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成立於1985年1月12日,前身為“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溫州市分會”,1987年1月21日改名為“溫州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溫州市的民間對外友好團體,會長由市委副書記朱賢良擔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 成立:1985年1月12日
- 前身: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溫州市分會
- 改名:1987年1月21日
協會簡介,理事會,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市對外友協成立以來,把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作為首要任務,堅持“以民促官、官民並舉”的方針,積極開展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各個領域的友好交流和合作。目前,市對外友協已同世界20多個國家的80多個友好組織和團體建立了形式多樣的合作關係,成為我市開展對外民間交流活動的重要視窗之一。
市對外友協與市外辦合署辦公,內設友協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友協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 協助我市及各縣(市、區)與國外建立友好城市關係、友好交流關係和各種友好關係;
(二) 接待外國友好團組的來訪;
(三) 主辦、協辦和參加各類代表團的對外出訪活動;
(四) 在國外主辦、聯辦或參與各類紀念、慶典活動,組織各種討論會、展覽會;
(五) 為我市救災、扶殘、濟貧等社會福利事業團體在國外開展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六) 積極開展引進智力的工作;
(七) 為有關部門、企業向國外派遣進修、留學人員進行組織聯絡;
(八) 努力做好對外宣傳,向國外介紹溫州,增進國外對溫州的了解;
(九) 指導和協助我市各縣(市、區)友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理事會
會 長(1名)
朱賢良
第一副會長(1名)
陳宏峰
副 會 長(5名)
謝 浩
陳偉民
陳愛珍
陳甌平
許 捷
池曉榮
葉小琳
秘書長(1名)
許 捷 (兼)
副秘書長(1名)
詹海燕
協會章程
溫州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章程
2007年12月18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溫州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溫州市對外友協。英文譯名為WENZHOU MUNICIP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縮寫為WMPAFFC.
第二條 本會作為民間外交機構,代表溫州人民在國際舞台上廣交深交朋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爭取廣泛的國際同情,為中國與世界各國建立良好的國家關係提供鞏固的社會基礎。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人民友誼、推動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為不懈追求的工作宗旨。
第四條 本會貫徹執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接受全國友協、浙江省友協和溫州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和業務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民間友好工作,為建設“三個溫州”、推動溫州第三次跨越而努力奮鬥。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溫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其常設機構為溫州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辦公室,設在溫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工作範圍:
(一) 為我市及各縣(市、區),各有關單位與國外建立友好城市關係、友好交流關係和各種友好聯繫提供信息,做好牽線搭橋工作;
(二) 接待各類外國來訪團組;
(三) 主辦、協辦和參加各類代表團的對外出訪活動;
(四) 在國內外主辦、聯辦或參與各類紀念、慶典活動,組織各種討論會、展覽會;
(六) 開展國外引智工作,並為有關部門、企業向國外派遣進修、研修、留學人員進行組織聯絡;
(七) 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派出溫州藝術團體訪問世界各國,並接待各國的民間文化藝術團體和人士來溫州進行友好訪問,舉辦各種形式的演出和展覽活動;
(八) 與世界各國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進行交流,學習並傳播有益的經驗,著重開展青少年之間的國際交往,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助力。
(九) 努力做好對外宣傳,向國外介紹溫州,增進國外各界對溫州的了解和友誼;
(十) 指導和協助我市各縣(市、區)友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工作。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理事和團體會員組成。理事包括由全市有關單位推薦的理事、特邀理事和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的理事。理事如工作有變動,可由推薦單位向理事會提請更換,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和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 熱心我市對外友好事業;
(四) 團體會員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單位和企業。
第九條 理事和團體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推薦表或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發給理事及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理事會議和本會安排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 參加本會舉行的各類對外交流活動;
(四) 向本會提供擴大對外民間友好交往的渠道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三) 參加本會舉行的各類對外交流活動;
(四) 向國外派遣各類考察和訪問團組;
(五) 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對外交流的各項服務;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支持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 按時交納會費;
(四) 根據實力和專長,對本會開展對外友好交流提供其他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十四條 理事或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查批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公室主任由副秘書長兼任,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十二條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理事和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對外民間友好工作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按幹部管理的相應規定執行,秘書長專職或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協助會長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經會長授權可以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撥款;
(二) 國內外捐助;
(三) 團體會員會費收入;
(四) 本會舉辦活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溫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溫州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第四屆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