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涉外人員離婚登記是由溫州市民政局受理。
實施機關,法定期限,受理條件,辦理材料,法定依據,
實施機關
溫州市民政局
法定期限
即辦
受理條件
1.雙方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雙方持有離婚協定書,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5.一方必須是本市戶籍地的居民,雙方持規定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備註 |
常住戶口,薄 | 原件 | 必要 | 內地居民 | |
居民身份證 | 原件 | 必要 | 內地居民 |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 原件 | 必要 | 香港居民 | |
香港居民身份證 | 原件 | 必要 | 香港居民 |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 原件 | 必要 | 澳門居民 | |
澳門居民身份證 | 原件 | 必要 | 澳門居民 | |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 原件 | 必要 | 台灣居民 | |
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 原件 | 必要 | 台灣居民 | |
有效護照 | 原件 | 必要 | 華僑,出國人員 | |
結婚證 | 原件或複印件 | 非必要(遺失時) | 雙方當事人 | |
申請書 | 原件 | 必要 | 雙方當事人 | |
離婚協定書 | 原件 | 必要 | 一式三份 | |
照片 | 原件 | 必要 | 2張2寸單人半身近照 |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第十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