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下水管理辦法》是2021年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質災害,實現地下水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勘查、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各種類型水體,包括地熱水、礦泉水。
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防治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與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對在地下水節約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損害、污染地下水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湛江市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地熱水、礦泉水的保護與利用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的相關規劃執行。
第八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第九條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其他與地下水相關的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