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是溫州市政府擬定的養犬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政府
2019年8月27日,溫州市政府將《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一審。該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條,擬通過條款的設定,健全養犬管理的機制、犬只強制免疫制度等。
該條例(草案)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養犬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和捕殺狂犬野犬等工作。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等。
為控制養犬的數量,除特殊情形外,在一定範圍內,單位不得飼養犬只,個人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並且每一戶籍限養一隻犬只。如果個人超標準養犬的,或將被處以每隻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將實行養犬登記制度,一犬一證。養犬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犬只失蹤的、死亡的,或放棄飼養的,都應該辦理相關的失蹤或註銷登記。養犬人不辦理初始登記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於養犬行為也有很明確的規範,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在犬只頸部佩戴犬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違反相關規定的養犬人將被處以罰款。如果犬只傷人的話,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