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誣告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偽遣、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偽證及誣告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有三種,即偽造證據、變造證據、使用偽造或變造的證據。(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本罪行為本質上屬於普通誣告罪的預備行為。因此,行為人如果先偽造或變造證據,進而提出誣告,則本罪的低度行為,應為誣告的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以普通誣吿罪論處。
我國刑法規定有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行為。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構成本罪。對於誣告者的處罰刑法規定,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