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城市容貌標準》於2011年7月18日由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 漢政辦發〔2011〕51號印發。該《標準》分總則、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場所及設施、廣告設施與標識、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區、術語、其它12個部分。該《標準》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8年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漢中市城市容貌標準》(漢政辦發〔2008〕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城市容貌標準
- 印發:2011年7月18日
- 包括:建築物、城市道路、園林綠化
- 地址:漢中市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1 總 則,2 建(構)築物,3 城市道路,4 園林綠化,5 公共場所及設施,6 廣告設施與標識,7 施工工地,8 城市照明,9 城市水域,居住區,術語,其 它,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漢中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
漢政辦發〔2011〕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市容貌標準》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漢中市城市容貌標準
1 總 則
1.1 為加強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建設生態良好的宜居城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全國愛衛會《國家衛生城市標準》、《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1.2 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3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漢中城市中心區規劃範圍(包括南鄭縣大河坎、漢中經濟開發區南北區),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標準》制定實施辦法。
2 建(構)築物
2.1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應根據城市規劃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建造,要講究建築藝術,注重美觀,突出漢中城市特色,其造型、裝飾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2.2 確定的保護建築應保持原有風貌,嚴禁隨意改動或拆除,並設定專門標識。
2.3 根據漢中氣候特點,體現漢中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築色彩宜選用淺色偏暖的色調。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的建(構)築物,應以漢中市城市風貌特色規劃為依據確定自己的建築風格和建築色彩,以體現古城漢中厚重的歷史文化氛圍和城市特色。
2.4 現有建(構)築物應保持外形良好、整潔,符合城市街景規劃的要求。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定期對臨街的建築立面進行清洗、粉刷、維修;危險殘破的建(構)築物,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及時拆除或整修。
2.5 建(構)築物不得擅自在陽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掛台、雨棚等附屬設施;檐廊、外陽台不得擅自封閉;不得影響火災撲救及通風。
2.6 建(構)築物屋頂不得違反城市規劃擅自搭建棚亭,嚴禁堆放雜物,保持整潔、美觀。
2.7 臨街建築物嚴格限制設定屋頂廣告、垂直廣告;在其本體視線所及範圍內,不得設定與本建築物風貌不相符合的設施、設備。
2.8 城市道路兩側不得有影響市容觀瞻的非法建(構)築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9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應拆除規劃確定拆除的建(構)築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廢棄鋼筋、螺釘、木樁等影響行人的障礙物,並將現場清理乾淨。
2.10 城市道路兩側的圍牆設定要符合有關規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設定實體圍牆,應根據周圍景觀和環境採用透景或半透景圍牆,其高度應符合相關要求。
2.11 城市道路兩側施工工地的圍牆設定應符合有關規定,外立面要保持乾淨整潔,並與周圍環境相適宜。
2.12 城市街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建築小品、雕塑以及樓群通道設定的景門等,其造型、色調應與周圍景觀協調。出現污損的,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及時粉刷、修飾。
2.13 城市二環線範圍內廢棄的煙囪、水塔、桿線等建(構)築物,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除。
2.14 街道兩側建(構)築物的外立面應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禁止擅自改變原設計風貌和用途,禁止破牆、破窗開店;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有礙城市容貌觀瞻的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
2.15 在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安裝的空調外機,位置應整齊劃一,做隱蔽裝飾;一層設定高度一般距離地面不低於2.5米(受環境影響達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過往行人直排廢氣)。空調外機支架採用材料應符合標準、確保全全,冷卻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3 城市道路
3.1 城市道路建設、管理應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暢,路面不能有坑凹、隆起、破損、地磚鬆動等現象,道緣石、護欄、路牌、人行道鋪裝材料不能缺失,交通標線、標誌要完整清晰,不能有黃土裸露、井蓋殘缺、下水道堵塞,不得擅自設定影響通行的障礙物。
3.2 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必須有道路清掃保潔制度。清掃保潔時間符合規定,清掃保潔質量達到相關標準要求。道路清掃、保潔應推廣濕法作業,減少揚塵。冬季雪後及時掃雪、鏟冰,非結冰季節主次幹道按要求灑水作業。
3.3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
3.4 道路兩側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燈箱等設施要分類設定、疏密合理,並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潔。
3.5 保證給排水管道無泄漏外溢,及時清除路面積水;路面上的各類井蓋、井箅等設施應保持齊備完好,並與路面高度一致,出現鬆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3.6 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在施工現場應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完畢後應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護設施。
3.7 城市道路綠地率指標應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3.8 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9 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誌齊全醒目,不得車輪帶泥行駛。進入市區的運輸車輛應按規定的時間、線路行駛。運輸散體、流體的車輛要嚴密封蓋、密閉,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拋撒、滴漏污染路面。
3.10 城市主要街道的市容管理,可分類進行管理,主管部門可據此制定各類別的管理要求。
4 園林綠化
4.1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並重,逐步擴大城市綠地面積。園林綠化建設與道路、交通、電力、通訊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相互兼顧,並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
4.2 城市綠化應以綠為主,突出漢中地方特色,遵循生物多樣性及適地適樹原則,合理配置喬、灌、草,注重季相變化,不得盲目引進外來植物。
4.3 城市綠化應堅持栽植和管護並重,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淨美觀,無病蟲害、枯萎、地皮裸露。城市綠化養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綠地不宜出現單處面積大於1㎡以上的泥土裸露。
2.城市綠化小品(造型植物、綠籬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模紋花壇、模紋組字等應保持完整、絢麗、鮮明。綠地圍欄、標牌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3.綠地環境應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堆放,並應及時清除渣土、雜草、枯枝落葉等,嚴禁露天焚燒枯枝、落葉。
4.行道樹要保持樹形整齊、樹冠美觀,做到無枯枝、死樹,無病蟲害。行道樹修剪應遵循“下不妨礙人車通行、上不觸碰架空線”的原則。對街道邊的行道樹不能因拆遷、擴建而隨意砍伐,應儘量移栽。
4.4 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法規健全,並建立檔案、標誌和保護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4.5 嚴禁違章侵占綠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禁止踐踏破壞綠地、草坪進行消夏、納涼和露宿。
4.6 鼓勵和積極推廣庭院、樓頂、陽台和建築立面的垂直綠化。
5 公共場所及設施
5.1 城市公共設施(如郵政、電信、傳媒、供水、供電、環衛、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閒等)應設定規範,標識明顯。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各自設施的檢查與維護,保持設施外觀整潔、完好。
5.2 電話亭、書報亭、公交調度站、腳踏車保管站、廣告牌、閱報欄、護欄等,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並保潔。設定時應注重造型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擠占盲道及其他無障礙設施。
5.3 城市中心區原則上不新設架空線路,對已建的架空管線由產權單位逐步改造,進入地下。各單位內部管線設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設。
5.4 交通信號、噪音監測裝置、照明等設施,造型應美觀,並保持完好、整潔。
5.5 城市中的公廁設定合理,標誌明顯。廁所應保持地面、坑位、門窗、四壁清潔衛生,衣帽鉤、照明設施齊全有效,溝槽、管眼暢通,無蠅蛆、尿鹼、臭味。城市主次幹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線、汽車客運站、火車站、機場、旅遊景點、公共汽車首末站所設定的公廁不低於二類標準,其中一類公廁不少於總數的20%。
5.6 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進行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中。
5.7 城市區域環境噪音平均值小於58分貝。在城市噪聲功能區劃一類、二類區,不得開設金屬切割、打磨等產生高噪聲的門店;商店、經營單位不得使用高音量的設備吸引顧客。
5.8 城市煙塵控制區覆蓋率大於90%。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燃煤鍋爐、茶浴爐,現有的鍋爐、茶浴爐使用時不得冒黑煙;餐飲業要有油煙、煙塵污染處理設施;燒烤攤點不得使用燃煤等有煙燒烤爐具;街道兩邊和夜市的飲食攤點不得使用有煙煤、燃煤散燒等重污染燃料,要使用清潔燃料。
5.9 沿街門店及單位應認真落實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包門前衛生、包門前綠化維護、包門前環境秩序)管理責任制,按要求設定統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不亂堆、亂放雜物,保持周邊環境清潔。沿街飲食門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煙、污水。嚴禁爐灶出店作業。
5.10 城市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不得亂扔紙屑、瓜果皮核等廢棄物;不得亂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燒落葉、枯草、冥幣等。
5.11 生活垃圾及糞便採用密閉收集清運的方式,車體車容要整潔、密閉、標誌清楚,垃圾糞便不能有托掛、滴漏、遺撒等現象發生。生活垃圾日產日清,收集站管理要規範,垃圾容器不得出現冒頂外溢、污水滲漏和蠅蟲等。工業、醫療、建築垃圾和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分類存放,能回收利用的要做到綜合利用。
5.12 主要大街和重點管理區域,不得有非法占道攤點,不得出店經營或擺放物品;其他需設定臨時占道攤點的街道和公共場所,應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嚴格控制數量,不得影響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發宣傳品;嚴禁占用城市道路進行下棋、打牌、打檯球等娛樂活動。
5.13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處設定要合理、規範,車輛應按規定停放整齊。
5.14 洗車站(點)不得占道洗車、擦車,不得隨地排放污水。機動車、非機動車修理、裝飾門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業。
5.15 各公共場所(機場、車站、廣場、文物旅遊景點、商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應保持秩序良好,環境整潔。
5.16 到公共場所、繁華區、旅遊區及戶外活動的人員,應衣著整潔、舉止文明。
5.17 禁止流浪乞討人員在國家機關、繁華街區、交通要道、旅遊景區、城市廣場等區域流浪乞討。
5.18 集貿市場建設管理應符合相關規定。集貿市場划行歸市,明碼標價;攤位擺放整齊,不占道經營;市場有獨立專用垃圾收集點及不低於二類標準的公廁;攤點周邊不能堆積垃圾雜物和亂搭亂建;有活禽專管員、獨立活禽銷售區和集中隔離屠宰區;禽類屠宰垃圾實行單獨收集;屠宰區周邊不能有污水、垃圾、糞便等不潔物,屠宰區污水要進行過濾、沉澱、消毒排放;不能銷售違禁野生動物;食品經營攤點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不得銷售過期腐爛變質、有毒有害食品;集貿市場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有保潔制度。
6 廣告設施與標識
6.1 霓虹燈、燈箱、廣告牌、門店招牌、顯示牌、畫廊、招貼欄、閱報欄及各類招牌等應依法設定,保持規範、整齊、美觀,同時不得影響火災撲救、通風及排煙,保證安全。
6.2 嚴格控制戶外廣告,批准設定的屋頂和戶外廣告應符合漢中市戶外廣告設定要求,到期廣告應予拆除。
6.3 商業櫥窗陳設應講究藝術性、思想性、真實性、科學性,有時代感。
6.4 臨街門店牌匾實行“一店一牌”,設定位置、高度應統一規範。禁止設定活動小燈箱。
6.5 臨街單位和門店的牌匾及節慶標語應使用規範字型,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不得出現污損。
6.6 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樓房幢號、門牌等標誌必須齊全、規範、醒目、整潔。
6.7 過時、破舊的廣告牌由業主單位及時清洗、粉飾或更新。
6.8 布幔、橫幅、氣模、氣球和節日標語的懸掛方式、地點、時間應符合有關管理要求。公共設施和樹幹上不得亂寫、亂畫、亂刻以及亂掛廣告。
7 施工工地
7.1 施工、拆遷、待建工地必須設定不低於1.8米的剛性圍擋、安全警示標識和防止揚塵措施。施工區與辦公、生活區若沒有分離,必須設定不低於1.8米的隔離牆。工地道路應硬化,土方應覆蓋、固化或綠化。建築施工工地在夜間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禁止施工,並有效控制現場混凝土攪拌作業機械設備的噪聲。工地的廁所、垃圾收集容器、廢物箱設定應符合相應要求。建築垃圾應及時運往轉運堆場,不能有凌空拋擲現象,禁止與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7.2 施工場地出入口應做硬化處理,設定專用車輛清洗設施,懸掛明顯的施工標牌和行車、行人安全標誌,落實監管責任。
7.3 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時,應設定安全標識和警示燈具;分段圍護施工,並保持道路通暢、場地整潔。
7.4 施工工地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實施覆蓋處理,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杜絕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環境。
7.5 拆除建築物的工地應採用澆濕作業,並採取隔離、封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7.6 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8 城市照明
8.1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亮化、美化、照明設施完好,亮燈率不低於98%。道路兩側路燈的高度、間距、懸挑長度、照明度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的要求,照明率不低於95%。燈桿必須整潔,不能歪斜、懸掛雜物等。不能有照明設施損壞、路燈不亮、裝飾燈斷亮等現象。
8.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3 地面景觀照明設施應隱藏在綠化帶內或埋於地下,不影響駕駛員行車視線。
8.4 橋樑景觀照明和樓宇景觀照明應根據建築本身特點設定,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8.5 城市小品的景觀照明設施要根據城市小品本身的特點設定,並與周圍景觀協調;景觀燈具設計簡潔、美觀、有時代感;所有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應選點合理,採用顯色系統高的照明光源,避免燈具外露及眩光產生。
8.6 市內各名勝古蹟及城市主要街區的建(構)築物應按照街景要求進行亮化。
9 城市水域
9.1城市水域應突出自然、生態特色,並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9.2 城市水域的水面應及時清理懸浮雜物,保持清潔,岸坡應整潔。
9.3 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河道、湖泊水面的清潔管理,並制定專門的保潔制度和保潔措施。岸上設定垃圾收集容器或站點。水面船隻應完好無缺,無污損現象,不得向水體拋灑垃圾、廢水。
9.4 城區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蓋、封斷河堤設泵取水、圈占水面,不得堵塞河道、掏撈沙石;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擅自打井、鑽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以及占用河堤保護區道路、綠地搭建(構)築物、栽種植物、堆放物品。河堤和河道管理設施及防洪設施無損毀。
居住區
10.1 居住區內嚴禁違章搭建,不得占用綠地、停車場、公共活動場所等公建設施及公共場所。
10.2 居住區內建築物不得擅自設定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附屬設施,外牆及公共區域牆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臨街陽台外無晾曬衣物。
10.3 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完好暢通,整潔衛生,道路排水通暢,無堵塞。
10.4 居住區內公共設施應規範設定,合理布局,定期保潔和維護,保持整潔完好。
10.5 居住區內綠化植物應定期養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
10.6 居住區的各種導向牌、標誌牌和示意地圖應完好、整潔、美觀。
10.7 居住區內不得利用居住建築從事經營加工活動,嚴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術語
11.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誌、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11.2 公共設施
設定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信、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閒等設施。
11.3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範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樑、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築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11.4 公共場所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11.5 廣告設施與標識
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誌牌等視覺識別標誌。
其 它
12.1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2.2 原《漢中市城市容貌標準》(漢政辦發〔200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