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1年11月,原稱溫嶺縣人民檢察署;1954年12月,更名為溫嶺縣人民檢察院;1958年11月,溫嶺縣檢察院、公安局、法院內部機構合併辦公,翌年9月恢復機構;1967年4月,因“文化大革命”,檢察機構被撤銷;1978年7月,重建溫嶺縣人民檢察院,同年9月1日正式對外辦公;1994年3月,溫嶺撤縣建市,更名為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 成立時間:1951年11月
  • 原稱:溫嶺縣人民檢察署
  • 建築面積:15000餘平方米
機構概況,內設機構,

機構概況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偵查大樓位於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橫湖中路218號, 2007年7月竣工啟用,建築面積15000餘平方米。全院內設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檢察技術科、行政裝備科、法警隊共14個內設機構及松門檢察室1個派出機構。在編人員111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107人,占96.4%,碩士研究生學歷13人。
近年來,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在市委和上級檢察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協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工作大局,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以創建學習型檢察院為載體,自覺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各項檢察業務工作、隊伍和基礎建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駐所檢察室連續三屆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一級規範化檢察室”;2011年,控申接待室被評為“全國文明接待室”,在省檢察系統綜合考核中獲基層院建設進步獎,被評為全省檢察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先進單位,被台州市委、市政府命名為“文明單位”,在台州市檢察系統綜合考核中名列總分第一,湧現出以全國檢察機關優秀接待員、一等功臣、浙江省勞動模範王玉庭為代表的一批先進人物。
展望未來,任重道遠。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將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升“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辦案質量為目標,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為溫嶺構建和諧社會和中等城市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內設機構

一、政治處
1、本院機關的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2、協助院黨組對中層幹部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事項;
3、組織實施《檢察官法》及其配套規定,及時做好檢察官等級評定與變動、司法警察警銜授予與變動的申報工作;
4、本院機關工作人員的選拔任用、調配及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以及考核、獎懲事項;
5、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
6、本院機關的政治教育工作,制訂和組織落實院機關的政治教育計畫;
7、檢察宣傳工作;
8、管理本院機關幹部在職培訓、業務學習和學歷教育工作;
9、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10、政治處其他行政事務工作。
二、監察室
1、對全院幹警進行廉政和遵紀守法教育;
2、對本院機關及全體幹警執行法律、法規、檢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受理對本院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檢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違紀違法案件,依照有關規定懲處違法違紀人員;
4、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和覆核申請;
5、建立健全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保證檢察權的正確行使;
6、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由監察部門履行的其它職責。
三、辦公室
1、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內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實施;
2、起草檔案及有關以院名義的報告、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等工作;
3、收文、發文管理;
4、檢察信息工作,編髮情況反映、工作簡報、《溫嶺檢察》等內部刊物;
5、全院的統計與報表;
6、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及交辦事項的督查報告,與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
7、組織安排院機關會議和重大活動並做好記錄工作;
8、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
9、檢察檔案管理以及保密、密碼傳真等工作;
10、對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
11、本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偵查監督科
1、承辦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
2、承辦本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審查決定逮捕;
3、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
4、逮捕執行監督;
5、承辦同級公安機關提請複議、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案件及備案審查;
6、結合本科室職能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7、研究制訂審查批捕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五、公訴科
1、審查由本市公安機關或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移送審查不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以及承辦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本院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並決定案件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2、審查由本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而本市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的刑事案件;
3、出庭支持公訴。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
4、偵查監督。發現並糾正偵查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包括追訴漏罪、漏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
5、審判監督活動。如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6、刑事判決、裁定監督。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7、切實維護刑事案件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8、將在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監督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9、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10、研究制訂公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六、反貪污賄賂局
1、對本市內的科局級以下(含科局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受賄、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
2、參與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
3、制訂反貪污賄賂業務工作計畫。
七、反瀆職侵權局
(一)對本市範圍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立案偵查(35個罪名)
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8、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9、私放在押人員案;10、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11、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15、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6、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18、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19、環境監管失職案;20、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1、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23、放縱走私案;24、商檢徇私舞弊案;25、商檢失職案;26、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7、動植物檢疫失職案;28、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29、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30、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31、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2、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3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二)對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立案偵查(7個罪名)
36、非法拘禁案;37、非法搜查案;38、刑訊逼供案;39、暴力取證案;40、虐待被監管人案;41、報復陷害案;42、破壞選舉案。
(三)參與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
(四)研究制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八、監所檢察科
1、對看守所(監獄、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執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6、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8、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民事行政檢察科
1、對本市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及裁定確有錯誤的案件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依法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2、結合本科室職能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3、研究制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十、控告申訴檢察科(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
1、受理公民和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
2、統一管理本院受理的舉報線索並對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承辦向上級院備案的要案線索的報送;
4、辦理由本院管理的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案件;
5、結合本科室職能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6、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研究制訂控告申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科
1、對職務犯罪進行個案預防;
2、對易發職務犯罪的重點行業進行預防;
3、對在本市範圍內的重點工程進行職務犯罪預防;
4、進行預防信息和行賄犯罪檔案建設;
5、開展預防調研、預防諮詢和預防宣傳教育工作;
6、發放預防檢察建議。
十二、檢察技術科
1、本院法醫(司法會計、文字痕跡檢驗人員暫缺)鑑定工作以及案件當事人的心理測試工作;
2、本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3、做好自偵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工作,配合辦案部門做好視聽資料證據的收集、提取、固定和運用工作;
4、承擔本院重大案件、重要會議等攝像、照相任務,收集有關視聽資料;
5、本院技術裝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十三、行政裝備科
1、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2、負責本院機關的財務、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交通通信設備、槍枝彈藥、服裝等的管理、配備;
3、負責檢察業務活動中的後勤保障工作;
4、負責本院的接待工作;
5、負責本院機關食堂、物業、保衛等日常行政管理。
十四、法警隊
1、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
2、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組織司法警察履行保護自偵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等職責;
4、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
5、組織司法警察進行訓練;
6、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
7、組織司法警察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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