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八)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組織對市、縣(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專業培訓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學術研究與信息交流。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對縣區審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本部門政務工作,承擔綜合文稿、調查研究等政務材料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宣傳、政務公開、資產管理及其他綜合性事務等工作;負責本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及人員隊伍管理工作;負責局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審計信息系統建設及其計算機項目審計和信息系統項目審計運用指導工作;負責重要決定事項的檢查督辦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本部門日常協調工作。
(二)法制審理科
負責審計法制工作的布置、安排、宣傳等工作;負責擬定、調整、下達中長期和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對年度審計計畫完成情況考核;負責審計業務綜合管理工作,對審計項目進行審理並提出書面審理意見;負責全市審計統計工作並對統計數據進行定期分析研究;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覆核和審理工作;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加強機關審計業務內部監督;會同辦理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審計質量責任追究意見;負責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指導工作;承辦審計複議和聽證的受理、調查、裁定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
負責市本級財政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負責市本級稅務部門稅收征管情況、市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繳撥付情況審計;負責縣區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收支情況審計;負責國債項目資金審計;開展財政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指導市級財政內審和縣區財政審計業務工作。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委、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和人民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市級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審計專項調查;負責指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內審和縣區行政事業審計業務工作;完成省廳授權、委託的審計業務。
(五)經貿金融審計科
負責市屬工業、交通、商業、糧食、外貿、供銷、物資、旅遊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並對上述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有關專項資金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市政府國內貿易主管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國有企事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並對上述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有關專項資金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各縣區經貿審計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審計署、審計廳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市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進行審計監督;承辦市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市級主管部門和受市級委託由人民團體使用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審計;負責對由市政府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代賑、資源、環保資金、水電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全市歸屬農口的“三農”項目資金審計工作;負責省審計廳授權涉農項目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負責指導全市涉農內審工作和縣區審計機關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全市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及概算的執行情況審計、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負責全市基本建設項目、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市級建設系統企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和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辦理上級審計機關委託的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從事建設項目投資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根據省審計廳授權,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負責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國(境)外企業的審計;開展外資運用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和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人民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區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社會保障審計業務。負責市級社會保障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審計;受理並完成省審計廳授權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業務事項;指導及監督縣區審計機關對口業務完成情況。
(九)中省企事業審計科
負責受理並完成省審計廳委託的駐漢中省企事業單位的審計業務事項;組織協調授權項目的審計業務事項;承辦對省屬駐漢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及審計調查;完成省審計廳委託或交辦的審計業務,指導監督被審計單位內審業務。
(十)經濟責任審計處
負責審計或組織審計市屬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副處級以上事業單位黨政正職,縣區副處級以上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市屬重點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擔漢中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本市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規定等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對縣區審計機關執行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為有關部門考察、管理、使用幹部提出建議和意見。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莊長寧,負責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義成,負責局日常工作。分管財政審計科、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內審協會。
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明華,負責審計業務工作。分管局經貿審計科、中省企事業審計科、審計學會。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曹華,負責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和局黨總支工作。分管監察室、黨總支、工會。
總審計師陳文紅,負責審計質量工作。分管綜合法制科、社保審計科、信息辦。
經濟責任審計處處長袁懷蘭。協助劉義成同志負責局日常工作。分管辦公室、經濟責任審計處。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主任彭澤鑫,負責審計業務工作。分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獲得“全國審計機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