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盜罪

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為防護贓物、逃脫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實施強迫脅迫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強盜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犯竊盜罪或犯搶奪罪的行為人。(2) 行為人除有竊盜罪的竊取行為,或搶奪罪的搶奪行為外,還須當場實施強暴脅迫。當場指犯罪現場,行為人雖已離開竊盜或搶奪現場,但仍在他人的跟蹤追捕中,即尚未脫離追捕者的視線,仍應認為是當場。行為人施暴時,竊盜或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行為人實施強暴脅迫行為,是為了防護贓物、逃脫逮捕或煙滅罪證。所謂防護贓物是指行為人的竊盜或搶奪行為業已將他人的動產或財物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但被他人發覺,為避免他人追回其所竊或所搶的財物,竟以強暴脅迫行為,排斥他人敢回。

逃脫逮捕指行為人在行竊或搶奪時被人發覺,為抗拒逮捕,實施強暴脅迫而逃脫。湮滅罪證指行為人為湮滅其竊盜或搶奪的犯罪證據,當場實施暴力。行為人竊盜或搶奪,為防護贓物、逃脫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實施暴力致人死亡或重傷的,以普通強盜罪的結果加重犯論處。本罪以強盜罪論處。行為人為防護贓物而施暴,他人財物已在其實力支配之下,應以強盜既遂論處。行為人為逃脫逮捕或湮滅證據而施暴,是否應以強盜既遂論,須視其竊盜或搶奪行為的既未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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