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滁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是在2003年8月18日成立的“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滁州辦事處”的基礎上,在安徽保監局和滁州市政府的推動下,在民政部門登記並批准,於2006年10月18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 會員大會:2006年10月18日
  • 第二屆:2010年3月30
  • 第二屆事項: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2010年3月30日召開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協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財險、壽險兩個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內設綜合部、市場協調部、電子化考試中心。在安徽保監局、安徽保險協會領導下,在民政部門指導下,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的職能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滁州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uzhou,縮寫為IAC)。
第二條 本協會是滁州市各商業保險公司自願結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滁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健康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滁州市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滁州市民政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滁州市鳳凰西路410號
五樓。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範圍:
(一)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簽定自律公約,規範會員經營行為,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督促各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各項金融保險法規政策。
(三)維護保險行業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界向安徽保監局及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和建議。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促進滁州市保險業同省內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流。
(五)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信息諮詢、業務培訓、行業內各種交流活動,做好保險行業整體形象宣傳,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
(六)受理信訪和投訴,做好信訪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本市內保險代理基本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
(八)接受安徽保監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凡在本市轄區內經營的市、縣級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均可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組織。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會員應增強協作意識,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和參加協會議事活動。
(四)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告知本協會。會員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與本協會活動二次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等。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保監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消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內設機構人員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或每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 各會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均可選舉為常務理事。如因職務變動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其在理事會中的職務。理事會應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長及副會長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會員公司總數的30%,並考慮產、壽險占比情況而定。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分管產險或壽險工作。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本會建設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為理事會的決策提供依據;
(三)根據理事會的授權,決定有關事宜。
(四)研究部署本協會日常工作,做出決議後交秘書處執行。秘書處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是從事保險工作,符合保險高管人員任職條件的保險高級管理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並經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認真貫徹落實保險監管方針、政策;(二)熱愛保險協會工作,願意為促進協會工作不斷進步作出積極貢獻;(三)所屬公司在滁州保險市場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保監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和建議理事會罷免秘書長事宜。
第三十條 專業委員會 為保證專業全面地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協會應至少設立財產險和人身險兩個專業委員會,其他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原則上各單位分管銷售總經理擔任成員,由各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負責專業委員會工作,接受會長辦公會領導,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一年改選一次。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討論訂立各專業領域行業自律公約,並督促各會員單位執行;
2、研討各專業領域重大發展事項;
3、協調各專業領域內、外關係,為保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4、負責組織各專業領域的自查、互查工作,並拿出處理意見,報會長辦公會,保證各項自律公約平穩運行;接受省保監局安排的各種自查、互查、現場檢查配合工作;同時負責協會受理的各項投訴檢查處理工作。專業委員會在自查、互查時,可以各單位抽調專業人員,組織檢查組,制定檢查細則,進駐各公司檢查,專業委員會進駐各公司檢查時,各公司應積極配合。
5、專業委員會檢查出現的問題要形成處理意見,報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辦公會決定違反自律公約的處理意見,交秘書處執行。如果相關會員單位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複議,或上報省保監局處理。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直接對會長辦公會負責,具體處理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要求專業化,取消公司派駐工作人員制度。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包括公文處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秘書處人員崗位職責,秘書處工作規則,資產使用管理辦法,檔案管理制度,勞資制度,黨建制度,秘書長崗位職責等內部規章制度。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 秘書長為協會常設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以由安徽保監局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
秘書長基本條件有:具有保險、金融或經濟工作經驗,了解熟悉保險行業;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並經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它工作。
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經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秘書長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對秘書長工作由理事會一年一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也可以一年一改選。如果秘書長在工作過程中嚴重不勝任或發生重大問題,可以由會長提請理事會隨時罷免。
秘書長的職責為: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根據協會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計畫,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協會不設副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協會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選聘專職工作人員,並逐步實現職業化。協會原則上應不少於3名工作人員。協會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為:大專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經濟、金融或保險工作經驗,專業一般為金融保險、文秘、財務、法律、計算機等,應注重協會工作人員年齡結構,爭取建設一支老中青相結合、以年富力強人員為主的協會工作人員隊伍,保證協會建設的規範化和長期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大型活動經費 協會經費充足的,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大型活動經費應從協會會費中列支。協會經費不足的,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大型活動經費可單獨籌集。
第四十二條 開展有償服務 經理事會批准,協會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盈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服務所得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沖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將全部收入用於協會自身建設和更好的為會員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安徽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安徽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 3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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