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本求源集: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系統之民法思維

溯本求源集: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系統之民法思維

《溯本求源集: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系統之民法思維》是2012年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顯冬。

基本介紹

  • 書名:溯本求源集: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系統之民法思維
  • 作者:李顯冬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8月
  • 頁數:605 頁
  • 定價:12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3923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溯本求源集: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系統之民法思維》是李顯冬教授以自己追隨江平教授二十餘年的治學所得,圍繞民法理論這一法學基石,立足於我國最大的社會熱點——礦業權以及土地法律制度諸問題,結合法律系統工程理論,展示了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律研究中心這一學術團隊在構建我國的國土資源法律規範體系過程中的基本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

李顯冬,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法》修改諮詢顧問、國土資源部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學術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能源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李顯冬教授師從江平教授,先後於1987至1991年間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委託科研項目“採礦權法律制度研究”;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間參加國家地質礦產部委託專題研究任務“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和其他轉讓形式的界定及有關法律問題的研究”;1991年9月參加國務院法制局組織的《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論證會;1996年至1998年間參加了亞洲開發銀行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項目“中國土地立法研究”任江平教授的助手,組織實施了整個研究工作。此外,李顯冬教授還參加過《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農業基本法》、《畜牧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圖書目錄

緒言 溯本求源說學法
一、擺脫舊觀念的桎梏才能學有所成
二、學術論文集能否走出象牙之塔也來個通俗化的表達
三、我學法律完全是文革後求知饑渴中的“歪打正著”
四、是江平老師將我引入了民法的大門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作為商品所有人的公民與法人
引子 改革開放離不開民法的保駕護航
第一節 要進行商品交換就必須先找到商品的所有人
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只有承認了“人”的平等性雙方才談得上進行商品交換
第二節 民法要對每一個商品的所有人予以平等的保護
一、民法包括負面調整的侵權責任法均以平等地保障權利為己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混合歸責原則”亦為體現公平
三、法律作為一種臨時應急措施的定型化重在進行利益衡平
第三節 主體平等才能公平競爭
一、中小煤礦曾為國家作出過貢獻但也積累了諸多“沉疴”
二、山西煤炭資源重組整合是一次煤炭產業格局的重新調整
第四節 “聯營”——橫向經濟聯合中的特殊民事主體
一、《民法通則》規定了聯營的三種類型
二、從科學生產聯合體的定義及其作用與意義研究起
三、科學生產聯合體的法律分類及其法律屬性
四、科學生產聯合體的法人地位之認定
第五節 追求實質平等自要不斷完善那些有空缺的法律規範系統
一、防範道德危險與保護其他權利人的制度價值博弈
二、《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存在的不足之處
三、防範道德危險與保護其他權利人的權衡
四、《保險法》第四十三條之完善
第六節 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誰給的
一、大股東越過董事會發令引關注
二、董事會的職權是法律賦予的
第二章 物權說到底就是商品的所有權——“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引子 我與國土資源法
第一節 物權的地位在市場交換中日趨重要
一、“資源本位”漸次抬頭
二、礦業權本質屬性的探究成了有關理論研究的前提
第二節 礦業權納入物權法調整的依據及其意義
一、礦業權作為物權無非是一種支配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的權利
二、將礦業權定性為用益物權的理論依據
三、將礦業權納入我國《物權法》調整的法理意義
四、在《物權法》統帥下對礦產資源法予以修改的思路
第三節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其上建築物權屬問題
一、物權的排他性所提出的法律問題
二、房屋所有權的恆久性與土地使用權有限性之間的衝突
三、對兩種權利中何者更值得保護的分析與思考
四、“法定續約權”是唯一的合理選擇
五、七十年後房子到底還是不是我們自己的
第四節 從“小產權房”看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流轉
一、現行土地二元結構下集體土地存在明顯局限性
二、“小產權房”出現原因及其法律地位
……
第三章 民有私約如律令——在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構建秩序的平衡
第四章 民法無非是調整商品交換的最一般之行為規則——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商品經濟關係
第五章 公法與私權——法律規範之綜合調整
第六章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建設——法制系統工程理論的形成
第七章 以安說法——法學方法論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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