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鹿山街道湯家埠村位於鹿山街道西部,屬丘陵地區。湯家埠村下轄19個自然村,農戶數1118戶,總人口3287人,耕地面積2336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湯家埠村
- 行政區類別:村
- 地理位置:富陽市鹿山街道
- 面積:12平方公里
簡介,特色產品,領導班子,村規民約,地圖信息,
簡介
富陽市鹿山街道湯家埠村,位於鹿山街道西部,屬丘陵地區,坐落於美麗的富春江畔,風景迷人,湯家埠村由原湯家埠村和春安村兩個自然村合併而成。地域面積約12平方公里,總人口3305人,有村民小組21個,黨員154人,村民以種養殖業為主業,2011年人均收入15300元。
湯家埠村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群山環抱,小橋流水;村莊秀美,鄉風文明。從2005年開始,以創建文明村為載體,積極保護文化古蹟,修葺萬齡橋,修繕聞氏宗祠,新建市場休閒公園、擴建老年文化活動中心、形成了較好的村級文化教育學習與宣傳基地。
先後獲得杭州市文明村、杭州市巾幗志願示範村、富陽市“清潔衛生”先進單位、富陽市老齡工作先進集體、富陽市平安示範村、富陽市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榮譽稱號。
湯家埠村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群山環抱,小橋流水;村莊秀美,鄉風文明。從2005年開始,以創建文明村為載體,積極保護文化古蹟,修葺萬齡橋,修繕聞氏宗祠,新建市場休閒公園、擴建老年文化活動中心、形成了較好的村級文化教育學習與宣傳基地。
先後獲得杭州市文明村、杭州市巾幗志願示範村、富陽市“清潔衛生”先進單位、富陽市老齡工作先進集體、富陽市平安示範村、富陽市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榮譽稱號。
農民以傳統歷史依靠副業收入為主。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思想不斷轉變,現村內有大小私營企業30家,第三產業發展迅速,人均年收入15000元上,村集體可流動資金達300餘萬元。 湯家埠村坐落於美麗的富春江畔,風景迷人,歡迎各界朋友前來觀光旅遊。
特色產品
高檔水產品太陽魚:太陽魚學名藍鰓太陽魚(Leponus macrohirus rafinesqus),又名藍綠鱗鰓太陽魚,原產於北美,是我國引進、養殖成功的淡水養殖新品種。 屬中小型魚類,生存適溫範圍為3—38℃,在江浙一帶能自然越冬。它適應性廣,食性雜, 群體產量高,能自然繁殖。主要攝食浮遊動物及水生昆蟲, 也吃水生植物、小雜魚和小型軟體動物,池塘養殖時也攝食人工顆粒飼料, 所以較易養殖。 該魚肉質鮮美,營養豐富,據分析,其含粗蛋白18.8%,粗脂肪1.15%, 其乾物中17種胺基酸的含量高達17.68%,並富含鈣、鐵、磷、鈉、鉀等多種微量元素,是水產滋補食品,因而頗受消費者喜愛。太陽魚肉多刺少,味道鮮美,營養豐富,因其個頭嬌小,下鍋清蒸幾分鐘即熟。
領導班子
村支書記:何建富 村委會委員:潘洪根
村委會委員:章彩霞
村委會主任:陳金根
村委會委員:章彩霞
村委會主任:陳金根
村規民約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維護村集體利益,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現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促進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創造一個文明、友好、安全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全體村民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接受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做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好村民。
第二條 村民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自覺履行公民的應盡義務和職責。在行使權利和義務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要求自覺踐行本章程,為繁榮我村經濟、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做出貢獻。
第二章 計畫生育管理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反對(杜絕)未婚先孕,嚴禁未到法定年齡結婚和生育。
第五條 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按照規定,允許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計生部門批准後,方可按規定準許生育。
第六條 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婦女,必須落實以放環為主的節育措施,並自覺做到期內放環。
第七條 已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孩子的夫婦(包括雙胞胎和多胞胎)必須有一方施行絕育手術;夫婦雙方確有手術禁忌症的,必須由市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站檢查證明並落實為其他可靠地節育措施,方可免予絕育。
第八條 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婦女,必須接受一年兩次的環、孕情檢測。
第九條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對超生子女和計畫外出生的,按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夫妻雙方三年內,計畫外出生14年內不享受村一切待遇。
第三章 戶籍管理
十、非轉農或村民戶口已遷的,一律不予遷入。
十一、本村農嫁農已婚婦女的戶口按初婚結婚登記證日期三個月內必須遷出。如不遷出的,作為臨時掛靠戶口,只享受政治待遇,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二、農嫁居的已婚婦女,如男方父母一方是農業戶口的,戶口按初婚結婚證日期三個月內必須遷出。如不遷出的,作為臨時掛靠戶口,只享受整治待遇,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三、農嫁居丈夫屬世居居民,確實無法遷出的,提供丈夫世居居民證件,其本人可享受村民待遇,小孩一律不予遷入或申報出生戶口;已遷入或申報出生戶口的,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四、因法定年齡未到,已形成事實婚姻,且已有小孩,在職能部門作出計畫生育處理後,本人可享受村民待遇;待法定結婚年齡到後,不辦理登記結婚證的,停止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小孩一律不予遷入或申報出生戶口,不享受村民待遇。
十五、本村離異再婚的,必須在前妻戶口遷出本村後,後妻方可遷入。
十六、原夫妻雙方戶口都在本村的。生有兒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其中只要有一個兒子戶口在本村的,離婚後或分居時其女兒無論跟父或跟母,其女兒都不允許入贅上門女婿,農嫁農或農嫁居只有丈夫一代是居民的,戶口都必須遷出,如不遷出的,作為臨時掛靠戶口,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七、原外村嫁入本村的離婚婦女,再婚嫁出村外的,不論嫁農或嫁居,按初次離婚日期三個月內必須把戶口遷出本村。如不遷出的,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原富陽戶籍以外的婦女,離婚後離開本村居住的,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八、本人是非農業戶口,但其父母有一個是本村農業戶口,其妻子也是農業戶口,其妻子及子女可落實本村戶口,享受村民待遇。
十九、本人是農業戶口,其妻子是非農業戶口,其子女可落實本村戶口,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其妻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二十、
1、農戶有子女兩個或兩個以上,其中有一個兒子的,不允許再找上門女婿;
2、如農戶兒子是非農業戶口,以及兒媳、孫子、孫女戶口都不在本村的,其女兒戶口在本村的,允許只能一個女兒可入贅女婿,以及其子女都可享受村民待遇。但必須與村委簽訂好贍養岳父、岳母的協定書;
3、如本村農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是女兒的,只允許一個女兒可入贅上門女婿,以及其子女都可落實本村戶口,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二十一、夫妻雙方無生育能力,可以抱養子女一名,必須由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和民政部門批准的落實戶口證明。
二是二、對超生和計畫外出生的子女,按照國家計畫生育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後,可落實本村戶口。十四年內停止享受村民待遇,十四周歲後享受村民待遇。
二十三、本村大齡青年與離異後帶子女的女方結婚,其子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遷入:1、結婚後共同生活滿五年;2、計生部門證明不能再生的;3、簽訂養老契約並經國家公證;4、一次性繳納保證金五至二十萬元。
二十四、義務兵服役期間,享受村民待遇。提乾或轉業後,停止享受村民待遇。
二十五、正在服刑的勞教人員,不管監內執行或監外執行,可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對監內執行期間,暫不能發予本人的,由村集體保管,單獨立戶存入銀行。
第四章 山林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護森林,嚴禁上山亂砍濫伐。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國債造林區和生態公益林區砍柴伐木,破壞植被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山林野外用火,對引起山林火災者,按情節輕重,賠償經濟損失,並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採伐林木須向村委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村報上級簽好意見落實採伐指標,並向有關部門申請,審批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方能採伐(村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所有的除外,但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樹種、古樹不得採伐),禁止私采亂伐行為。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村民在規定區域內綠化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條 按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荒灘、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等),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使用。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期內,承包人負有保護土地資源的責任,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土地承包經營契約的規定使用土地。嚴禁在承包土地上採礦、建房、修墳、取土或將土地轉為其它非農用途。
土地承包人在經營期內,荒廢、破壞耕地的,責令限期治理,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係,承包期內的土地一般不輕易變動。因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需變動口糧田或承包田的,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並重新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因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影響當年收成的,由村民委員會統一解決青苗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 支持土地經營規模,鼓勵種植養殖大戶。集體對自願適度規模經營的承包人,同等條件下,在生產物資及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土地法規,杜絕獨占濫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現象,村民建房用地(包括臨時用地),必須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兩委會討論通過,由村委主任簽批意見,村委蓋章後上報上級土管部門審批,在領取《建房許可證》後,按批准的地點和面積施工建房。
第三十五條 宅基地按大小二種戶型標準審批,三人及以上批准面積為120平方米,二人及以下批准面積為80平方米,不得占地建附房、圍牆等地上物。
第六章 村莊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村莊規劃由村委會根據國家對村莊建設規定,結合本村實際提出設計意見,報政府並會同設計部門進行規劃設計,由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予以實施。
第三十七條 村民新建住宅必須經村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嚴格審批,跟蹤管理,杜絕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土地流失。村民審批住房時,必須與村委訂立對原舊房拆除協定,異地建房的拆除舊房後,原屋基地歸村集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村民申請建房必須嚴格控制一戶一基,立戶界限農戶有二子且一子已成家可分家立戶,但父母及父母以上的長輩必須隨子女落戶,不能單獨立戶申請建房。
第三十九條 村民翻建、改建村內原有房屋必須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統一規劃,事先用書面提出申請,由村委派員實地踏勘,並簽訂建房協定。建房戶未按規劃、超高擴建等,一經發現,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違章建築。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程式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 村民建房必須履行審批手續,村民須上交建房申請、舊房拆除協定書、原土地使用證、戶籍證明以及相關協定,報上級部門審批,待手續批准放樣後方可建房。
第四十一條 按照村鎮規劃建設要求,原有建築物與現有村鎮規劃建設有影響需拆除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經濟補償,補償後必須無條件拆除。如果該戶另有一處住宅的或村委給予無償安排新宅基地的,原有建築物應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 新農居點內建房一律不準打圍牆。老屋在不影響村莊規劃,及無鄰里矛盾的,可以打圍牆,但不能用實牆,須用鐵柵欄。左右圍牆應與主房屋左右牆對齊,前圍牆與房屋前牆距離不得超過6米。
第四十三條 村民申請建房,首先考慮老房子拆建。老房位置不允許村民自由買賣,包括土地和住宅。老房位置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方可申請在新區建房。
第四十四條 建新房前必須拆除屬本戶的一切舊主房、附房和圍牆。已建新房的,舊房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五條 新建住宅層次控制在三層,室內外高差不超過0.45米,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內,總高度(棟樑)不得超過12.5米。
第四十六條 村民建新房同時必須建造三格化化糞池,並加蓋防臭,蓋面不得高於地面,保持排污管道暢通,自覺疏通清理,防止滿溢。
第七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十七條 提倡村內空地、房前屋後見縫插綠,種植和保護樹木、花草是每個村民的義務。對因基建等原因造成花木損害、窨井破損等,應照價賠償或維修復原。
第四十八條 各戶房前屋後及弄堂實行“三包”,即包衛生、包綠化、包村容。自覺執行並督促外來人口,不要隨意亂丟亂倒垃圾。
第四十九條 各戶弄堂內不準堆放雜物,不準向綠化帶內丟垃圾,嚴禁在綠化帶內種植蔬菜等作物,確保村容整潔,環境美好。
第五十條 各戶生活垃圾必須使用袋裝並放入村委設定的垃圾箱內,由保潔人員每日清運。建築垃圾及工業廢料,由各戶自行外運傾倒在村委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放養豬、牛、羊、雞、鴨、鵝等,加強牲畜看管和圈養,及時清除糞便和除臭消毒。不得將人、畜的糞便傾倒在露天糞坑內。
第八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 為保障村民的日常生產、生活和安全的需要,廣大村民必須精心維護水、電、道路等設施,嚴禁私自在戶外水管道上接水管道,嚴禁任何範圍私接電源,如私接水、電的,一切後果自負。嚴禁損壞一切公共設施,不按規定或者出現嚴重損壞公共設施的應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對故意破壞的,情節嚴重者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設立在本行政村域內的軍用設施、電網、通信電視網、水利設施等是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共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嚴禁侵占和破壞。
第五十四條 嚴禁私自在村道和主道上開溝、搞建築和強行占道的行為發生。
第五十五條 如有村民損壞已裝好的生活用水公益設備,應照價賠償並予以罰款處理。村民通入戶內水道設備屬村民私有財產,由村民自己保管。
第九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五十六條 嚴禁聚眾賭博,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輕者教育批評,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五十七條 嚴禁播放黃色錄像、賣淫嫖娼、小偷小摸。反對迷信活動,嚴禁利用迷信活動造謠惑眾騙取財物,出現此類事情及時報公安機關查處。
第五十八條 對外來人員,協助公安機關規定辦好暫住證,上交有關費用。禁止無暫住證、身份證在本村轄區內就業。
第五十九條 村民之間互諒、互助,不得以暴制暴。對故意傷害他人、牲畜、農作物、瓜果、蔬菜等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條 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誹謗他人和侮辱婦女;鄰里之間發生糾紛不得採用威脅、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藥費用、誤工費。情節嚴重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不準偷拿國家、集體、他人財物。不損毀機耕路、排灌渠道等公共設施,如故意損毀除賠償一切損失外,情節嚴重惡劣的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尊老愛幼,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在社會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破除生男才能傳宗接代的陋習。
第六十三條 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必須履行撫養義務。成年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對喪失基本勞動力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必須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第六十四條 村民發生贍養糾紛時,由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村民委員會支持被贍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以各種藉口煽動民眾到學校、企業、村委員會辦公室、他人住宅起鬨鬧事、搗亂、製造事端。對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由村委會作出批評教育、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調處民事糾紛、吵架、家庭財產、土地和契約和其它糾紛時如要求村調解解決的,村調解委員會將予以出面,如調解不服,報上級政法部門處理。費用雙方各半負擔。
第十章 村民道德建設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村村民應當積極實踐“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範,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爭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第六十八條 村民的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要堅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團隊精神為原則,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基本要求,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為著力點,把道德建設滲透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層面,堅持繼承優育傳統與宏揚時代精神相結合。
第六十九條 積極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新婚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簡辦,不搞陳規舊俗,提倡厚養薄葬。
第七十條 不請神弄鬼、不算命看相,不看風水,不聽看傳播封建迷信書刊和音像製品,反對偽科學,反對非法宗教活動,不參加邪教組織。
第七十一條 鄰里之間要建立新型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族活動。反對家庭暴力。
第七十二條 村民生活、借款和社會交往活動中,應遵循平等自願、講究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七十三條 在給水、排水、通風、採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嚴格尊重歷史使用狀況,服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利益。
第七十四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七十五條 提倡晚婚晚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方可申請辦理登記手 續。
第七十六條 婚姻自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戶。做到婚嫁不講排場,婚後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第七十七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應當互相忠誠,雙方都要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應盡的義務,共同管理和處分家庭財產,共同繼承家庭成員遺產,共同承擔社會責任。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依法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權和受教育權。
第七十八條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有贍養能力的子女要保證被贍養人必須的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不準打罵、虐待、遺棄老人;不準干涉老人合法婚姻及財產的處分權。
第七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要經常對村民進行家庭倫理道德教育,杜絕歧視婦女、遺棄老人和虐待殘疾病兒童現象的發生。一經發現將報請有關部門按照《婦女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十條 全體村民要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社區公益活動,講文明、樹新風,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創建活動,增強對祖國、對家鄉、對自然、對生活的熱愛,加強禮儀、禮節、禮貌意識,告別不文明言行,不斷提高自身道德修養。
第八十一條 村民病故或死亡一律火化,骨灰放入公墓,提倡喪事簡辦,反對大操大辦。
第十一章 殯葬管理
第八十二條 一、村民死亡後一律火化,提倡喪事簡辦,反對大操大辦。
第八十三條 本村村民死亡後,需交預埋成本費500元,並簽訂好預埋第幾號墓穴,方可開死亡證明,但碑文自理。
第八十四條 死亡者的骨灰盒一律進入生態公墓。墓穴嚴格按村預埋規劃順號進行。
第八十五條 原本村村民而戶籍不在本村的,死亡後要求葉落歸根者,需交費3000元,並簽訂好預埋第幾號墓穴。
第八十六條 安放骨灰盒時不準燒紙錢、放炮仗等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否則後果自負,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同時也不得損壞綠化,如有損壞,乙方必須恢復原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村規民約適用於本村村民。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若有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村規民約於2012年6月7日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為了維護村集體利益,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現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促進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創造一個文明、友好、安全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全體村民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接受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做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好村民。
第二條 村民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自覺履行公民的應盡義務和職責。在行使權利和義務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要求自覺踐行本章程,為繁榮我村經濟、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做出貢獻。
第二章 計畫生育管理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反對(杜絕)未婚先孕,嚴禁未到法定年齡結婚和生育。
第五條 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按照規定,允許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計生部門批准後,方可按規定準許生育。
第六條 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婦女,必須落實以放環為主的節育措施,並自覺做到期內放環。
第七條 已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孩子的夫婦(包括雙胞胎和多胞胎)必須有一方施行絕育手術;夫婦雙方確有手術禁忌症的,必須由市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站檢查證明並落實為其他可靠地節育措施,方可免予絕育。
第八條 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婦女,必須接受一年兩次的環、孕情檢測。
第九條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對超生子女和計畫外出生的,按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夫妻雙方三年內,計畫外出生14年內不享受村一切待遇。
第三章 戶籍管理
十、非轉農或村民戶口已遷的,一律不予遷入。
十一、本村農嫁農已婚婦女的戶口按初婚結婚登記證日期三個月內必須遷出。如不遷出的,作為臨時掛靠戶口,只享受政治待遇,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二、農嫁居的已婚婦女,如男方父母一方是農業戶口的,戶口按初婚結婚證日期三個月內必須遷出。如不遷出的,作為臨時掛靠戶口,只享受整治待遇,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三、農嫁居丈夫屬世居居民,確實無法遷出的,提供丈夫世居居民證件,其本人可享受村民待遇,小孩一律不予遷入或申報出生戶口;已遷入或申報出生戶口的,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四、因法定年齡未到,已形成事實婚姻,且已有小孩,在職能部門作出計畫生育處理後,本人可享受村民待遇;待法定結婚年齡到後,不辦理登記結婚證的,停止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小孩一律不予遷入或申報出生戶口,不享受村民待遇。
十五、本村離異再婚的,必須在前妻戶口遷出本村後,後妻方可遷入。
十六、原夫妻雙方戶口都在本村的。生有兒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其中只要有一個兒子戶口在本村的,離婚後或分居時其女兒無論跟父或跟母,其女兒都不允許入贅上門女婿,農嫁農或農嫁居只有丈夫一代是居民的,戶口都必須遷出,如不遷出的,作為臨時掛靠戶口,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七、原外村嫁入本村的離婚婦女,再婚嫁出村外的,不論嫁農或嫁居,按初次離婚日期三個月內必須把戶口遷出本村。如不遷出的,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原富陽戶籍以外的婦女,離婚後離開本村居住的,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十八、本人是非農業戶口,但其父母有一個是本村農業戶口,其妻子也是農業戶口,其妻子及子女可落實本村戶口,享受村民待遇。
十九、本人是農業戶口,其妻子是非農業戶口,其子女可落實本村戶口,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其妻不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二十、
1、農戶有子女兩個或兩個以上,其中有一個兒子的,不允許再找上門女婿;
2、如農戶兒子是非農業戶口,以及兒媳、孫子、孫女戶口都不在本村的,其女兒戶口在本村的,允許只能一個女兒可入贅女婿,以及其子女都可享受村民待遇。但必須與村委簽訂好贍養岳父、岳母的協定書;
3、如本村農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是女兒的,只允許一個女兒可入贅上門女婿,以及其子女都可落實本村戶口,享受村民物質待遇。
二十一、夫妻雙方無生育能力,可以抱養子女一名,必須由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和民政部門批准的落實戶口證明。
二是二、對超生和計畫外出生的子女,按照國家計畫生育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後,可落實本村戶口。十四年內停止享受村民待遇,十四周歲後享受村民待遇。
二十三、本村大齡青年與離異後帶子女的女方結婚,其子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遷入:1、結婚後共同生活滿五年;2、計生部門證明不能再生的;3、簽訂養老契約並經國家公證;4、一次性繳納保證金五至二十萬元。
二十四、義務兵服役期間,享受村民待遇。提乾或轉業後,停止享受村民待遇。
二十五、正在服刑的勞教人員,不管監內執行或監外執行,可享受村民物質待遇,對監內執行期間,暫不能發予本人的,由村集體保管,單獨立戶存入銀行。
第四章 山林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護森林,嚴禁上山亂砍濫伐。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國債造林區和生態公益林區砍柴伐木,破壞植被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山林野外用火,對引起山林火災者,按情節輕重,賠償經濟損失,並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採伐林木須向村委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村報上級簽好意見落實採伐指標,並向有關部門申請,審批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方能採伐(村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所有的除外,但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樹種、古樹不得採伐),禁止私采亂伐行為。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村民在規定區域內綠化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條 按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荒灘、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等),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使用。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期內,承包人負有保護土地資源的責任,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土地承包經營契約的規定使用土地。嚴禁在承包土地上採礦、建房、修墳、取土或將土地轉為其它非農用途。
土地承包人在經營期內,荒廢、破壞耕地的,責令限期治理,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係,承包期內的土地一般不輕易變動。因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需變動口糧田或承包田的,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並重新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因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影響當年收成的,由村民委員會統一解決青苗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 支持土地經營規模,鼓勵種植養殖大戶。集體對自願適度規模經營的承包人,同等條件下,在生產物資及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土地法規,杜絕獨占濫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現象,村民建房用地(包括臨時用地),必須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兩委會討論通過,由村委主任簽批意見,村委蓋章後上報上級土管部門審批,在領取《建房許可證》後,按批准的地點和面積施工建房。
第三十五條 宅基地按大小二種戶型標準審批,三人及以上批准面積為120平方米,二人及以下批准面積為80平方米,不得占地建附房、圍牆等地上物。
第六章 村莊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村莊規劃由村委會根據國家對村莊建設規定,結合本村實際提出設計意見,報政府並會同設計部門進行規劃設計,由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予以實施。
第三十七條 村民新建住宅必須經村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嚴格審批,跟蹤管理,杜絕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土地流失。村民審批住房時,必須與村委訂立對原舊房拆除協定,異地建房的拆除舊房後,原屋基地歸村集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村民申請建房必須嚴格控制一戶一基,立戶界限農戶有二子且一子已成家可分家立戶,但父母及父母以上的長輩必須隨子女落戶,不能單獨立戶申請建房。
第三十九條 村民翻建、改建村內原有房屋必須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統一規劃,事先用書面提出申請,由村委派員實地踏勘,並簽訂建房協定。建房戶未按規劃、超高擴建等,一經發現,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違章建築。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程式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 村民建房必須履行審批手續,村民須上交建房申請、舊房拆除協定書、原土地使用證、戶籍證明以及相關協定,報上級部門審批,待手續批准放樣後方可建房。
第四十一條 按照村鎮規劃建設要求,原有建築物與現有村鎮規劃建設有影響需拆除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經濟補償,補償後必須無條件拆除。如果該戶另有一處住宅的或村委給予無償安排新宅基地的,原有建築物應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 新農居點內建房一律不準打圍牆。老屋在不影響村莊規劃,及無鄰里矛盾的,可以打圍牆,但不能用實牆,須用鐵柵欄。左右圍牆應與主房屋左右牆對齊,前圍牆與房屋前牆距離不得超過6米。
第四十三條 村民申請建房,首先考慮老房子拆建。老房位置不允許村民自由買賣,包括土地和住宅。老房位置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方可申請在新區建房。
第四十四條 建新房前必須拆除屬本戶的一切舊主房、附房和圍牆。已建新房的,舊房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五條 新建住宅層次控制在三層,室內外高差不超過0.45米,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內,總高度(棟樑)不得超過12.5米。
第四十六條 村民建新房同時必須建造三格化化糞池,並加蓋防臭,蓋面不得高於地面,保持排污管道暢通,自覺疏通清理,防止滿溢。
第七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十七條 提倡村內空地、房前屋後見縫插綠,種植和保護樹木、花草是每個村民的義務。對因基建等原因造成花木損害、窨井破損等,應照價賠償或維修復原。
第四十八條 各戶房前屋後及弄堂實行“三包”,即包衛生、包綠化、包村容。自覺執行並督促外來人口,不要隨意亂丟亂倒垃圾。
第四十九條 各戶弄堂內不準堆放雜物,不準向綠化帶內丟垃圾,嚴禁在綠化帶內種植蔬菜等作物,確保村容整潔,環境美好。
第五十條 各戶生活垃圾必須使用袋裝並放入村委設定的垃圾箱內,由保潔人員每日清運。建築垃圾及工業廢料,由各戶自行外運傾倒在村委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放養豬、牛、羊、雞、鴨、鵝等,加強牲畜看管和圈養,及時清除糞便和除臭消毒。不得將人、畜的糞便傾倒在露天糞坑內。
第八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 為保障村民的日常生產、生活和安全的需要,廣大村民必須精心維護水、電、道路等設施,嚴禁私自在戶外水管道上接水管道,嚴禁任何範圍私接電源,如私接水、電的,一切後果自負。嚴禁損壞一切公共設施,不按規定或者出現嚴重損壞公共設施的應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對故意破壞的,情節嚴重者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設立在本行政村域內的軍用設施、電網、通信電視網、水利設施等是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共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嚴禁侵占和破壞。
第五十四條 嚴禁私自在村道和主道上開溝、搞建築和強行占道的行為發生。
第五十五條 如有村民損壞已裝好的生活用水公益設備,應照價賠償並予以罰款處理。村民通入戶內水道設備屬村民私有財產,由村民自己保管。
第九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五十六條 嚴禁聚眾賭博,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輕者教育批評,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五十七條 嚴禁播放黃色錄像、賣淫嫖娼、小偷小摸。反對迷信活動,嚴禁利用迷信活動造謠惑眾騙取財物,出現此類事情及時報公安機關查處。
第五十八條 對外來人員,協助公安機關規定辦好暫住證,上交有關費用。禁止無暫住證、身份證在本村轄區內就業。
第五十九條 村民之間互諒、互助,不得以暴制暴。對故意傷害他人、牲畜、農作物、瓜果、蔬菜等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條 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誹謗他人和侮辱婦女;鄰里之間發生糾紛不得採用威脅、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藥費用、誤工費。情節嚴重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不準偷拿國家、集體、他人財物。不損毀機耕路、排灌渠道等公共設施,如故意損毀除賠償一切損失外,情節嚴重惡劣的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尊老愛幼,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在社會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破除生男才能傳宗接代的陋習。
第六十三條 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必須履行撫養義務。成年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對喪失基本勞動力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必須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第六十四條 村民發生贍養糾紛時,由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村民委員會支持被贍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以各種藉口煽動民眾到學校、企業、村委員會辦公室、他人住宅起鬨鬧事、搗亂、製造事端。對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由村委會作出批評教育、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調處民事糾紛、吵架、家庭財產、土地和契約和其它糾紛時如要求村調解解決的,村調解委員會將予以出面,如調解不服,報上級政法部門處理。費用雙方各半負擔。
第十章 村民道德建設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村村民應當積極實踐“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範,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爭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第六十八條 村民的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要堅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團隊精神為原則,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基本要求,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為著力點,把道德建設滲透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層面,堅持繼承優育傳統與宏揚時代精神相結合。
第六十九條 積極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新婚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簡辦,不搞陳規舊俗,提倡厚養薄葬。
第七十條 不請神弄鬼、不算命看相,不看風水,不聽看傳播封建迷信書刊和音像製品,反對偽科學,反對非法宗教活動,不參加邪教組織。
第七十一條 鄰里之間要建立新型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族活動。反對家庭暴力。
第七十二條 村民生活、借款和社會交往活動中,應遵循平等自願、講究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七十三條 在給水、排水、通風、採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嚴格尊重歷史使用狀況,服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利益。
第七十四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七十五條 提倡晚婚晚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方可申請辦理登記手 續。
第七十六條 婚姻自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戶。做到婚嫁不講排場,婚後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第七十七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應當互相忠誠,雙方都要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應盡的義務,共同管理和處分家庭財產,共同繼承家庭成員遺產,共同承擔社會責任。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依法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權和受教育權。
第七十八條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有贍養能力的子女要保證被贍養人必須的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不準打罵、虐待、遺棄老人;不準干涉老人合法婚姻及財產的處分權。
第七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要經常對村民進行家庭倫理道德教育,杜絕歧視婦女、遺棄老人和虐待殘疾病兒童現象的發生。一經發現將報請有關部門按照《婦女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十條 全體村民要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社區公益活動,講文明、樹新風,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創建活動,增強對祖國、對家鄉、對自然、對生活的熱愛,加強禮儀、禮節、禮貌意識,告別不文明言行,不斷提高自身道德修養。
第八十一條 村民病故或死亡一律火化,骨灰放入公墓,提倡喪事簡辦,反對大操大辦。
第十一章 殯葬管理
第八十二條 一、村民死亡後一律火化,提倡喪事簡辦,反對大操大辦。
第八十三條 本村村民死亡後,需交預埋成本費500元,並簽訂好預埋第幾號墓穴,方可開死亡證明,但碑文自理。
第八十四條 死亡者的骨灰盒一律進入生態公墓。墓穴嚴格按村預埋規劃順號進行。
第八十五條 原本村村民而戶籍不在本村的,死亡後要求葉落歸根者,需交費3000元,並簽訂好預埋第幾號墓穴。
第八十六條 安放骨灰盒時不準燒紙錢、放炮仗等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否則後果自負,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同時也不得損壞綠化,如有損壞,乙方必須恢復原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村規民約適用於本村村民。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若有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村規民約於2012年6月7日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地圖信息
地址:杭州市富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