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盧瑞華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實施細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開發區是在
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領導下對外開放、實行國家優惠政策、進行經濟技術開發的經濟技術區域。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級管理許可權,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協調開發區內各部門和各單位(含中央、省屬單位)有關開發區的工作。
管委會應根據開發區經濟、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設定必要的工作機構。工作機構行使市一級管理許可權。
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四條開發區應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做好土地平整工程及供水、供電、排水、通訊、道路、碼頭、倉儲、學校、醫院、環保、生活服務等各項公共設施,發展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諮詢服務業。
第五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成立開發區總工會,依法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委會職權
第六條管委會行使《條例》和《細則》規定的職權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管委會工作機構屬於管委會直接領導,其具體職能由管委會確定。
第七條管委會應依據已批准的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編制和審批開發區詳細規劃,並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八條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建設事業,負責對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負責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方案與初步設計審批、報建審核、招標投標、發證、施工監督及工程檔案、施工單位及設計單位資質審查驗證等管理事項;負責開發區內供水、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九條管委會負責開發區房產行業和開發區房地產的登記、發證、交易、轉讓、拆遷、抵押鑑證、產權房籍管理以及房地產評估的管理。
第十條管委會負責區內環境保護執法與收費等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管委會統一規劃、管理開發區的土地,行使徵用耕地100畝以下,其他土地200畝以下的審批權,負責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土地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管委會行使市一級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許可權,審批(或報批)和管理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第十三條管委會統籌和管理開發區的財政和稅收,負責編制開發區各項財政計畫和預算、結算,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支出,按照分稅制的規定,做好相關稅種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管委會負責管理和監督開發區國有資產,審批國有企業的設立、合併、分立、終止、拍賣,審批
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財務處理,組織清算和監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國有資產。
第十五條管委會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決定管委會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設定、調整和開發區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管委會按規定許可權調配、任免、聘用、獎懲和培訓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綜合管理
專業技術人員和人才市場,負責接收大、中專畢業生計畫的制訂和審批工作。
第十六條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就業服務事業;負責開發區的勞動用工、工人調配、職業技能開發和職業培訓、工資福利和工人退休、退職、勞動監察和勞動關係協調、勞務輸出、境外人員入區就業和特種設備安全資格認證等項工作;依法行使勞動安全生產、
職業安全衛生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察權。
第十七條管委會在上級外事部門的指導下,處理開發區涉外事務,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核和辦理區內人員出入境事項。
第十八條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社會保險工作,負責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等具體業務。
第十九條管委會依法管理和監督開發區內國家和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房地產交易、土地、旅遊業價格以及
行政事業性收費;代征各類價格的調節基金;協調、處理價格和收費的爭議;開展價格信息、價格評估、成本調查等服務,依法查處價格、收費的違法行為,指導民眾性的物價監督活動。
第二十條管委會負責開發區的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依法查處開發區的質量、計量、標準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管委會負責開發區的統計工作,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基本
統計報表制度,提供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條管委會領導和管理開發區的審計工作,依法進行審計和監督;指導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管委會管理開發區內公益事業和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和計畫生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管委會負責開發區的行政監察工作,依法對開發區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行政監察。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負責開發區的司法行政和法制工作。
第二十六條管委會領導開發區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與戶籍工作,實施符合開發區實際的戶籍管理。
第二十七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開發區
工商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各類企業的註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管理開發區內有關廣告、商標等
工商行政管理事務。
第二十八條在開發區外的單位或組織在開發區設立辦事機構,應報管委會備案。
第三章 投資和技術引進
第二十九條開發區必須堅持以引進外資為主,引進先進技術與高新技術為主和出口創匯為主,集中興辦高新技術或先進技術企業、出口創匯企業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與服務設施。
第三十條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經營實業和各項業務、興建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按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技術人員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建立生產科研聯合體、科工貿聯合體,管委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在選址設廠、出讓土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在開發區興辦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或高新技術產業及開發區內的企業、科研單位申請認定廣東省
高新技術企業的,應依有關規定向管委會及湛江市科委申報,經省科委認定,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可享受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以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在開發區興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應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依照有關規定逐步審批。經評估作價出資的無形資產,其作為投資資本的現金和實物的第三十五條經管委會徵用的土地,其使用權一律實行有償出讓、出讓的土地受讓人可以轉讓。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開發區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經管委會辦公會議審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批准出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是管委會,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轉讓人以及轉讓的受讓人,可以是外國、港澳台地區以及國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轉讓其受讓的開發區土地的使用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受讓人,可以按規定程式,將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用於抵押擔保。
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會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四章 註冊和經營
第四十條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辦各類企業,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到開發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須到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有關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