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縣水務局為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職能:負責縣各類水利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質監和節水罐溉,綜合經營,抓好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河道清障、水政執法、水土保持、城鎮供水、韶灌水費收取、支幹渠整修,增加水利蓄水、引、提水的能力。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涉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水務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起草有關細則、規章規定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按規定製定或提出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全縣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等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務行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全縣水工程運行的安全和監管,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四)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域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城鄉供水、節水、堤防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鄉供水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信息。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歸口管理城鎮防洪工作,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執行國家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河道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塘、壩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指導管理縣域範圍內的重要水利工程。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水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和重大水務工程環境評價報告,並報批;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負責水務行業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任務及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性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務行業隊伍建設。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範圍內韶山灌區灌溉工程的管理和維修工作,組織韶灌工程抗旱水量的調度。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站、公司二級機構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對重要工作進行督辦;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文秘、文電、文書、檔案、保密、保衛、文明衛生、會務、後勤、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政策調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對外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辦理縣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
(二)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和局二級機構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保險、福利等有關人事方面的業務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本系統幹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有關政策的上傳下達;負責局機關和基層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局黨委的有關業務性工作;負責機關幹部、系統職工考核管理、專業技術幹部職稱評聘和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協調工、青、婦、計畫生育、職教、老乾、監督等工作;負責各類人事、勞資、編制、黨務年報等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
負責各類工程經費的計畫安排、編投工作;負責編制局機關的預算內、外資金的收支計畫;負責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對資金指標及組織資金下撥,財務核算管理;負責局預算內、外資金的收支核算,積極組織創收;嚴格控制支出,盤活有限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益,為全縣防汛抗旱、水利建設工程提供資金保證;管理好局行政事業經費和預算外資金,及時向有關部門投送報表;負責局二級機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審計,嚴肅財經紀律。同時做好水利水務年報、基建月報、機關幹部職工工資發放、勞動工資報表等工作;抓好局直屬二級機構事業單位財務建制、財務匯審和業務培訓工作。
(四)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負責全縣防汛防旱和水利建設的日常工作;組織汛前安全檢查,會同設計、管理人員編制全縣防洪預案、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和工程技術處理方案;及時了解、準確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水文信息和工程運行動態;對外發布各種防汛抗旱、水利建設和各類災情信息,隨時掌握防汛抗旱的業務工作;及時、準確填好各類業務報表;掌握水利建設動態,編制水利建設簡報;做好防汛值班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及時登記處理結果。
(五)水利工程管理站
負責全縣中、小型水庫、堤垸、撇洪渠,排灌機埠、韶山灌區等工程的規劃、管理。對工程的保全配套、維修加固及水毀、水損工程分別提出建設標準,合理規劃各項工程建設;抓好各類水利工程的組織施工和驗收工作;
(六)縣水利工程勘測設計院
負責全縣涉水工程基本情況的調查、了解、建檔工作;負責全縣涉水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的查勘、測量、設計、技術服務、技術檔案管理工作;從事水利行業(水庫樞紐、引調水、水土保持、灌溉排澇、河道整治)的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七)經濟管理辦
負責水利系統水利經濟發展;處理水利系統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矛盾糾紛;負責水利系統的安全生產和維穩工作。
(八)縣韶山灌區管理總站
負責制訂乾渠安全度汛方案,及時處理險工隱患,制訂年度乾渠、支渠及面上工程計畫,並負責規劃、設計和施工,抓好灌區基礎水利設施建設;根據韶山灌區管理局的配水方案,制訂灌區配水計畫;負責灌區系統人員管理;負責灌區的水費徵收工作。
(九)水政監察股(湘潭縣水政監察大隊)
宣傳貫徹水利水務行業政策法規,依法保護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關設施,維護正常水事活動,對違反水法規的行業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並負責水事建築、采砂等辦證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十)縣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對單位或個人在轄區內從事採礦、築路和開發利用地面、地下資源等生產建設活動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督檢查,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負責指導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治理,並依法處罰;負責對水土保持方案進行依法審批,並監督實施;負責本轄區水土流失防治糾紛進行協調、調解;負責水土保持先進經驗和技術的推廣;負責水土保持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十一)縣水資源管理辦公室
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水資源管理、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負責全縣水資源管理,水資源保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依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意見》,負責全縣取水許可審批;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調度,負責徵收水資源費。
(十二)電力排灌站
貫徹執行農田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監督指導農田水利等工程的技術審查、建設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電力排灌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推廣農田排灌和農村飲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推廣農田水利建設先進經驗;負責農田水利政策調研,對全縣農田水利工程的改革和發展提出建議意見;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城鄉水務管理股。
負責城鎮供水、污水處理和城鎮排水規劃的制定和審核,對全縣供水、污水處理進行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全縣城鎮供水和污水處理工作;負責供水、污水處理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負責供水水量和污水排量的審批工作;負責城鎮供水、污水處理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指導排灌水費方案的制定和落實;負責供排水成本核算、水價分析和定價的基礎工作;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工作。
(十四)縣河道管理站
貫徹執行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河道工程管理、維護和防洪安全工作;負責全縣河道整治、開發利用及建設規劃等工作;負責全縣河道內涉河項目報批、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河道采砂審批、管理和徵收規費工作;負責全縣河道管護監督執法,協調解決河道水事糾紛。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