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涉外人員結婚登記辦理指南

溫州涉外人員結婚登記是由溫州市民政局受理。

事項類型,法定期限,受理條件,辦理材料,法定依據,

事項類型

行政確認

法定期限

即辦

受理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國內居民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雙方當事人自願結婚;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即未婚、離婚、喪偶)
5.雙方當事人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未患有醫學認定不應結婚的疾病;
7.雙方均有婚姻意識能力;
8.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23條至28條規定的證件、材料;
9.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辦理材料

內地居民
常住戶口薄
居民身份證
香港居民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香港居民身份證
澳門居民
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澳門居民身份證
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台灣居民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華僑、出國人員
有效護照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雙方當事人
申請書
照片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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