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審計局

湘潭縣審計局是根據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9條的規定,於1984年1月11日正式成立的。是政府組成部門之一,在縣長領導下,主管全縣的審計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縣審計局
  •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1日
  • 管理體制:行政關係屬地方領導
  • 主管職責:主管審計工作
  • 業務工作:垂直領導
  • 所在地:湖南湘潭縣
湘潭縣審計局簡介,職能職責,內設機構,

湘潭縣審計局簡介

管理體制是:行政關係屬地方領導,即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一把手領導下行使審計監督權;業務工作屬垂直領導,即審計監督業務工作的下級審計機關在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進行。

職能職責

一、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縣審計局在縣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三、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四、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七、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八、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十三、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十四、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五、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一)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 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和政務公開工作;
(三) 負責機關財務和審計成本核算工作;
(四) 負責機關文明衛生、綜合治理、車輛管理、財產物資維護、計畫生育和職工福利及社會保障工作;
(五) 負責人事編制、考核、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六) 負責兼職審計員管理和特約審計員、特約審計監督員的聘請聯絡工作。
辦公室實行主任負責下的崗位分工制度。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室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辦公室主任:周知
二、綜合計畫股
(一) 負責建立所轄審計對象基本情況資料庫,並定期進行更新;
(二) 負責對審計對象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調研和論證;負責制定、調整、下達中長期和年度審計計畫;
(三) 負責對審計項目進度管理及考核,測算項目工作量;
(四) 負責辦理授權審計計畫的呈報工作並檢查完成情況;負責綜合性材料、調研材料等材料的起草;
(五) 負責招標審計項目的審前調查和招投標工作;
(六) 負責檔案編號、審核、審計信息編髮、刊物發行、審計統計、審計年鑑工作;
(七) 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對全縣內審工作的業務指導、業務培訓、業務交流及相關管理事項。
審計計畫管理部門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股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綜合計畫股股長:郭月明
三、財金社保審計股
(一) 負責擬定並實施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方案,匯總審計結果, 負責對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
(二) 負責對鄉鎮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組織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
(三) 負責對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四) 負責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財金社保審計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股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財金社保審計股股長:賓亞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一) 負責對與縣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委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府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二) 負責對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房改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事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 負責對分工範圍內的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行政事業審計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股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行政事業審計股股長:黃亞輝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一)負責對分工範圍內的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二)負責對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農業開發、移民資金、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四)負責對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農業與資源環保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股室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農業與資源環保股股長:田紅
六、湘潭縣投資審計監督中心
(一)負責對縣級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以及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縣財政預算內投資及專項投資的大中型項目的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二)負責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前期準備、建設施工、竣工驗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環節進行審計監督;
(三)負責審計建設單位基本建設的財務收支;
(四)負責縣政府重大項目的跟蹤審計;
(五)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審計監督中心實行主任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中心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審計監督中心:馬斌
七、湘潭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一) 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縣屬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國有控投大中型企業、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二) 起草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
(三) 承擔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實行主任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辦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任:楚仲清
八、法制審理股
(一)負責審查各審計股室提交的審計查證資料,提出審理意見及處理、處罰建議;
(二) 提出審定及召開審議會議建議,並負責審議會議的組織、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
(三) 負責對審計業務書進行審核和下達審計結論性檔案;
(四) 起草局機關審理業務制度和辦法,對審計行政執法、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
(五)組織、審計業務培訓和法制宣傳教育;
(六)負責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工作;
(七)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審查和備案工作;
(八)辦理上級審計機關、人大、政府及縣人大、政府有關法規或規章制度徵求意見的相關工作;
(九)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十)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質量。
法制審理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全面工作並對股內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法制審理股股長:周丹
九、審計執行股
(一) 負責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二) 負責審計報告有關審計建議採納情況的督辦和落實;
(三) 負責移送處理案件的跟蹤落實;
(四) 負責依法採取審計行政強制措施;
(五) 負責審計項目的結案工作;
(六)協助縣紀委派駐局紀檢組長做好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等相關工作。
審計執行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全面工作,並對本股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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