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軍紅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

201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工作情況。會上發布了滕軍紅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滕軍紅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過程中查明,滕軍紅系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經營範圍為相關化學品的銷售,取得了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滕軍紅在未經備案的情況下,多次向劉某某等4人各自經營的企業出售簡單加工後的丙酮合計13噸,銷售額人民幣6.7萬元,劉某某等4人將購買的上述丙酮均用於各自經營企業的乙炔瓶裝生產。檢察機關經退回補充偵查並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丙酮是我國列管的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滕軍紅未到有關部門備案,即出售丙酮,其行為違反了《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但其進購丙酮廢液轉賣或者提純後轉賣的行為,均系將丙酮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滕軍紅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滕軍紅不起訴。對滕軍紅違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行為,向揚州市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滕軍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對轄區內相關化工企業開展專項摸底排查,確保各企業依法經營。揚州市公安局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對滕軍紅的違法行為給予100餘萬元的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6.7萬元,並對轄區內化工企業合法經營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

典型意義

製毒物品是毒品的原料,多數製毒物品在工農業生產上有較為廣泛的合法用途。對於實踐中違規生產、經營、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行為,要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準確制發檢察建議,提高企業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規範、合法經營,實現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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