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私犯與一般的違法行為不同,但羅馬法認為依此種行為的具體情節足以使他人造成損害,因而行為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從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古羅馬債的發生根據之一。指和私犯相類似但又未列入私犯的某些特殊的侵害行為。準私犯與一般的違法行為不同,但羅馬法認為依此種行為的具體情節足以使他人造成損害,因而行為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從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據查士丁尼《法學階梯》所載,準私犯主要有以下幾種:(1)法官的瀆職行為;(2)從屋內向公共道路投棄物品或流質致人受損害的行為;(3)在陽台、屋檐堆置物品或懸掛物品,足以危及行人的行為;(4)船舶、旅店和馬廄的雇員對旅客的損害行為;(5)家奴、家畜加害於他人的行為。在準私犯中採用的無過失責任和替代責任,對近現代各國的特殊侵權行為法有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