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巡查督辦管理辦法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巡查督辦管理辦法》是湘西自治州施行的辦法。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巡查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巡查督辦問責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巡查督辦包括重點巡視、綜合督查兩種形式。重點巡視是指州政府領導親自參加的針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巡視檢查。綜合督查是指州政府督查室或州安委辦組織的專門針對縣市政府和州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的督查。
第三條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安全生產巡查督辦協調領導小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及州監察局、州安監局負責人為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安委辦(州安監局),負責協調處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巡查督辦發現的問題必須依法依規依程式處理到位,需依紀依規問責的要及時移送監察部門處理。巡查督辦的情況列入績效考核範疇。
第二章檢查督查方式
第五條重點巡視為州政府領導親自參加的安全生產督查,人員由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相關人員或有關專家組成,督查對象為全州各級政府和部門、各行業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重點巡視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安排,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
第六條綜合督查由州政府督查室或州安委辦組織,督查對象是縣市、湘西經開區及相關州直部門,督查內容主要針對縣市、經開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對縣市的綜合督查,原則上每次抽查3個單位、3個鄉鎮、4家企業。
第七條安全生產巡查督辦每季度組織一次,督查時間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督查時間要服從督查任務,被督查單位要及時按要求整改,每季度的第三個月為整改反饋時間。
第八條巡查督辦主要採用暗查暗訪的方式進行,事先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採取突擊檢查、隨機抽查、“回頭看”複查的工作方式。
第九條開展巡查督辦工作時,各督查組要認真負責地完成督查的各項任務,督查表要在督查完成後由巡查督辦組長及被巡查縣市政府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交巡查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建立健全台賬,下達督辦函。
第三章檢查督查內容
第十條巡查督辦針對各縣市、湘西經開區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展開。巡查督辦重點檢查內容:
(一)貫徹落實省、州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重點工作安排情況;
(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三個必須”要求情況;
(三)重大節假日和活動期間、重要時段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及落實情況;
(四)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情況;
(五)生產作業現場用工組織、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職業病危害措施落實情況;
(六)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整改以及行政執法指令執行情況;
(七)應急準備工作、值班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八)需要檢查督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州安全生產巡查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結合全州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重點時段安全生產特點和工作中存在的相關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在每一輪巡查督辦前擬定督查表。
第四章整改督辦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整改督辦閉環工作機制。巡查督辦發現存在的問題,各督查組要及時、當面向被督查單位書面交辦。各縣市和湘西經開區要履行屬地監管責任,收到督查組意見反饋單後要及時分解工作任務,切實督促整改到位,及時反饋整改情況,並書面回復領導小組辦公室。企業是安全隱患整改的責任主體,要認真組織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安委辦要進行掛牌督辦: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二)不積極整改致使隱患長期存在的;
(三)跨地區、行業、企業的隱患;
(四)其他影響安全生產的情形。
縣市或州直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安委辦要實行重點巡視或掛牌督辦:
(一)發生一起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發生其他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
(三)綜合督查發現安全生產責任嚴重不落實的。
第十四條受檢地區、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阻撓、妨礙和干擾正常的檢查督查工作。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在限期內積極組織整改,消除安全隱患,並按規定回復整改情況。
第五章問責辦法
第十五條督查中發現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要啟動問責程式:
(一)未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特別是“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三個必須”落實不到位的;
(二)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
(三)對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又監督不到位,對發現事故隱患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打非治違”職責不落實,致使非法行為存在的;
(五)發現或接到隱患舉報後不及時處理,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六)督查組交辦或掛牌督辦後,屬地或相關部門不及時跟蹤督促,不按時書面回復的;
(七)督查組認為有必要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對單位或個人的問責採取以下方式:
(一)考核措施:通報批評、警示約談、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等;
(二)組織處理:誡勉、調整崗位、引咎辭職、免職、降職等;
(三)紀律處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七條問責由各巡查督辦小組提出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具體研究。涉及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自查、州直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專項檢查、州政府綜合督查、社會各界舉報的安全隱患或其他主體責任不落實的事項,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牽頭整改,整改不徹底或不及時整改的,依法依規處理;導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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