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辦法

《漢中市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辦法》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0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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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全面提升稅收現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強化稅務監管,加強稅收共治,切實推動漢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是指通過建立全市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作聯動機制,實現跨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構建個人所得稅共治管理,協同配合新格局,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確保個人所得稅改革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工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政府主導、稅務主責、部門協作、社會協同”為原則,以部門聯動、信息共享、信用建設、聯合懲戒為主要方式,深入推進稅收精準監管、精誠共治,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第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解決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協同共治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第五條 全市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支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為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條 稅務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大力開展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普及宣傳,根據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需求,及時提供政策諮詢、業務培訓、系統操作等服務,促進納稅人充分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
第七條 為統籌推進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工作,我市建立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聯席會議制度,稅務部門為牽頭單位,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法院、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第八條 聯席會議由稅務部門根據個人所得稅協同共治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各成員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並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和議定事宜。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促落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託漢中市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立多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個人所得稅數據比對分析,實現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單位個人所得稅信息共享套用和協同整合。
有關部門、單位無法通過漢中市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個人所得稅涉稅信息的,應當與同級稅務部門商定共享和傳遞方式。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係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金融賬戶信息、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稅務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查驗相關業務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並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一)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個人不動產產權轉移信息。
(二)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在辦理個人轉讓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核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市場監管、銀行、證券、房管、公安、外匯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與機構的協作,積極獲取第三方涉稅數據,夯實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管理數據基礎。
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涉稅信息共享格式、標準、方式和時限,由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單位協商確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稅務部門應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涉稅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個人所得稅涉稅信息科學分析、數據專用、規範使用。
第十七條 稅務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個人所得稅涉稅信息,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並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 稅務部門要探索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完善建設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等配套聯動制度,實施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形成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合力。
第十九條 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持續優良的納稅人,有關部門應提供更多服務便利,依法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勵措施;鼓勵行政管理部門在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時將其作為參考因素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經稅務部門依法認定,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專項附加扣除和享受優惠等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由有關部門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關信息並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動態更新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匯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提供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履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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