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結合罪

海盜結合罪,是指犯海盜罪而放火,或強姦,或擄人勒贖,或故意殺人的行為。台灣刑法中海盜罪的一種。屬於結合犯。本罪的行為主體包括犯海盜罪和犯準海盜罪的人。本罪的結合形式包括:海盜放火、海盜強姦、海盜擄人勒贖、海盜故意傷人。

海盜罪的基礎行為不論既遂或未遂,只要放火、強姦、擄人勒贖、殺人等結合行為既遂,即可構成本罪。如果放火、強姦、擄人勒贖、殺人等結合行為尚屬未遂,則不構成本罪,而應根據基礎行為的既遂或未遂以及結合行為的未遂分別定罪,並就兩罪的實際狀況,或者併合處罰,或者按牽連犯從一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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