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滁政辦〔2014〕33號印發《滁州市基本建設項目稅費收取管理辦法》。該《辦法》分基本建設項目分類、稅費收取標準及收取環節、辦理程式、責任與監督、附則5部分,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基本建設項目稅費收取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滁政辦〔2014〕33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通知,管理辦法,一、基本建設項目分類,二、稅費收取標準及收取環節,三、辦理程式,四、責任與監督,五、附則,
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基本建設項目稅費收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滁政辦〔2014〕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基本建設項目稅費收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管理辦法
滁州市基本建設項目稅費收取管理辦法
為了統一基本建設項目收費標準,限制自由裁量,規範收費行為,確保基本建設項目收費的公開、公平、公正,特修訂、完善我市基本建設項目稅費徵收管理辦法(含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保證金類規費、經營性服務收費和稅收,簡稱“基建收費‘一表制’”)。
一、基本建設項目分類
(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軍事用房;人防、環保、環衛、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用房;除第二類以外的財政全額預算單位辦公、業務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旅遊項目工程。
(二)教育教學用房(九年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學用房按第一類辦理);醫院辦公診療用房;文化、體育設施用房;產權為學校的校內職工宿舍。
(三)工業企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工業企業科研、食堂、辦公用房;工業地產項目;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遷安置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合稱“保障性住房”)。
(四)倉儲、物流企業倉庫;企業非成套職工集體宿舍;賓館、酒店中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工程;商場中單體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工程;農貿市場(限一、二層)。
(五)住房開發項目(含配套的社區用房)、集資建房;企業成套職工宿舍、專家樓;汽車4S店等汽車銷售市場;除第四類外的賓館、酒店、商業地產開發項目;前四類未規定的其他項目。
上述旅遊項目、單體工程、商場工程等的界定見附表。
二、稅費收取標準及收取環節
(一)稅費收取標準。
對涉及基本建設的32項費、稅、基金(含保證金),明確政策標準,按照上述五種基本建設類型確定不同的執收標準(見附表)。
因政策變動,確需增加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執收單位提出申請,市政務服務中心轉報市政府審批。未經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視為超範圍、超標準收費。
因政策變動,收費範圍減少或收費標準降低的,應予實施,但執收標準不變,由執收單位報市政務服務中心備案。
本辦法之外的有關服務性收費,可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稅費收取的環節。
1. 在發放工程施工許可證環節統一收取或查驗18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白蟻預防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垃圾處理費(建築垃圾、渣土),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幼稚園配套建設資金,社區工作用房配套建設資金,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建築物放(驗)線費,建築用地撥地定樁費,建築活動綜合技術服務費,重大工程氣候可行性論證費,防雷裝置設計技術審查、施工跟蹤檢測收費,圖紙審查費,雷擊風險評估費。
2. 在辦理工程竣工備案環節統一收取2項:房產測繪費、地籍測繪費。
3. 在實際發生時收取10項: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外地進滁企業地方各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費、契約印花稅、住房所有權登記費、非住房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土地登記費、物業維修資金、契稅。
4.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牆改基金等2項基金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涉企收費的通知》(皖政務〔2013〕29號)檔案的規定予以緩徵;如需恢復徵收,在發放工程施工許可證環節統一收取。
三、辦理程式
除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外,基本建設項目的費、稅收取全部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在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環節統一收取的費用實行“一口受理、一票繳清”。
具體辦理程式為:建設單位填寫“滁州市基本建設項目類型確認表”,對照本辦法的分類提出類別申請,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指定的有關視窗初審,再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審定類型。有關視窗根據審定的類型向繳費單位一次性告知收費標準和數額。繳費單位一次性繳納所有費用。所有收費進入經批准設立的賬戶,一次性向繳費單位開具票據。市政務服務中心安排按規定期限將有關收費劃入收費單位賬戶。
工程竣工後,核實面積超過規劃面積的應補繳在施工許可環節統一收取的費用。
四、責任與監督
(一)堅持誠信申報,嚴格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按單位性質,實際用途、實際投資額誠信申報繳費類別。相關部門嚴格審核,確定繳費類別。
按工業項目報建的建設工程,建成後改變用途的,由規劃執法部門負責督查處理,需補繳費用的,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市房產局等配合,督促其補繳相關費用。旅遊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旅遊局共同負責確認;保障性住房具體類別由市房產局負責認定。
(二)嚴禁超範圍、超標準收費。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變相收費。除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外,不得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以外收費。基本建設項目基金(含保證金)類收費的返退和支取也應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一站式辦理,限時辦結。
經營性服務收費應根據服務協定收取,收費標準不得高於本辦法規定,服務單位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違反規定的由物價部門負責查處。
(三)嚴格履行減免緩程式。費、稅的徵收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除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外,其他會議、檔案、招商引資協定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費減免緩作出另行規定或約定。未按規定程式辦理有關規費減免緩手續的,一律不得減免緩,有關單位可以拒絕執行。對擅自減免緩的,責成有關單位及時補繳。
(四)加大監督檢查。監察部門每年對收取費稅情況進行一次督查,並向市政府專題報告;發現違規情形的,由監察部門實施問責,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違規收取的費用由監察部門責令退還。
五、附則
(一)過去有關規定中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三)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基本建設項目“一表制”收費管理辦法。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