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條例,於2015年3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綜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首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吉首市城市規劃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的城市綜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吉首市城區具體範圍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是指對規劃建設、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環境保護、園林綠化、交通運輸、物業化管理等公共事務和秩序依法實施的規劃、建設、維護、服務和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城市綜合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協調、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吉首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解決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綜合管理的相關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吉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衛生、工商行政、公用事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綜合管理實際工作需要,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城市綜合管理環境衛生、道路、橋樑隧道、供水、供氣、排水防澇、交通設施、綠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線、戶外廣告、招牌、景觀等事務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確定:
(一)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特許經營管理資格的,由取得特許經營單位負責;
(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供水、排水、燃氣、景觀照明、園林綠化等設施、設備移交前,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
(三)依附或存在於城市道路、園林綠化或公共空間範圍的各類設施、設備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參與城市綜合管理活動,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中央、省、州駐吉首市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管理中涉及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及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城市公園、全民健身設施、公共人防工程等場所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九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位化和格線化城市管理平台。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條 在城區內,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環境衛生、供水、供氣、排水防澇、綜合交通、綠地系統、城市照明、地下管線、戶外廣告、景觀等城市綜合管理專項規劃,報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專項規劃涉及城市綜合管理的內容應當徵求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突出城市品牌元素,體現民族特色。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建(構)築物,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築物或者附屬設施的規劃設計和使用功能;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符合規劃要求的原址改建項目及已取得土地證的項目除外,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禁止私宅用地、私房新建審批。
第十三條 吉首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拆除繼續建設部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及擴建城市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無法採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內不得開挖鋪設管網。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的,應當報經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
舊城改造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採用地下綜合管線管廊技術。尚不具備條件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架空線改為地下管線。
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和各類管線單位以租賃或購買的方式取得綜合管廊的使用權。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 城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菸蒂、紙屑、果皮、塑膠袋、食物殘渣等廢棄物;
(二)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在建(構)築物上亂刻亂畫、貼上、懸掛有礙市容市貌的廣告、標語、標識和其他宣傳品;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堆放廢棄物、渣土、雜物;
(五)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定洗車平台或者運輸車輛出入未進行清潔,影響周邊環境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標準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垃圾分類相關規定,定時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
第十七條 承運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砂石、預拌混凝土等物品的,應當使用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保持車輛外形完好、整潔,並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承運建築垃圾的車輛,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車載定位裝置並保持正常運行;
(二)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明;
(三)按照核准的運輸線路、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地。
第十八條 主要街道兩側建(構)築物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頂部、平台、外走廊、外牆無雜物堆放、無違法搭建附屬設施;
(二)臨街建(構)築物應當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並及時修繕損壞或者存有安全隱患部分;
(三)國家、省和吉首市對建(構)築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城區內,相關建(構)築物、廣場、河道兩岸等應當亮化範圍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亮化:
(一)城市主幹道兩側、廣場及河道兩岸應當進行夜景亮化;
(二)夜景亮化圖案、燈具造型應當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節能燈具;
(三)歷史風貌區夜景亮化應當以暖色調為主,特色建築應當亮化輪廓線;
(四)禁止在居住區設定影響居民生活的高照度夜景亮化。
第二十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按不同行業和項目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規範門店管理:
(一)臨街門店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內經營,不得超出經營場所門窗進行店外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銷售商品;
(二)從事餐飲、廢品收購、車輛維修、車輛清洗等經營門店,應當具備相應的經營作業場地和油煙、污水處理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和時段,並組織做好臨時設攤經營區域的管理工作。
在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經營時間、地點、市容環境衛生等管理規定,保持場地清潔。
第二十二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城市管理相關的餐飲、戶外廣告、物流、計程車、車輛維修、車輛清洗等行業管理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可以對影響城市管理秩序的餐飲、石材加工、金屬加工、殯葬用品、物流、車輛維修、車輛清洗等經營種類,在城區設定區域性禁入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區內,不得有下列噪聲污染:
(一)在醫院、學校、科研機構、機關、居民住宅等區域內從事加工、維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污染;
(二)酒吧、歌舞廳、棋牌室等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產生的噪聲污染;
(三)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高噪聲設備等設施產生的噪聲污染;
(四)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廣場舞、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污染,干擾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的;
(五)當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未經批准的建築施工產生的噪聲污染;
(六)機動車在禁鳴的路段和時間鳴喇叭的。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污水應當集中收集、處理、排放。城市在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水庫、水塘等水體直接排放城市污水;
(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或者向城市雨水管網排放污水;
(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油煙污染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未設定統一廚房油煙排放通道的臨街住宅樓,根據有關管理規定,進行集中煙道排放油煙改造;
(二)餐飲經營者應當使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按照國家標準設定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淨化裝置,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構)築物;
(三)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相關執行標準,按照規定放置相應的環保標誌。
第二十六條 在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或者重大慶典活動,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
第二十七條 未實行物業化管理的居民區,其環境衛生、綠化維護、公共設施管理事務由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逐步推行物業化管理,吉首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新建規模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社區內分散住宅樓和單位院落應當聯合進行物業管理,小街小巷居民私房建設小區按格線化要求實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犬只以及其他寵物的管理,定期組織公安、畜牧、衛生等部門對無證的犬只進行清理。除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經批准同意飼養外,城區公共區域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和食用鴿。
寵物進入公共場所,飼養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響周邊環境衛生,對寵物排泄物應當及時進行清除。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寵物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綜合管理的需要,完善城市綠地、公園、停車場、集貿市場、交通信號、消防栓、垃圾壓縮站、污水管網、公廁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遵照以下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動、關閉、拆除、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市政公用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公用設施巡查,發現缺失、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應當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
對於符合改造停車場條件的人行道,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標準化改造,並對外開放。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院內停車場應當逐步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及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保護,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注重綠地的景觀、生態、遊憩、文化、防災等功能。
城市園林綠化推廣使用鄉土植物,以種植樹木為主,實行喬、灌、草結合,保持植物多樣性。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和城市規劃區原生樹木,控制種植珍貴樹種和大樹移栽,禁止引進不適合本地生長的外來植物。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通過屋面、坡面、陽台、橋體、牆體等立體空間綠化方式增加綠量,相關鼓勵政策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從事加工石料、裝卸貨物、堆放建築材料等各種作業;
(三)擅自設定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車行道之間搭建上下橋;
(四)擅自在道路及其設施上設定、懸掛、張貼廣告或者標語;
(五)在城市道路搭設靈棚、擺設花圈挽幛、拋撒冥紙、焚燒祭品;
(六)占用城市道路維修、清洗車輛;
(七)其他有損道路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城市交通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客運,實行公交優先。
未取得城市客運經營許可的私家車、微型貨車、麵包車、機車、電動車等車輛不得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客運站點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攬客。
第三十五條 貨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拖拉機、人力三輪車、板車、畜力車等車輛需在城區行駛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學校學生集中出入路口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和減速等設施;統一審定校車停靠點,完善校車站點標線標識;所有校車必須按審定的站點停靠。
第三十六條 不得在機動車道內從事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橫過道路,禁止行人跨越、翻越道路隔離設施。
第六章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第三十七條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風景名勝區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高噪聲設備等設施產生的噪聲污染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區內向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及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亂停亂放車輛,當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場外、店外經營的無照商販,以及雖然有照,但不按執照規定場地而進行店外經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權;
(九)履行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內容和執法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宣傳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妨礙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九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相關規定,決定聘用人員協助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聘用人應當加強受聘人員管理,相關信息納入政務公開範圍,落實勞動保障。
聘用人員只能從事日常巡查、勸導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
受聘人員的著裝、標識應當與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人員相區別。
受聘人員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聘用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受聘人員有過錯的,其本人一併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易腐爛變質、鮮活產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和處理。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調查和處理的,對其中符合產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的物品,依法變賣、拍賣抵繳罰款;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登記後銷毀,銷毀過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攝)像等方式予以記錄。
第四十一條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涉及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和其他物品。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懸掛、張貼、塗寫、刻畫發布經營信息、聯繫業務號碼的,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可以書面通知通訊企業配合處理;
(二)不按規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含臨時停放)的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將機動車拖離現場,並及時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對不妨礙交通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
(三)對不按規定使用專用運輸車輛運輸散裝流體物品,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暫扣違法車輛至指定場所;暫扣車輛行為不得影響交通安全、暢通,違法行為處理結束後應當予以放行。
第四十二條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就專業和技術問題作出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補充資料的,應當在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告知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覆期限。
第四十三條 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等決定,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決定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設立統一的城市管理服務電話號碼,負責集中協調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城市綜合管理服務、投訴和舉報事項。
吉首市人民政府接到服務要求、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服務要求人、舉報人和投訴人。
服務要求、舉報和投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和生命安全的,吉首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對依法應當處理的投訴不處理的;
(二)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應當履行協助義務而不履行的;
(五)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式執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吉首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由吉首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罰款。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紙屑、塑膠袋、果皮、食物殘渣等廢棄物的,處二十元罰款;亂倒污水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處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建(構)築物上亂刻亂畫、貼上、懸掛有礙市容市貌的廣告、標語、標識和其他宣傳品的,處一百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堆放廢棄物、渣土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施工場地的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超出經營場所門窗進行店外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銷售商品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當事人經營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五項規定,未採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干擾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吉首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可暫扣噪音器材、物品,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採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干擾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時間鳴喇叭的,由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一百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吉首市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營運證件經營城市公共客運業務的,由吉首市城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可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經營的車輛,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職責屬於公務行為。對以暴力、威脅實施阻礙執法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湖南湘西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在其管理轄區內實施本條例規定的相關城市綜合管理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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