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4月,會長朱金文為法人代表,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舒春蓮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
- 成立於:2010年4月
- 國家:中國
- 法人代表:朱金文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宗旨以做好行業自律、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全面提升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的服務水平與整體形象為主要工作。致力於規範行業管理、加強隊伍建設,推動行業進步。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發揮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健康規範發展。協會的宗旨是:規範服務﹑自律自強﹑信息交流﹑資源共享。
業務範圍從事足浴保健行業的業務指導、標準制定、行業管理、內外交往、人才培訓、技術考核、諮詢服務、協調仲裁。協會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批:服務一流﹑注重經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足浴保健企業,促進溫州市足浴行業的發展,為市民的健康生活提供最直接的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是溫州市足浴保健企業及相關單位或各人自願組成的民眾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是以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著眼經濟建設大局,為足浴保健企業發展服務,引導足浴保健企業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多做貢獻。
第四條: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地址:景山街道振甌商廈2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抓住行業自律是當務之急。協會將對保健按摩師加強監管,按照政府要求先培訓再上崗。制定行業標準,改善足浴保健機構的服務和衛生狀況。最終要在溫州培養起一批服務一流、注重經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足浴保健企業,引導會員積極推動溫州地區經濟建設,促進溫州地區經濟全面發展。
(二)積極吸收會員,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及時收集、反映會員合理的意見和要求,取得政府支持,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三)對行業內部價格指導、監督、協調,保護行業平等競爭,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五)為會員提供行業信息、管理、法律、會計、審計、等諮詢服務。
(六)開展組織各種格式的理論研究、學習交流、業務培訓、企業文化和諮詢服務活動。協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解決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七)開展國際、國內行業組織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承辦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溫州市足浴保健行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法人資格的足浴保健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單位會員。
(五)投資者和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中的優秀分子,經申請批准後,可參加本會。與足浴保健業務有聯繫的工作者、經驗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均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有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辦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理事會授權,批准會員入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半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其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0年3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