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辦發(1998)88號檔案和滄機編辦字(2006)63號檔案及《農業法》規定,農業區劃辦的主要職能是:1、組織開展農業資源調查、監測、分析和評價;2、依據《農業法》組織編制、修訂綜合農業區劃和農業區域開發規劃;3、綜合管理農業資源;4、歸口管理農業遙感技術套用;5、指導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負責農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和高效利用實驗示範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