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信管理條例

1996年3月2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6月6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信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6.06
  • 實施時間:1996.06.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電信設施保護,第四章 電信行業管理,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信管理,保障電信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凡涉及電信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州郵電局負責全州電信行政管理工作。
各縣郵電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管理工作。
城建規劃、國土、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電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郵電部門對在電信建設、電信設施保護和電信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電信發展規劃,並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電信發展規劃中的郵電局(所)、電信管道、線路、網路設備等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和鄉(鎮)總體規劃。
第六條 城鎮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辦公、生活等用房和其他城市基礎設施時,城建規劃部門、郵電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劃將電信管線預設納入統建配套範圍,並按照有關標準,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未列入統建配套規劃的,城鎮規劃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第七條 新建或者改建公路、橋涵、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需要敷設電信管道或者設定其他通信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當地郵電部門將電信項目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第八條 電信生產性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安排。
郵電部門在建設中應注意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在進行電信工程施工或檢修時,必須愛護農作物、樹木和其他設施,如有損毀,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九條 郵電部門徵得產權人同意後,可以在建築物、構築物上無償附掛通信線,但不得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功能、結構安全和市容景觀。
產權人拆除或者改建其建築物、構築物需要遷移附掛通信線的,應當事前告知郵電部門,郵電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郵電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在城鎮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公用電話亭;城建規劃部門應當在選址方面給予支持;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用地。
第十一條 對電信生產用房的基建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收或者免收城市增容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郵電部門應當支持鄉(鎮)以下農村電信建設,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多種形式,發展電信事業。

第三章 電信設施保護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電信設施,對侵占、偷盜、毀壞電信設施和危害電信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郵電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電信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破壞時,當地郵電部門應當立即進行保護和搶修。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電話機內投塞雜物;
(二)在電桿、拉線、無線電塔桿、標樁、天線等電信設施上拴系牲畜或者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等;在危及電桿、拉線、無線電塔桿安全的範圍內挖沙、取土、堆土;
(三)在城鎮架空電纜兩側各一點五米、農村架空線路兩側各二米、天線區域周圍二米範圍內的地面上建屋搭棚;
(四)在地下電纜、管道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屋搭棚;在地下電纜、管道兩側各三米範圍內鑽探、挖沙、取土、挖溝、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物質;
(五)在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範圍內燒荒、燒窯、爆破,以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生產、建設或者施工需要,實施下列行為影響電信通信設施安全或者效能的,必須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或者承擔相應的費用,確保通信安全暢通後方可進行:
(一)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橋樑、隧道、農田水利工程以及鋪設管道的;
(二)開路、炸石、砍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或者修建房屋的;
(三)布設電力線路、電站網路、自來水管道、下水道、廣播線路、專用通信線路以及設定對有線電、無線電通信產生干擾的電氣設施的;
(四)在電信設施周圍排放腐蝕性廢氣、廢液、廢渣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遷移電信設施。必須遷移時,應當徵得郵電部門同意,所需費用由遷移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除經公安、工商部門批准登記收購廢舊物資的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話線、電纜等電信器材。單位和個人出售廢舊電信設備和器材,必須持有單位證明。
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廢舊物資中,發現盜賣或者變賣電信設備和器材的可疑線索時,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郵電部門。

第四章 電信行業管理

第十八條 因公用電信網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建設專用電信網設施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須經州郵電局審核同意,報省郵電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條 申請接入公用電信網的各種電信終端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通信技術標準,並持有郵電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或者進網使用批文方可進網。不合格的電信終端設備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他人電話帳號和電話號碼;
(二)盜用或者複製移動通信終端設備電子串號、密碼、號碼;
(三)未經批准進網或者在電話機上加裝改裝副機、無繩電話機、用戶交換機、有無線接插器、傳真機和其他附屬設備;
(四)未經批准將普通電話線改為用戶交換機中繼線或者開辦其他電信業務;
(五)未經批准將非經營性電話改為經營性電話;
(六)拆改用戶交換機中繼設備或者更換用戶交換機型號。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辦理的公用電話代辦戶,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價格,明碼標價,並安裝自動計費器。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郵電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信服務規章制度,完善管理監督機制,加強行風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電信服務。
第二十三條 郵電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財物,牟取私利或者刁難用戶;不得強行要求用戶到其指定的廠家、商店購買電信設備和使用高資費業務。
第二十四條 郵電部門和其他電信經營者,對用戶的電話、電報、數據通信等,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電信業務的情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郵電部門受理安裝、遷移電話等電信終端設備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答覆。用戶交付費用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安裝開通,因特殊情況逾期不能開通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並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補償自交款之日起初裝費、移機費的利息。
第二十六條 郵電部門接到用戶電話障礙或者其他電信終端設備發生故障的報修通知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修復,屬於電纜、光纜故障的,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修復。因自然災害或者線路重大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修復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未按期修復造成用戶不能通話達到十五日的,免收一個月的月租費。
第二十七條 郵電部門應當採取設定監督電話、舉報箱、接待信訪等方式,接受社會和用戶的監督,對電信機線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投訴,應當在十五日內答覆投訴人;對郵電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郵電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實施罰沒處罰時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上交同級財政。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郵電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恢復原狀;損壞電信設施阻斷通信的,除責令其賠償修復費用和阻斷通信所造成的損失外,還可以處賠償損失金額的一至三倍的罰款。違章建築的,由城建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郵電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郵電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郵電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提供中繼設備和線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郵電部門責令改正;嚴重違反國家價格規定的,取消公用電話業務代辦營業資格,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郵電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泄露用戶通信秘密、索要財物、謀取私利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用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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