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文化產業

“準文化產業,文化術語。表示在國家文化產業政策體系之外存在的具有可供消費的文化特質的產品和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準文化產業
  • 包括:產業化(可供消費)的“文化”和作為“文化”載體的產品兩個維度
定義,概念辨析,

定義

“準文化產業”,它包括茶、酒、中醫、瓷器、絲綢、家具等在歷史上被“文化化”的產業;也包括時裝、酒吧、餐飲、建築等帶有創意屬性的產業。界定“準文化產業”的重要標尺是產品或服務具有的文化特質能夠且確實被購買者消費。

概念辨析

“準文化產業”不包括以下兩種產品或服務:不具有可供消費的文化屬性,如“立頓茶”、“三得利茶”等只能是“茶產業”之一種,而非“茶文化產業”;文化屬性難以被普遍性消費,如街頭文化(地書、原始塗鴉、街頭演講等)由於符號價值不強、轉瞬即逝等特徵而使消費者對其“文化屬性”無從下手。
可供消費的文化屬性,不僅是“準文化產業”的特徵,也是核心文化產業的本質表現,在學術術語中即“著作權”。美國“服裝、紡織品和鞋類、珠寶和錢幣、家具、家用物品、瓷器和玻璃、牆紙和地毯、玩具和遊戲、建築、室內設計”等都是作為“部分著作權產業”而納入文化產業,以計算其對整體經濟的貢獻。
“準文化產業”包括產業化(可供消費)的“文化”和作為“文化”載體的產品兩個維度,是文化產業和相關產業的複合產業形態。前者決定了它符合文化產業的某些特殊規律,後者又使其具有普遍產業經濟學特徵。因此,對“準文化產業”的考察,必須著眼於兩種產業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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