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工業企業市域內跨行政區域遷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溫州市委關於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建設全國民營經濟示範城市的決定》(溫委發〔2020〕21號),為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建設,破除我市工業企業正常跨區域遷移(以下簡稱企業遷移)的行政障礙,建立常態化企業有序流動全域協同機制,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工業企業市域內跨行政區域遷移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遷移的相關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除個體工商戶外各類納稅的企業,包括非公司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
第四條 堅持企業自主自願與政府規範引導相結合原則,依法依規解決企業遷移問題。堅持全市“一盤棋”思想,遵循協助共贏、包容開放理念,最佳化服務環境。
各縣(市、區)政府、省級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要以產業鏈現代化、產業基礎高級化為導向,系統謀劃區域產業布局,動態掌握企業遷移需求,主動提供資源對接,及時辦理相關註冊、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五條 建立溫州市工業企業跨行政區域遷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分管工業副市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市政府聯繫副秘書長為聯席會議副召集人,成員由市府辦、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投資促進局、市稅務局等組成。聯席會議主要負責協調解決企業遷移有關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萬名幹部進萬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遷移的情形和類別
第六條 企業遷移情形:
(一)規劃調整徵收拆遷;
(二)招商引資;
(三)企業擴大生產規模;
(四)其他需要遷移的情形。
針對第一種情形,因規劃調整,市區工業企業原址用地被列入政府收儲計畫的,要綜合運用轉移承接、徵收補償等政策。對符合產業集聚區(平台)產業條件的跨區域搬遷企業,按照政府主導原則做好服務保障,落實承接區域和工業用地。
第七條 企業遷移情形類別:
(一)整體遷移。企業新建廠區落成投產後,原企業辦公住所和生產經營場所等全部搬遷至新廠區,原廠區停止商事登記經營範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部分遷移。企業因發展需要,在原所屬區域無法提供資源的情況下,部分擴展至其他區域,或新廠區投產後作為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場所,原廠區存續生產經營。
(三)過渡遷移。企業新廠區落成投產,原廠區停止生產經營,但因政策延續或其他制約因素一時難以解決,無法辦理商事登記和稅務變更登記的,經協商一致,給予適當的過渡期。
第八條 對企業遷移情形認定有爭議的,或對企業遷移導致投資、產值、增加值、財政收入等經濟指標變動有較大異議的,遷入地縣(市、區)政府、省級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可提請聯席會議協商確定。針對部分特殊情況,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協調解決。
經聯席會議確定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意向遷移企業名單抄告市場監管和稅務部門,市場監管和稅務部門在辦理企業遷移商事登記和稅務變更後,及時將信息反饋至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九條 企業遷移按照市場監管、稅務部門現有辦理程式規定進行相應的商事登記和稅務變更登記,相關部門要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做到規範統一、便捷高效。
第十條 企業屬於整體遷移的,按照商事、稅務登記流程辦理;屬於部分遷移的,在較大面積廠區屬地辦理商事變更和稅務變更登記,其他區域可辦理分支機構或獨立經營主體登記;屬於過渡遷移的,根據約定可暫緩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遷入地縣(市、區)政府、省級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提請聯席會議協調確定有關事項的流程如下:
(一)遷入地縣(市、區)政府、省級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遷移申請,包括企業概況、遷移原因、近三年發展計畫、具體聯繫人等內容。
(二)聯席會議辦公室初審後提交市政府,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研究,必要時可召集遷出地、遷入地政府(管委會)參加。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申請方。
第四章 財力劃轉
第十二條 稅收按照屬地(生產地)征管原則,自企業遷移後投產之日起,產生的財政收入繳入遷入地國庫(溫州市級企業的征管和財政收入預算級次不變)。
第十三條 稅收收入50萬元(以遷移上一年為統計年)以上的企業遷移,稅收分成結算流程如下:
(一)各區之間的企業遷移,自企業遷移後投產之日起,3年內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5比例計算劃轉分配金額,3年後稅收收入全部歸遷入地。遷入地財政部門將稅務部門確認的企業遷移產生的稅收收入情況報市財政局,在年度結算中辦理財力劃轉手續。
(二)縣(市)之間、縣(市)與區之間的企業遷移,遷入地財政部門根據稅務部門確認的企業遷移產生的稅收收入情況,按照雙方約定的結算方案,直接向遷出地劃轉分配金額。雙方沒有約定的,自企業遷移後投產之日起計算,3年內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5比例計算劃轉分配金額,3年後稅收收入全部歸遷入地。
(三)各縣(市、區)企業遷移到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南產業集聚區的,自企業遷移後投產之日起,3年內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雙方約定的結算方案劃轉分配金額。雙方沒有約定的,以7:3比例計算劃轉分配金額(遷入地占比7),3年後稅收收入全部歸遷入地。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南產業集聚區遷移至縣(市、區)的,參照第(二)項執行。
(四)企業遷移屬於過渡遷移的,由遷出地財政部門核算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遷出地、遷入地可按照企業在兩地的用地規模、廠房面積或產值分配比例協商確定劃轉分配金額。
第十四條 在現行財政體制內實行企業遷移稅收分成制度,各級財政收入劃分體制不作調整。對在異地新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依照現行稅收征管和預算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稅收事宜,不實行企業遷移稅收分成制度。
第五章 經濟指標調整
第十五條 遷移企業在原址所占用的用能權等環境指標經主管部門核准後,原指標隨企業轉到遷入地。
第十六條 企業遷移後,按照所在地統計原則,其產生的投資、產值、增加值等經濟指標歸所在地統計。特殊情況按照統計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經濟指標已歸遷入地統計的,對遷出地的投資、產值、增加值、財政收入等經濟指標的基數給予相應核減。以遷出地上一年度各經濟指標完成額減去企業遷移相應指標總額後的數值,作為遷出地當年度的經濟指標基數。
第十八條 遷出地上一年度各經濟指標數據的調減額,由各經濟指標的市級主管部門根據企業遷移時間、相應指標總額等實際情況核定。
第十九條 經濟指標調整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請。當年11月15日前,遷出地經信部門向統計和財政部門提供企業遷移名單。11月30日前,遷出地統計和財政部門向市統計、財政部門報告經濟指標核減數據。
(二)審核。市統計、財政部門對各地核減數據申請審核後,將結果反饋至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確認後,將結果抄送市統計、財政、考績部門和遷出地、遷入地政府(管委會)。
(三)調整。市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聯席會議確認的經濟指標核減數據調整考核賦分。
遷出地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視同放棄核減。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地企業遷移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予以處理:
(一)以套取優惠政策為目的頻繁進行非正常遷移的。
(二)為爭搶存量稅源,違背企業意願要求企業遷移。
(三)以稅收讓渡、低價供地、租金優惠、投資補助等形式明顯有別於同期本地招商引資政策規定,唆使企業遷移。
(四)採取增設遷移條件、增加審批流程、變更申請要件、故意逾期辦理等措施阻礙企業自由遷移。
(五)其他影響企業區域內自由遷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因落實企業遷移工作不力,導致領軍型、高成長型、隱形冠軍、科技型工業企業外遷或重大項目不能落地的,除扣減年度考核分值外,追究相應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專項監督,定期通報企業遷移中搞地方政策壁壘、擅自設定門檻、搞利益輸送等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確保企業正常有序流動。企業可通過“幫企雲”、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來信來訪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映遷移困難問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工業企業市域內跨行政區域轉移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溫政辦〔2016〕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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