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海盜罪,是指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實施暴力脅迫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的行為。台灣刑法中海盜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行為主體以船員或乘客為限,如果既非船員又非乘客,踏占船隻迫令駛往海洋,妄圖劫其他船隻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強制罪。
船員或乘客必須是對同船的其他船員或乘客施以暴力進行脅迫,並且親自駕駛或指揮、命令他人駕駛船艦的行為,才構成本罪。行為人須具有掠奪他人財物的意圖。
海盜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作為例外情況,根據《海洋法公約》第102條的規定,已發生叛變的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上的船員或機組成員,控制該船舶或飛機而從事海盜行為的,也可以成為海盜罪的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