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鹽西岸認運章程,章程名。清同治三年(1864),兩江總督曾國藩奏準施行。因江路肅清,運道通暢,酌定楚西各岸章程,其中西岸章程為八條,包括泰州設招商局、江西設督銷局、三處截角查私、加重鄰私厘稅、計算本利各款、補完各處厘金、商運宮運劃一、沿途並無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