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湟中縣屬高原大陸性季風氣候。其特點是:日照時間長,大氣透明度高,太陽輻射強,光能資源豐富;冬季漫長,夏季涼爽,四季不明顯,適宜種植蠶豆。湟中縣種植蠶豆歷史悠久,為青海省蠶豆主產區。湟中蠶豆種皮表面乳白色,光滑,有光澤,兩面凹陷;種臍位於較大端,褐色或黑褐色。質堅硬,內有子葉2枚,肥厚,黃色。

2013年4月15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湟中蠶豆”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湟中蠶豆
  • 產地名稱: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
  • 品質特點:種皮表面乳白色,光滑,有光澤
  • 地理標誌: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 批准文號:國家農業部公告第1925號
  • 批准時間:2013年04月15日
產品特點,品質特性,營養價值,產地環境,土壤地貌,水文情況,氣候情況,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

產品特點

品質特性

蠶豆是世界上重要的食用作物之一。青海由於獨特的自然與環境優勢,生產的種籽粒大、飽滿、病蟲感染率低,種子活力強,發芽勢強,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也是湟中縣的優勢作物,以粒大飽滿、無蟲害、無污染等特點,有“聖域蠶豆”之美稱。蠶豆花是良好的蜜源,利於發展養蜂業。蠶豆在適種範圍內抗逆性比較強,具有耐瘠、耐寒、耐鹽鹼的特點。莢果具有爆裂性較小,較強抗落粒,抗芽爛等特點,適宜種植的地區廣泛,主要種植品種有青海12號、青海13號、青蠶14號等。

營養價值

蠶豆營養價值很高,蛋白質含量高達22%-34%,嫩莢、嫩豆含有多量的糖及維生素等,可做糧食、蔬菜、食品加工和牲畜飼料;青海12號蠶豆單株產量22-24克,百粒重190克以上,籽粒粗蛋白含量26.5%,澱粉47.8%,脂肪1.7%,粗纖維7.37%,屬春性中熟品種,適宜在青海省海拔2000-2600米的川水、中位山旱地及西北地區同類生態區種植;青海13號蠶豆單株粒數36.8粒,單株產量33.56克,百粒重91克左右,籽粒粗蛋白含量30.19%,澱粉46.5%,脂肪1.01%,粗纖維18.54%,屬春性早熟品種,適宜在青海省海拔2000-2600米的川水、中位山旱地及西北地區同類生態區種植;青蠶14號蠶豆籽粒乳白色,中厚型,單株粒數18.8粒,單株產量42.8克,百粒重225.5克,籽粒粗蛋白質含量27.23%,澱粉41.19%,脂肪1.04%,粗纖維(乾基)2.37%,屬春性中晚熟品種,糧菜兼用。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產地環境

土壤地貌

湟中縣地處中國西北黃土高原-青藏高原過渡地帶,其地形地貌兼具二者特色。境內三面環山,祁連山余脈-娘娘山群雄居其北,垃脊山脈綿橫西、南兩名面。黃河上游支流-湟水由西向東橫穿縣境中部,兩側形成多級河谷階地。全縣境內溝谷錯縱,山川相間,地形地貌比較複雜。山區丘陵面積占全縣89.9%。整個地勢由東南向西北逐漸抬升,海拔2225-4488米,最低點是田家寨鄉謝家村,最高點是群加藏族鄉的果石摘山峰,相對總高差2263米,局部高差常為200-700米。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變化十分顯著。縣境內的土壤主要是:黑鈣土、粟鈣土、沖積灌淤土和耕作北方紅土等類型。土壤保肥性、供肥性適耕性較好,適宜湟中蠶豆的生長發育。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水文情況

湟中縣地處內陸,一般來說是降水不足。但由於拉脊山脈和娘娘山群在縣境西、北兩面形成人字形屏障,對東南季風對降水條件較好,境內絕大部分地區平均降水量都大於400毫米;由於降水條件相對較好,加之“環山匯水”的有利地形,水資源比較豐富,而且水資源無污染,水質優良,礦化度較低。全縣十三條水系,水資源總量4.2億立方米。

氣候情況

湟中縣屬高原大陸性季風氣候。其特點是:日照時間長,大氣透明度高,太陽輻射強,光能資源豐富;冬季漫長,夏季涼爽,四季不明顯;氣溫日較差大,年較差小。該地區平均日照時數2588.3小時,日照百分率59%,總輻射量142.14千卡/平方厘米;年極端最高溫度32度,且時間短,極端最低溫度-31.7度,年均溫2.8度,最熱月平均氣溫14.2度,最冷月平均氣溫-10.9度;無霜期110-140天,≥0℃積溫900-2578℃,≥5℃積溫700-2158℃;年降水量527.6毫米,5-9月降水較多,冬春兩季降水量僅占年降水量的23%左右。生長季(0-2℃)85-220天,熱量可滿足一季作物需求,在海拔2500米以下川水地帶,年均溫≥4℃,生長季超過220天,由於氣候冷涼,日較差大,有利於蠶豆乾物質的積累。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歷史淵源

湟中縣種植蠶豆歷史悠久,為青海省蠶豆主產區。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2012年,湟中縣召開蠶豆訂單會。
2015年,蠶豆產業科技創新省級平台首席專家同省級平台栽培、植保專家一行結合“青海省科技活動周”到湟源縣省級轉化基地大華鎮納隆溝村進行蠶豆青海13號病害和田間管理培訓。

生產情況

2009年,湟中縣蠶豆種植面積40多萬畝,總產量8萬噸,年出口5萬噸,產品遠銷日本、韓國、西歐等國家和地區。
2012年,湟中縣蠶豆播種面積達到8370平方公頃,占青海省農業區蠶豆播種面積的1/3,全縣以川水地區大粒蠶豆和淺腦山地區小粒蠶豆種植為主的蠶豆種植帶已具規模,全縣蠶豆年總產量達到4萬噸左右,占全省總產量的近50%。
2016年,湟中縣年播種蠶豆面積6666.67-8000平方公頃,占全縣總播種面積的17%。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產品榮譽

2013年4月15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湟中蠶豆”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湟中蠶豆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湟中縣攔隆口、多巴、李家山、海子溝、上五莊、共和、甘河灘、漢東、大才、魯沙爾、西堡、田家寨、土門關、上新莊、群加等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01°09′32″-101°54′50″,北緯36°13′32″-37°03′19″。

質量技術要求

(1)產地選擇:湟中蠶豆的產地選擇有灌溉條件,土壤灌溉水無污染,遠離廠礦企業,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品種選擇與特定要求:青海12號等。
(3)生產過程管理,包括農業投入品和生產管理。
種子處理:人工粒選,剔除小、癟、皺、破、有病斑的籽粒,選粒大、飽滿、皮色光亮、老熟、無病斑、無蟲蛀、無霉變的籽粒作種。
選茬、選地:選擇麥類或馬鈴薯茬口,忌用豆類作物和油菜作前茬。和麥類實行2-3年輪作一次。選擇地勢平坦、灌排方便、耕層深厚、土壤肥力中上等水平、中性或微鹼性土壤的地塊。
土壤管理:秋季深翻整地,按時冬灌,要求地平墒足,土細疏鬆,排水良好。
科學施肥:施肥以有機肥為主,畝施農家肥3-5方。每666.7平方米施底肥純氮2.26千克-3.62千克,五氧化二磷4.6千克-6.9千克,氮磷比為1:1.96。
適時灌水:春灌地苗期(主莖出現第5-6片複葉)、冬灌地現蕾期灌第一水;盛花期灌第二水,結莢期和鼓莢期視降水情況灌第三、第四水。
中耕除草:當苗高10厘米進行第一次中耕除草,行間鋤深8厘米-10厘米;株間鋤深5厘米。灌第一水后土表泛白時結合鬆土進行第二次除草。
摘心打頂:當植株第10-12層花序出現時摘心。摘心量1心1葉,摘心在晴天露水乾後進行。
收穫:植株下部葉片脫落,主莖基部4-5層莢變黑,上部莢呈黃色時收穫。
包裝:分級包裝、包裝材料清潔衛生,無毒、無異味,註明品種、產地、商標後外銷。
(1)外在感官特徵:
應符如下的規定
種皮表面乳白色,光滑,有光澤,兩面凹陷;種臍位於較大端,褐色或黑褐色。質堅硬,內有子葉2枚,肥厚,黃色。
(2)內在品質指標(檢測數據):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湟中蠶豆的品質指標
符號
項目
指標
1
蛋白質
≥26.0%
2
總黃酮
≥0.18%
3
多糖
≥8.0%
4
≥1000毫克/千克
(3)安全要求: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湟中蠶豆的安全指標
符號
項目
指標
1
鉛(以Pb計)
≤0.5
2
鎘(以Cd計)
≤0.1
3
總砷(以As計)
≤0.5
4
樂果(dimethoate)
≤0.05
5
殺螟硫磷(fenitrothion)
≤0.2
6
氰戊菊酯(fenvalerate)
≤0.1
7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0.05
8
多菌靈(carbendazim)
≤0.5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劇毒和高毒農藥不得在生產中使用。
湟中蠶豆地域範圍內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種植者,在蠶豆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湟中縣農產品種植協會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1.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1.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1.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4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級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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