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財政局

滕州市財政局

滕州市財政局是主管滕州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產,負責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全市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經濟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機關科室與所屬單位一體化管理、公務員及參照管理人員混崗使用的管理方式。局機關現設定13個科室,歸口管理10個財政撥款單位和1個經費自理單位,在21個鎮街相應設定21個基層財政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283人。其中機關及所屬單位在職122人,基層財政所在職161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滕州市財政局
  • 外文名:Tengzhou City Finance Bureau
  • 職責:負責實施財政監督等
  • 內設機構:辦公室、人教調研科等十三個機構
  • 汽車站滕州汽車站
  • 火車站滕州站滕州東站
  • 所屬城市:山東省滕州市
  • 公交線路:18、19、20、22、108路
  • 地理位置:滕州市善國路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歷任局長,服務理念,地理位置,地圖信息,

歷史沿革

機構設定及建制沿革
清代以前諸朝,現滕州境內基層政權掌管財政、賦稅職能。因歷史、地域變遷,設定並不完全一致。有的時期縣衙內設糧房,由師爺管理本縣錢糧徵收和官吏薪俸開支;有的時期縣衙內設戶房,管理本縣財稅。清代,知縣下設縣丞1人。滕縣設戶房(即錢糧房),作為縣署辦事機構,由縣丞任長官,掌管全縣糧馬、稅收、戶籍等事項。清末維新後,滕縣設財政處。
中華民國時期,滕縣財政機構名稱、職能更迭頻繁,發展不統一、不穩定。1912-1924年,北洋時期,滕縣設財政科,作為縣政府四科之一,下設科員1人,錄事若干名,管財稅錢糧事務,科員、錄事由縣知事委任。1924-1928年,國民革命北伐前後,滕縣設財政管理委員會。1928-1933年,國民革命勝利後,縣政府下共設第一、第二兩個科,其中第二科掌財稅工商建設事宜,下設科長1人,科員、錄事若干名,第二科下設財政局,置局長1名,期間,縣財政開始實行預決算管理,縣政會議(相當於今天的政府辦公會)開始審議預決算及公債。1933年,財政局改為縣政府第三科,局長改稱科長,下設徵收處和金庫。
1938年,日本侵略者占領縣城,3月日寇利用漢奸建偽滕縣公署,下設財政科,由日軍派顧問控制。1945年8月,日軍投降,偽滕縣公署及其財政科隨之瓦解。
抗日戰爭及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滕縣境內各抗日民主政權,分別設定財政科或財糧科並附設銀庫,科長1人,科下分設財務、行政糧秣兩股,辦事人員根據各縣(辦事處)規模大小,分別設定3人至4人。工作範圍,主要是掌管預算、決算、各種稅收、公糧、公草、公產、公債、金融、物價及其他財政建設事項;併兼理戰事勤務、代辦軍用事項等。期間,財政科在黨領導下的行署(專署)財政機構統一管理下一度實行統收統支的供給制財政。
1948年7月,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滕縣解放,縣人民政府成立。滕縣解放後,1949年3月,縣政府設立財政科、會計室。財政科掌管全縣各項財政事務。其工作範圍是:(一)掌管並編制本縣範圍內財政收支預算和決算。(二)組織和管理本縣範圍的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農業稅收,縣、區、鄉公產收入(包括房租、魚塘、葦坑收入)等。(三)管好用好本縣範圍內的預算支出。包括各項行政事業費。(四)推銷國家公債。(五)其他財政建設事項。縣以下各區,設財政助理員1人,各村設財糧委員1人,分別掌管區和村的財政事務,完成縣財政交辦的財政任務。會計室掌會計、歲計、統計事務,設會計主任、會計員,會計主任由財政科長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黨的各種政策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縣政府在財政科以下分別設定農業稅科、工商科、稅務局、市場管理委員會、公產管理委員會。
1951年7月,縣政府成立滕縣地方財政管理委員會,對縣區鄉村經費統收統管。
1952年4月,財政科、會計室、農業稅科合併為滕縣財政局。
1953年,國家實行中央、省、縣三級財政體制,我縣開始編報財政預決算。
1958年2月,按上級要求建立鄉財政,全縣64個鄉各設1名財經員。
1958年8月,縣稅務局併入財政局。
1958年12月,全縣各公社建立財務科。
1960年1月,恢復縣稅務局建制,與財政局合署辦公。
1960年12月,縣會計輔導組併入財政局。
1961年12月,撤銷公社財務科,按公社設稅務所和財政助理員。
1962年1月,縣財政局、稅務局分設。撤銷城建局,其職能併入縣財政局。
1967年4月,財政局、稅務局合併,稱滕縣財稅局。
1968年7月,縣財稅局與縣人民銀行、縣工商局合併,成立財金局。
1970年4月,滕縣財金局改稱滕縣革命委員會財稅金融組。
1971年9月,恢復滕縣財金局。
1973年4月,滕縣財金局撤銷,分設滕縣財稅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滕縣支行。
1979年10月,全縣各公社建立農財組。
1980年3月,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滕縣支行從滕縣財稅局劃出。
1980年-1999年,根據國務院統一布置,我縣(市)開展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期間,縣(市)政府設定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作為財政部門下屬機構。
1981年5月,縣財稅局分設財政局、財貿委員會、工商局。
1981年-1995年,縣財政根據上級要求,發行國庫券。為做好發行工作,縣(後改為市)政府批准建立了國債推銷辦公室和國債服務部,作為財政部門下屬機構,專司國庫券推銷、兌付工作。
1981年11月,縣政府批准成立滕縣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縣財政局管理下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1984年3月,縣財稅局分設財政局、稅務局、審計局。
1984年,國家決定建立鄉財政。1986年,全縣各鄉(鎮)建立財政所。鄉鎮財政是國家的一級財政,是國家財政的基礎。是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受鄉政府和縣財政財政局的雙重領導。鄉鎮財政的基本工作任務包括:第一,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各項財政、財務制度;第二,負責編制本鄉鎮範圍內的財政收支預決算;第三,負責組織管理本鄉鎮範圍內的預算收入,保證完成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各項收入指標,用好管好國家預算內支出,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第四,幫助鄉鎮屬企、事業單位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搞好財務管理,大力促進農村的發展;第五,負責管理本鄉鎮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大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第六,負責本鄉鎮的國庫券推銷工作。
1986年 2月,按上級要求,我縣設立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管理辦公室,歸口縣財政局管理。
1986年-1997年,國家部署開展“三大檢查”工作。滕縣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為臨時常設機構,1988年6月改為實體機構,掛靠在市財政局,後該機構改隸稅務局,1993年重新掛靠市財政局。
1988年,國務院批准滕縣撤縣建市,原滕縣財政局相應改為滕州市財政局。
1991年5月,滕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成立,為副科級單位,由市財政局歸口管理。1993年2月,該機構改為市財政局內設科室。
1994年國家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市稅務局分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共滕州市委通知,建立中共滕州市財政局黨組,財政局長任黨組書記,地稅局長任黨組副書記兼地稅局分黨組書記。
1995年5月,市政府批准恢復成立滕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為副科級單位,歸口市財政局管理。7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收費管理辦公室,12月,改稱收費管理局,為副科級單位。
1999年,撤銷市收費管理局,成立滕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為正科級事業單位,隸屬市財政局。同年,撤銷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成立滕州市財政監督局,為正科級事業單位,隸屬市財政局。
1999年,隨著原城關鎮撤銷及龍山、荊河兩個街道的建立,我市開始建立街道財政,組建街道財政所,到2000年街道財政所為4個,鎮財政所相應變更為17個。街道財政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令和各項財經制度,負責有關財政預算內收入和支出的組織與管理及街道各項預算外資金和國家規定的自籌資金籌集、分配的組織管理工作;協助街道企業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政預算、決算制度。
1999年2月,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轉隸市財政局。11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會計管理局、市政府採購中心,均為副科級單位,隸屬市財政局,批准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升格為副科級單位。
2002年,市財政局獲全省財政系統先進集體稱號,受到省政府表彰。
2002年6月,國家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市政府批准成立市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局,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歸口市財政局。
2003年3月,市政府成立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國資辦,與國資局合署辦公。5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歸口市財政局管理。
2003年,我市取消農業特產稅。
2004年,我市實行農業稅減半徵收。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移交棗莊市公積金管理機構。
2005年,我市提前一年全面取消農業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投融資規範性檔案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財稅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協調;提出工資、價格、住房和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
(二)編制年度市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市財政預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報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報財政決算;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市級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提出地方性財政體制機制和稅收政策建議;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和管理。
(四)管理市級財政公共支出和各項專款;組織制定和落實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做好工資統一發放工作。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辦法;制定和監督執府投融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並對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參與制定工程收費標準。
(五)歸口管理全市政府性債務;貫徹執行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建立對地方金融企業和政府債務的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統籌防範和控制財政風險。
(六)管理市級和中央、省、棗莊市駐滕有關單位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七)負責全市地方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財務制度、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並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
(八)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財政預算執行、財政收支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九)管理全市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收繳、監管國有資本收益,制定落實國有資本預算制度、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等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國有企業經營績效評價,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十)研究制定並組織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措施,加強國有自然資源、城市公共資源等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管理,提高政府資源性收益征繳水平和使用效益,加強土地收入管理,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財政、國資等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財政局是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產,負責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全市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經濟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機關科室與所屬單位一體化管理、公務員及參照管理人員混崗使用的管理方式。
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全系統日常政務、財務資產、接待會務、後勤保衛工作。
人教調研科
負責機關及全系統綜合文秘(電子辦公)、會務組織、調查研究、信息宣傳、黨組紀要、督查督辦、信訪穩定、代表建議(委員提案),政策法規(行政複議)、政務公開(財政視窗),思想政治、組織人事、目標考核、勞資內審、乾教培訓、效能作風,黨建群團,老幹部管理工作。協助開展紀檢監察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預算(稅政)科
負責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財政預算管理、稅收政策、部門預算編制工作。
國庫收付中心(國庫科)
負責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財政國庫管理、銀行帳戶管理,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工作。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負責財政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工作。
綜合科
負責重要財稅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協調,提出工資、價格、住房和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制度等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彩票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
行政政法科
負責行政、政法機關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及日常監督。
農業科
負責研究財政支農政策、參與新農村建設,負責農口部門單位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及日常監督。
經濟建設(企業)科
負責研究制訂財政投資政策、參與項目安排,負責管理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參與全市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國有企業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政策研究落實,負責綜合經濟、城建管理、企業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及日常監督。
債務金融科
負責政府債務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管理、擔保行業管理及爭取上級債務減免緩政策工作。
社會保障科
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訂,負責社保口部門單位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及日常監督。
行政事業資產科
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公共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清產核資工作。
信息中心
負責計算機網路維護及信息技術工作,負責機關檔案管理工作。

歷任局長

滕縣解放後,1949年3月張作璇任縣政府財政科科長,當時縣政府駐地在黨村。
1950年1月,滕縣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大會任命呂英為縣財政科長。4月,縣政府任命呂英兼任農業稅科科長。
1952年4月,呂英任滕縣財政局長。王大如任副局長。
1958年8月,呂英任財政局、稅務局合併後的滕縣財政局局長。副局長王大如續任,杜建華、張建舉任副局長。
1959年11月,張建舉任縣財政局長,副局長杜建華。
1960年12月,會計輔導組併入財政局後,原組長季廣亞任財政局副局長。
1962年1月,財稅分設,城建局併入財政局後,張建舉任財政局長,李清珍、陳守貞任副局長。
1963年4月,王保玉任財政局長,副局長張建舉、李清珍、陳守貞。
1965年10月,張錦秀任財政局長,副局長李清珍、陳守貞。
1970年4月,劉巨才任滕縣革命委員會財稅金融組組長,趙崇教、丁鳳啟任副組長。
1971年9月,宋忍任恢復後的滕縣財金局局長,趙崇教、席明禮任副局長。
1975年6月,張錦秀任財稅局長,副局長趙崇教、席明禮、劉桂芝(女)。
1981年11月,趙崇教任財稅局長,副局長劉桂芝(女,1984年3月任市審計局局長)、張子昂。
1985年6月,彭慶雲任財政局長(1993年2月任副市長),副局長耿新(1995年起兼任收費局局長)、李春元(1991年起兼任國資局局長)。
1993年3月,吳進立任財政局長(1995年12月任棗莊市基本建設投資公司經理)。
1994年12月,分稅制改革後,財政局長吳進立任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地稅局長王新平為市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兼地稅分黨組書記,財政局副局長耿新、蔣陽華(1992年8月任副局長,1994年起兼任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主任,1999年起兼任財政監督局局長,2000年調入市物價局)、盧慶志(1992年8月任國資局副局長,1995年5月兼任國資局局長)、孟憲綱(1994年11月任副局長,1998年11月調任城關鎮鎮長)和財政局紀檢組長丁修水為市財政局黨組成員。
1995年12月,張武遠任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1998年11月,王宗慧任副局長、黨組成員(先後兼任收費管理局、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長)。1999年2月,屈凡河任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1年12月,孟憲綱任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2003年3月起兼任升格後的國資局局長,2006年5月起兼任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王宗慧、屈凡河(2002年6月起兼任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局局長)任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劉學軍任副局長、黨組成員,張開國任黨組成員、財政監督局局長,徐亞任黨組成員、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2002年10月調入市審計局)。2002年1月,國振靈任市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3年3月兼任國有資產管理局副局長,2004年3月兼任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長),李延富任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1994年起任市財政局監察室主任)。2004年3月,張廣啟任市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同時兼任市城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總經理,2004年12月兼任經濟開發區財政分局局長),馬洪光任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2003年3月起任國資局副局長,2004年3月起同時兼任市財政局監察室主任)。
2007年6月柴春國任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城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08年7月國振靈兼任滕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局長。馬洪光任市財政局副局長、市城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李體岩任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

服務理念

(一)堅持依法理財。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明確責任和義務,認真履行財政職能,嚴格按照《預算法》、《會計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收入和管理支出,為企業營造寬鬆、公平的財稅環境。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侵害企業及民眾利益的行為。依法加強預算約束,確保教育、科技、農業等重點支出,嚴肅查處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堅持科學理財。按照嚴謹、細緻、務實、穩妥的原則,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收支兩條線、政府採購、財政投資評審、財政監督、國有資產管理及經營運作等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財政預算執行進度和“金財工程”建設,從制度上、網路技術上規範分配秩序和財政分配行為,提高資金和資產的使用效益。
(三)堅持公開理財。實行政務公開,凡不涉及黨和政府秘密的財政政策、財稅法規、財政職能範圍、職能行使過程、職能運行結果等一律予以公開。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款項目和標準,以及其他財政行政許可事項等均實行公示制度。工作人員實行掛牌服務,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民眾監督。
(四)堅持高效理財。實行限時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對來辦事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對來辦事項手續不齊全的,一次講明如何補全;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耐心解釋清楚。需報局領導研究決定的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或辦理;需報市領導機關決定的事項,按程式及時呈報辦理。
(五)堅持民主理財。制定和出台重大政策時,採取實地調研、組織論證、召開座談會、登門徵求意見、問卷調查、設立意見箱等形式,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充分反映社會和民眾對財政工作的要求。
(六)堅持文明理財。開展文明辦公、文明視窗創建活動。對稅費改革、涉農補貼、社會保障、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辦理會計類證件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民眾比較關注的改革和有關業務工作,及時提供政策諮詢和技術服務。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凡屬職責內的工作,首辦責任人要熱情接待、依法辦理、不推不拖;不屬職責內的事項,要積極受理,並及時轉告有關責任人和相關科室,不能一推了之。對前來辦事人員,禮貌相待,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提高服務水平。
(七)堅持廉潔理財。積極貫徹“廉潔、陽光、節約”的要求,加強“陽光財政”和“節約型財政”建設,嚴格遵守黨政幹部廉潔自律規則,秉公執法,嚴禁在公務活動中“吃、拿、卡、要”,嚴禁接受有礙公務的饋贈、宴請和消費等。對違諾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等,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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