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國土資源局

湘鄉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1987年,1993年湘鄉機構改革,市國土局與市礦產管理局合併組建湘鄉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局機關內設19個股室(隊、所),共有幹部職工115人(其中離退休17人)。局下轄城區分局和18個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共有幹部職工118人(其中退休8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鄉市國土資源局
  • 成立於:1987年
  • 局下轄城區:分局和18個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
  • 局機關內設:19個股室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下屬機構,領導信息,

機構簡介

湘鄉市國土資源局先後榮獲“全國地籍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先進集體”、“湘潭市文明單位”、“湘潭市國土管理綜合評比先進單位”等。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規劃和戰略,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承擔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審核報批工作。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辦法,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規範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監督管理,統一管理全市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承擔國土資源信訪、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地徵用,承擔全市範圍內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編制、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執行上級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擬用地目錄等,承擔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省、市級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和地方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指導、協調、監管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作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評價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巨觀眾經濟調控的辦法措施。依法依規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負責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工作。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對外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監督對外契約勘查開採行為。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的公共服務能力。
(十三)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對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進行初審,管理測繪任務登記。
(十四)負責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五)負責國土資源城區分局和18個鄉鎮國土中心所人、財、物、事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湘鄉市國土資源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視窗、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及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全系統機關建設和辦公室工作。
(二)計財股
組織編制局機關及國土資源中心所財務預決算;對國家、省、市各項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負責申請、撥付和監管;負責市本級各單位財務會計工作,並對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立本系統財務工作制度,檢查和指導財務工作,組織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內部經濟審計事項。
(三)人事股
負責市本組級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考核獎懲等工作;全市國土資源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有關工作及重大專技成果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普普及推廣宣傳工作;負責文明機關建設及社區建設等其他工作;負責市績效考核的組織工作;承辦市本級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人才培養及招聘招考錄用工作;負責組織對縣市國土資源局的綜合考評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登記與年檢的組織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城區分局黨群工作;完成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檔案室
負責全市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網站建設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局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
(五)信訪室
負責承辦中央、省、市交界的信訪案件;受理、辦理、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重大信訪案件,應對方案的組織實施;對本系統信訪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本局信訪維穩、綜合治理工作。
(六)政務服務中心
負責我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對申請人所辦審批事項、申報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備進行初步認定,並將我局收費依據、標準一次性告之申請人;督促各股室、中心的辦理事項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協助計財股做好局機關各股室、隊、所、中心與市收費局的對帳工作;協調各股室與市政務服務中心及各單位視窗關係。
(七)監察室
組織、監督、檢查幹部職工的政紀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受理管轄範圍的公務員及本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政紀的控告、檢舉和查辦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系統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及上級決定、命令的完成情況;負責受理管轄範圍的公務員及本局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機關處理不服的申訴;負責行政效能監察和局長辦公會布置事項的跟蹤監督與問責等工作;負責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對幹部選拔任用、經費開支、案件查處等重要決策事項進行監督;對全局的招拍掛、招標工作進行監管。
(八)政策法規股
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法規政策的諮詢、解釋答覆工作;擬訂依法行政、法制宣傳教育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職責;組織協調與辦理本系統有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征地拆遷法律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聽證工作;指導本系統執法監察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法監督檢查。
(九)土地規劃股
組織制訂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科技發展規劃,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並審查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編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組織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十)耕地保護股
負責全市耕地保護與總量動態平衡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的落實;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參與占用耕地建設項目預審,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組織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立項、審查與驗收工作。
(十一)建設用地股
擬訂全市範圍土地徵收和農用地的轉用計畫,負責農用土地徵收方案的編制工作,負責市本級供地備案工作;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臨時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負責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各類建設項目的土地利用實施情況;統一管理全市征地拆遷補償相關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征地工作;負責農民建房的審批及報批工作。
(十二)地籍管理股
擬訂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地籍地政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負責本級並指導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訂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查土地登記人員資格;擬訂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全市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
(十三)地產管理股
負責全市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年度供應計畫、出讓方案、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定期發布供地信息;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具體工作;負責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審查;負責組織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工作及基準地價更新工作;檢查各類建設用地項目實施情況;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初審和土地估價結果的備案管理,按規定管理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
工會按照有關法律設定。工會主席由局領導班子成員兼任。

下屬機構

(一)礦產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採礦權的授予、延續、變更、註銷登記的審批、審核及發證工作;負責礦山閉礦地質報告審核;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督導工作;負責礦產品流通環節的管理;參與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探礦權評估資格審核;參與調處礦業權屬爭議;協助調查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參與開辦礦山立項報告的審核。
(二)執法監察大隊
監督檢查本市範圍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調查處理本市範圍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國土資源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責遭受打擊報復的違件;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國土資源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或領導各鄉鎮的國土資源監察工作;負責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來信來訪工作;協助局有關股室隊所做好相關的行政複議、訴訟工作。
(三)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
代表市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施壟斷經營;編制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儲備土地年度入庫、出庫計畫;負責擬定有關土地的儲備方案,協助做好儲備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負責籌集和管理儲備資金;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事務性工作;擬制招標、拍賣、掛牌文書,發布公告,組織報名競價單位(個人)的資格審查,簽訂成交確認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土地權轉讓、抵押的具體工作;負責向市儲備委員會報告儲備工作。
(四)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參與土地開發整理調研,參與擬定和實施土地開發整理政策法規、技術管理辦法,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宣傳和落實工作;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源調查、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計畫及相關工作。落實土地開發整理年度計畫,並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儲備庫和耕地指標儲備庫,確保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目標的實現;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驗收、覆核及評價的具體工作;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等申報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測量、設計、招投標、預決算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使用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擬定土地開發整理培訓計畫,開展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和推廣,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諮詢、服務與評價。
(五)測繪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及測繪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單位在本市從事測繪工作的登記、審核;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和全市測繪成果、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市測繪成果的審核認定和測繪成果、檔案資料的保管利用;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保護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測繪技術諮詢和測繪業務培訓,測繪單位等級資格和測繪人員工作證審核,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和各類測繪工作重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六)征地拆遷事務所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範圍內的征地拆遷及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征地拆行資金的落實到位;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涉及法規政策等具體事務的簽字工作;負責征地告知、擬征地調查結果的問題、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現場的丈量登記核對工作。
(七)城區分局
負責城區四辦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貫徹;負責城區四辦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和違法案件現場初始制止,查處個人違法用地案件,協助市局做好用地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城區四辦基本農田保護的日常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和統計工作;負責城區四辦(居)民非耕地建房審批、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審核、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城區四辦土地收益金和土地閒置費徵收工作;協辦土地權屬調查、用地預審、征地調查聽證、征地拆遷、礦產測繪管理、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協助城區土地批後監管,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國有土地,其它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完成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組織宣傳本鄉(鎮)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安排,宣傳每年“全國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動的宣傳主題和宣傳口號;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參與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認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預報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受理本區域內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民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動態收集掌握人民民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研究採納合理性意見、建議,及時反饋有關採納情況;及時向(鄉)鎮黨委、政府和縣(市)國土資源局報告民眾反映的重要情況、緊急事項、舉報和重要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負責有關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機構,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依法、依規公開辦事程式、辦事過程,及時公開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土地權屬、統一區片價標準、徵收或者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等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知曉、獲取有關政府信息的權利。

領導信息

譚 向: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徐學軍: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地產股、分管計財股、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聯繫龍洞、東郊、梅橋中心所;
曾建明: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規劃耕保股、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統計、項目建設。聯繫虞唐、中沙、栗山、山棗中心所;
曾輝軍: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建設用地股、征地拆遷事務所。聯繫毛田、棋梓、潭市、泉塘中心所;
成建橋:黨組成員,紀檢書記。分管紀檢監察、地籍、測繪。聯繫城區分局;
彭道建: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法規、執法監察、礦產管理。聯繫壺天、翻江、育段、月山中心所;
楊新春:黨組成員,工會主席,分管工會、政工人事、機關黨建、農村黨建、社區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老、計畫生育。聯繫金藪、金石、白田中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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