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1月15日發布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決建設項目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超工期問題,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列的項目及市級國有企業承擔政府職能投資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概算,是指在投資估算控制下,根據初步設計圖紙及說明,利用國家或者地區頒發的概算指標、概算定額或者綜合指標預算定額、設備材料預算價格等資料,按設計要求計算和確定的工程全部投資。
項目概算具體包括下列費用:
(一)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等工程費用;
(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三)基本預備費;
(四)建設期貸款利息;
(五)鋪底流動資金
本辦法中所稱的工期指契約工期,即在契約協定書約定的工程從開工起到完成承包契約規定的全部內容,達到竣工驗收標準所經歷的時間,包括按照契約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第四條 市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初步審查、委託評估、組織會審、審批和概算調整的審查、審批等綜合管理工作。概算未經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得撥付資金,應急、救災等特殊項目除外。
市財政、監察、審計、住建、交通、水利及項目業主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監督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應當嚴格遵循相關規程、辦法和定額編制,做到科學、完整、準確。除價格上漲、政策調整、水文和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因素(以下簡稱“不可抗力因素”)外,概算一般不得調整。
第二章 概算編制和審查
第六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照規定委託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範及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實事求是地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建設條件(包括自然條件、施工條件等影響造價的各種因素)編制工程概算,完整、準確地反映項目的設計內容。項目概算的編制質量由設計單位負責。
第七條 對報批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批准後再報批初步設計和概算:
(一)概算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概算超過投資估算500萬元以上的;
(三)規模超過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批覆的建築面積5%以上的;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第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向市發改委提交完整的項目初步設計檔案,項目概算中的各項費用應當按規定計取,不得漏項和故意壓低投資。
對概算編制內容有缺項、漏項、多算、少算以及定額套用錯誤等明顯差錯,達不到規定深度的,市發改委應當退回並要求項目業主重新編制。
第九條 市發改委在審批初步設計檔案前,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審查,審查結論作為項目概算的批覆依據。
第十條 項目概算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概算編制採用的各項編制依據應當符合合法性、時效性和適用性要求;
(二)概算編制辦法、編制深度應當符合現行編制規定;
(三)工程費用組成應當科學、完整、準確;
(四)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取費費率或者計取標準應當按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計算,不得隨意列項、多列、交叉列項和漏項等;
(五)相關工程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投資應當同步落實,符合“三同時”建設要求;
(六)執行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套用相關法規和技術規範所需的相關工程措施及費用應當同步落實;
(七)總概算費用的組成內容應當完整包括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投產的全部費用,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應當分析合理,計價正確。
第十一條 工程費用組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概算編制範圍及具體內容應當與已批准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範圍及具體工程內容相一致;
(二)主要工程量的計算應當根據初步設計圖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進行,做到基本準確,無漏項;
(三)主要材料的用量數據應當正確,材料信息價格應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水平,材料價差調整應當符合現行規定,其計算應當正確;
(四)建安工程各項費用的計取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部門的現行規定,計算程式和取費標準應當正確;
(五)工程配置設備的規格、數量應當符合設計要求,並與設備清單相一致,設備信息價格應當真實,設備原價和運雜費的計算應當正確,非標準設備原價的計價方法應當符合規定,進口設備的各項費用組成及其計算程式、方法應當符合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概算審查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項目業主向市發改委提交完整的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報批稿)及電子檔案,由市發改委審核受理;
(二)市發改委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委託中介機構審查;
(三)中介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擬定審核重點,組織相關人員深入現場調查,掌握現場資料;
(四)中介機構應當全面認真公正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應當對概算審查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全面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查費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支付。單個項目概算審查費在10萬元以內的,採取直接委託審查方式確定中介機構;10萬元以上的,採取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履行技術諮詢契約後,委託方應當按規定核實並劃撥概算審查費用。
概算審查費用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章 概算調整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建設,項目概算一經批准,不得任意突破。
項目建設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業主可向市發改委申請概算調整或按規定進行報備,報備資料作為今後概算調整的依據(原則上一個項目一次性調概到位)。工程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實行事前報批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市發改委重新批准概算:
(一)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項目概算500萬元以上的;
(三)調整規模超過已批覆建築面積5%以上的;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向市發改委申請概算調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概算調整申請報告;
(二)原初步設計檔案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三)原概算編制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准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四)與調整概算相關的招標及契約文本,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五)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市發改委應當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別不可抗力因素和人為因素,對申請概算調整項目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對使用基本預備費可以解決的項目,不予調整概算。
對項目業主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工程結構、工程性質、擴大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進行計畫外工程建設等重大變更引起的建設總費用超過原批准概算的,不予調整概算。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概算超過原批准概算的,應予以概算調整,調增的價差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數(契約約定的除外)。
對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過失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准概算的,按約定扣除責任單位的費用,超出部分投資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數(契約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項目概算調整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超概算10%以下或超概算金額500萬元以下,因不可抗力因素調整的,由項目業主委託中介機構審查後,報市發改委備案;
(二)超概算 10%以上或者超概算金額500萬元以上,因不可抗力因素調整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進行審價,市發改委視項目具體情況委託中介機構審查,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概算調整協調會,形成概算調整初步意見,按規定程式審批。對超過概算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市發改委應報市政府項目分管領導和投資分管領導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審批;對超過概算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市發改委應報市政府投資分管領導和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審批;對超過概算1億元以上的項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按規定程式審批;
(三)項目業主向市發改委申請概算調整並提交相關資料後,市發改委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開概算調整協調會,並在正式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概算調整批覆檔案。需報市政府研究的調概項目,原則上在1個月內明確處理意見。
第四章 概算監管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建設規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對項目實施監督。
項目業主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方案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業主主管部門及項目審批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施工圖審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審查,發現與批准的初步設計不符的,審查不予通過。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主管部門及項目業主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管理,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和簽證。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施工招標控制價編制原則上應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內;對超過批准概算但未超過總概算的10%或超總概算金額500萬元以下的,按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備案後可先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委應當嚴把項目估算、項目概算等審批環節,提高項目概算審查質量,加強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管,嚴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審查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掌握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到位情況,對超概算項目未履行概算調整審批手續前,停止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七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審計監督,規範工程價款和財務結算行為。對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等,不得作為計價依據;對批准概算以外工程內容支出所增加的投資,不得列入竣工決算。
第五章 工期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包括施工圖紙不完整、建設資金不到位、現場拆遷或“三通一平”未到位的,不應進行施工招投標。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招標檔案的審查,在招標檔案契約主要條款中,細化工期違約責任;招標工期應當合理,壓縮工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30%。
第三十條 項目重大變更後應相應調整工期計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按原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要求擅自違規施工,或因施工單位管理混亂,質量低劣而返工等造成概算突破原批准概算的,將視情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視情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諮詢評估、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視情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業主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工程結構、工程性質、擴大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進行計畫外工程建設等重大變更引起建設總費用超過原批准概算的,按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或者500萬元以上,情節較輕的,對項目業主主管單位和業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處理;
(二)情節較重的,對項目業主主管單位和業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施工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督促施工和監理單位切實履行對工程進度控制的義務,將施工、監理現場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因承包方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誤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信用扣分,促使企業誠信履約。
對於擅自進行設計變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誤進度,導致工期超期的,對業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處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整崗位、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項目業主、設計、勘察、諮詢評估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由發改部門負責提請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監理、施工圖審查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市政府出台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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