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渤海新區飛地開發管理辦法(試行)

滄州渤海新區飛地開發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有效緩解縣域經濟發展的土地瓶頸制約,加快產業要素向沿海區域集聚,打造渤海新區增長極,促進沿海、縣域、中心城市三大板塊經濟統籌協調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工業向沿海轉移的有關政策,結合滄州實際,本著互惠共贏、集約高效的原則,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工業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渤海新區飛地開發管理辦法(試行)
  • 解釋機構: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
詳細內容,適用範圍,項目選擇,政策支持,

詳細內容

為有效緩解縣域經濟發展的土地瓶頸制約,加快產業要素向沿海區域集聚,打造渤海新區增長極,促進沿海、縣域、中心城市三大板塊經濟統籌協調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工業向沿海轉移的有關政策,結合滄州實際,本著互惠共贏、集約高效的原則,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工業項目)。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飛地開發,適用於滄州所轄各縣(市、區)企業到渤海新區特定功能區建設新項目或通過招商引資、投融資等方式到渤海新區建設項目。
各縣(市、區)稱為飛出地,渤海新區特定功能區稱為飛入地。
第二條 飛入地範圍包括滄州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城區、中捷產業園區、南大港產業園區等功能區。

項目選擇

第三條 飛地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河北沿海地區發展規劃和新區產業發展方向,優先吸納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電子信息、高端製造等戰略新興產業項目,以出口加工為特色的輕紡、機電等適港產業項目,以全流程化工、補鏈化工為特色的循環經濟項目;禁止吸納高成本、高污染、高耗能、浪費資源的“三高一資”項目。
第四條 飛地項目要求單體投資5億元以上(其中高新技術項目3億元以上),投資強度300萬元/畝以上。

政策支持

第五條 土地政策。飛地項目用地由渤海新區統籌安排,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讓等相關費用,享受渤海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六條 財稅政策。一是飛地項目建設期間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飛出地與渤海新區按8:2比例分成。二是飛地項目自正式投產之日起,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劃轉給飛出地政府;3年後,新建項目飛出地政府與渤海新區按照6:4比例分成。遷建項目以遷建前3年收入平均數為基數,超基數部分飛出地政府與渤海新區7:3比例分成。三是一些特殊項目,如飛出地政府和渤海新區管委會協商達成一致,可按雙方協商確定的分成比例和年限分享飛地項目稅收。上述飛地項目稅收分成劃轉由市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辦理。
第七條 統計考核。對飛地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項目考核等指標計入飛出地完成任務;工業增加值實行飛出地與飛入地在年度考核時分享,前3年考核時全部計入飛出地任務,3年後飛出地與飛入地按6:4比例分享。
第八條 規劃管理。
1.規劃編制。飛地項目必須符合渤海新區產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園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由渤海新區管委會牽頭編制並交由飛地項目主體負責落實。
2.管理機制。項目飛出地政府要與渤海新區管委會簽署飛地協定,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對飛地項目進行評估、確認;項目投產達效後,由市發改委牽頭,組織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對飛地項目產生的稅收及其它指標進行核定,並提出財稅分配方案,由財政部門劃轉落實。
第九條 公共配套服務。渤海新區為飛地園區項目提供與本地原駐項目同等的基礎設施配套、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
四.考核獎勵
第十條 市發改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考核辦法並組織對飛地開發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五.本辦法由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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