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1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湛江市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揭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3/2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保護。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聯防聯治制度、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
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鎮人民政府、河唇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鶴地水庫管理機構負責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廣東省湛江農墾集團公司(農墾局)和中林集團雷州林業局有限公司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玉林市人民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協商建立九洲江–鶴地水庫流域水質保護協作機制,依法開展環境監測、預警、執法、應急、糾紛解決等合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鶴地水庫管理機構,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鎮人民政府、河唇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鼓勵志願者和社會組織參與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二章 保護範圍
第九條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包括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包括南起雷州青年運河供水渠首,北至東風坡–紅湖農場八隊斷面,東起良塘大隊專業隊與大馬嶺間高壓線下斷面,西至水庫西岸所包含的水域,以及水庫湖心亭湖水域和一級保護區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線向陸縱深200米內不超過集雨區範圍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包括從雷州青年運河供水渠首起,向北至九州江石角橋下除一級保護區外的水域,以及二級保護區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線向陸縱深2000米內不超過集雨區範圍的除一級保護區外的陸域。
准保護區的範圍,包括從石角橋下,向北至文官大壩之全部水域和文官大壩以南,二級保護區外沿至庫區流域分水線之間廣東省屬的不超過集雨區範圍的陸域。
第十條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需要調整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程式辦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設定隔離防護設施,在取水口周圍安裝監控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覆蓋、擅自移動、塗改和損壞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防護設施、監控設備。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護岸、保護入庫河流洲灘和入庫河流生態系統修復、增殖放流等生態保護和治理措施,促進鶴地水庫水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提高水體自然淨化能力。
不得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擅自實施放生活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生態保護,防止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的保護,開展濕地生態修復,恢復濕地功能。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鼓勵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種植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現有速生桉樹應當通過林分改造為有利於水源涵養和保護的鄉土闊葉樹種等植物。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自然資源,應當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制定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
補償資金用於因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經濟補償。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排、竹排;
(三)從事旅遊、游泳、垂釣、放養畜禽活動;
(四)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九條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駕駛與保護水源無關的機動船舶;
(三)種植速生桉樹;
(四)圍庫築塘、造田、築壩;
(五)網箱養殖;
(六)在魚塘使用動物屍體、內臟、糞便等可能污染水體的飼料進行水產養殖;
(七)採礦、採石、采砂;
(八)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同時禁止。
第二十條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設定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化工、印染、化學製漿、農藥、化肥、電鍍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
(三)設定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疊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四)排放、傾倒、堆放、處置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鹼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
(五)從事船舶製造、修理、拆解作業;
(六)利用碼頭等設施或者船舶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七)利用船舶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八)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行;
(九)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十)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十一)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十二)使用農藥;
(十三)其他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同時禁止。
第二十一條 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二十二條 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化肥,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符合保護區內的使用標準。鼓勵使用生物肥料、有機肥料,減少化肥的施用量。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化肥、農膜等的使用,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推廣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引導農民施用有機肥料,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定期監測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監測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並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污水滲漏、溢流、散落。委託農戶進行畜禽養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委託時明確畜禽糞便、污水處置要求,並指導農戶對畜禽糞便、污水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糞便、污水處置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廉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石角鎮、河唇鎮、紅湖農場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處置納入本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統一管理。
石角鎮人民政府、河唇鎮人民政府、紅湖農場應當在集中居民點設定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負責生活垃圾收集和轉運工作。
鶴地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清理庫床淤積物,打撈和處置庫區水面垃圾、水浮蓮、藍藻等漂浮物,防止污染水質。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點。
第二十五條 廉江市人民政府、紅湖農場應當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集中居民點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污水收集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等可能產生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的污染物對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鼓勵建設淨化沼氣池、人工濕地等設施,增強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布局水質監測點,建立監測預警系統,對水庫、入庫河流口水質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飲用水安全狀況應當每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鶴地水庫管理機構負責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水庫飲用水水源進行日常巡查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鶴地水庫管理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建立聯防聯治工作機制,對垃圾處置、畜禽養殖、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污水處理及水質監測等問題實行聯合巡查和執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鶴地水庫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鶴地水庫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鶴地水庫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消除或者減輕污染的應急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鶴地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庫保護監督管理網路平台,設立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駕駛與保護水源無關機動船舶的,由鶴地水庫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種植速生桉樹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種植面積不滿十畝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種植面積十畝以上不滿一百畝的,對單位處每畝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每畝五十元罰款;種植面積一百畝以上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
(三)圍庫築塘、造田、築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網箱養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魚塘使用動物屍體、內臟、糞便等可能污染水體的飼料進行水產養殖的,由鶴地水庫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採礦、採石、采砂的,由自然資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糞便、污水滲漏、溢流、散落的,由鶴地水庫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鶴地水庫管理機構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畜禽養殖專業戶,是指畜禽年出欄數量或者存欄數量未達到廣東省人民政府設定的養殖規模標準,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畜禽養殖專業戶的最低養殖規模標準由廉江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畜禽散養戶,是指除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之外的養殖戶,但是不包括居家自養少量畜禽的村(居)民。散養戶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廉江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