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的命令

當前,準格爾旗已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為進一步加強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切實保護好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來之不易的生態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旗人民政府決定在全旗範圍內實行防火戒嚴。

一、防火戒嚴管制期: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
二、防火戒嚴管制區:國有、集體、個體林(草牧)場,風景名勝旅遊區,林業重點工程區,草原生態保護工程區,地方生態工程區,人工針葉林區,城郊綠化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公路兩側綠化帶,生態集中恢復區和境內所有森林草原區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區域。
三、嚴禁一切野外違規用火。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戒嚴區;嚴禁燒荒、燒灰積肥、燒蜂、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煉山造林、烘烤加工等野外用火;嚴禁上墳燒紙、燒香點燭和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野外吸菸、生火取暖、玩火、打火把、放孔明燈、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等非生產性野外用火以及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行為。
四、防火戒嚴管制區內各類生產作業點、旅遊景區(景點)及公路、電力、石油、天然氣、煤炭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排查並消除森林草原火災隱患,配足撲火機具,安排經過培訓的撲火隊員。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41 號)《草原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42 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的,一律整改。各蘇木鄉鎮街道要聯合旗交通運輸局徹底清除公路兩側積累的煤渣、雜草等可燃物,市生態環境局準格爾旗分局、旗農牧局等部門要加大對燒茬、燒秸稈、點燒田(埂)、燒灰積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五、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綜合執法、公路收費、計程車輛、郵政、物流、快遞、煤炭行業等經營管理單位對過往或管理的車輛人員要加強防火宣傳教育和管控措施落實,嚴禁丟棄或傾倒菸蒂、火煤等火種,嚴禁因超載、包裹不嚴而將煤渣撒落於礦區之外區域以及道路兩側。車輛駕駛員、隨車管理員為防火責任人。
六、嚴禁進山採集植物、狩獵、爆破和施工,特殊情況確需進行上述活動的,必須報旗林草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批准,辦理合法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後方可實施。
七、各類撲火隊伍要時刻保持戰備狀態,一旦發現火情,集中兵力科學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堅決杜絕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八、因不履行防火責任、拒絕接受防火檢查、不消除火災隱患、未經批准擅自進入防火戒嚴管制區用火,過失或故意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 2000 元至 10 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 元至 5000 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旗森林公安局要加強對野外違規用火的打擊力度,嚴肅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並及時結案。
九、旗內財政供養人員在防火戒嚴期內,如未經審批,違規使用明火,且引發火情的,依紀重罰,並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判處刑罰的(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四公頃以上的;發生草原火災案件,死亡 1 人以上或重傷 3 人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在 50 萬元以上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實行“雙開”處分。非公職人員造成起火的依法從重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檢查發現轄區記憶體在防火責任制不落實、火源管理不嚴格、火災隱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到位、組織撲救不得力、監督檢查不到位等問題的,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內政發〔2015〕66 號)等規定,嚴肅追究各級各有關部門領導責任。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都應及時向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報警電話:12119)。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亂報、瞞報森林草原火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