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推進新型城鎮化、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含城市雕塑)、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實施辦法及相關發展戰略和相應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性政策措施,編制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劃及相關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有關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安排。指導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管理規程和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縣統一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造價,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承擔建築業發展和建築市場管理工作。制定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施工隊伍開拓對外建築市場,開發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負責建築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以及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工作。
(五)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設計管理的工作。負責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審批;負責勘察設計的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和與其配套的路線、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建築設計的業務指導。
(六)承擔城鎮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制定小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城鎮公用設施維護;編制城市維護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使用情況。
(七)承擔村鎮建設的規劃和指導工作。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及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各鄉鎮的建設;組織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工作。制定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及其開發利用。
(九)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工作。制定全縣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新型牆體材料改革、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十)負責建設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擬訂、審查建設法制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監督所屬部門及各鄉鎮的建設執法工作,規範管理建設契約,依法辦理建設行政複議,審查行政處罰案件,負責建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與管理。
(十一)負責指導全縣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管理全縣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工作;審查、認證、驗收工程竣工檔案,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存儲及城建檔案信息的開發、利用。
(十二)承擔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工作。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負責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廉租補貼對象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工作。
(十四)負責縣域內燃氣燃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網之外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輕軌設施建設工作。
(十六)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承擔房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執行,切實履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行政管理職能。
(十七)負責舊城改造管理、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以及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十九)負責全縣城鎮房地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負責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監管。
(二十)監督、指導全縣城鎮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對全縣城市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二)負責全縣房屋的白蟻防治工作。
(二十三)承擔本行政區城鄉規劃區範圍內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的查處。
(二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局辦公室
(1)負責材料、檔案的起草,印刷和上報下發;
(2)負責綜合調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和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
(3)負責局系統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和車輛調度等工作,協助負責人搞好機關的日常事務;
(4)負責機關的收發和來信來訪工作,搞好文書檔案的編目、整理和保管工作,檢查監督建設法規的執行,審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5)負責建設局院內財產的管理和維護、維修工作;
(6)負責局系統政府採購管理等行政後勤工作;
(7)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2、建築綜合管理股
(1)負責辦理建築工程的報建手續,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
(2)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節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和指導全縣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和人員、檢測檢驗機構和人員的業務監督、檢查與管理;
(4)負責抓好重點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5)負責全縣建築材料的管理工作;
(6)負責協調全縣建築工程等級評定的組織管理工作。幫助施工企業對外開拓業務,負責外地施工企業來我縣註冊備案手續的辦理和管理工作;
(7)負責綜合協調工程招投標、勞保統籌、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管理工作;
(8)負責施工企業有關人員的押證工作,搞好施工圖紙和有關建設資料的管理工作;
(9)負責建築行業的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建築業統計工作;
(10)負責組織並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
(11)負責全縣城建檔案工作的指導與管理工作;
(12)承擔擬定全縣住房保障政策性檔案,組織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
(13)承擔本局許可權內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組織辦理、發證等具體工作;
(14)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3、村鎮建設管理股
(1)負責貫徹執行村鎮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2)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新型城鎮化及小城鎮建設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年度計畫、體系規劃;
(3)組織指導全縣鎮、鄉、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
(4)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及示範鎮(村)、特色鎮和重點鎮的建設工作;
(5)擬定全縣中、長期城鎮發展規劃和年度城鎮建設工程計畫,參與年度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畫安排和城建資金的計畫編制,負責組織城鎮建設工程項目的檢查驗收和包括環衛、城管、綠化、交通、市場管理在內的城鎮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6)負責監督城鎮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及時督查城鎮有關收費管理工作,負責搞好城鎮建設的統計工作;
(7)搞好城鎮建設項目庫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搞好城鎮建設市場的規範和管理;
(8)督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工作;
(9)承擔各類鎮、村的評審申報和管理工作;
(10)指導監督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
(11)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4、勘察設計管理股(含學會)
(1)負責行業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市場管理,指導,檢查全縣勘察設計行業的全面質量管理;
(2)參與各類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總圖審批、施工圖紙的審查工作;
(3)負責行業科學技術的推廣與套用;
(4)擬定全縣綠色建築發展規劃,負責推廣、評價、申報綠色建築成果;
(5)組織擬定全縣建設科技及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政策並監督實施;
(6)負責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7)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輕軌設施建設工作;
(8)負責行業學會、協會、建築施工企業職業技能培訓等管理工作。
(9)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5、綜合行政執法股(含執法監察、“兩欠”清理)
(1)負責宣傳、貫徹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建設、燃氣執法工作方案,指導和監督所屬部門和各鄉鎮的建設、燃氣執法工作;
(2)負責城市管網之外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縣建築市場執法工作,及時查處違法違章工程和燃氣燃具違法案件,依法落實應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材料,負責整理、保管好行政執法檔案,負責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4)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6、計畫財務股
(1)負責搞好機關財務工作和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的編制,及時組織資金入庫,把好機關經費結餘收支財務關;
(2)嚴格財務統收分支,嚴格執行財經制度,監督各單位合法支出,提出局資金調度建議,合理組織和調度資金,保障局機關各項財經工作正常運轉;
(3)負責檢查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及收費工作,對會計業務進行指導,並整理好當年會計檔案;
(4)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7、離退休管理股(人事股)
(1)負責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績效考核、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有關工作;
(2)負責本機關黨務工作;
(3)負責機關黨員、幹部、工資的年度統計等有關工作;
(4)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5)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8、房改房建辦公室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改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房改方案及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
(2)指導全縣未參加房改單位的房改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在房改工作中的關係;
(3)負責對經濟適用房相關政策的落實進行督查。
(4)負責棚戶區改造及農村危房改造的工作。
(5)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9、湘潭縣燃氣燃具管理辦公室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燃氣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及相關制度,保障燃氣行業的安全運行;
(2)參與編制全縣城鎮燃氣發展規劃;
(3)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的選址、定點、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4)負責全縣的城鎮燃氣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燃氣經營站、點的資質審查;
(5)負責規範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安裝、維修市場的審查、登記準入制度,負責全縣城鎮燃氣行業的安全監督、安全宣傳、安全教育;
(6)負責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燃氣行業技術交流;
(7)負責燃氣行業的綜合統計;
(8)參與組織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9)負責城市管網之外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10)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10、湘潭縣建築管理站(含牆改、散水、節能)
(1)根據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對全縣建築業企業進行綜合管理,包括對本縣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對建造師、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三類人員等施工管理人員的上崗、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和全縣建築業的統計工作,幫助企業加速技術改造,積極推廣科技新成果,積極幫助企業外拓業務;
(2)負責全縣建築節能工作;
(3)負責綠色建築的推廣、創建、上報工作;
(4)負責縣內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監督管理和牆改基金徵收管理工作;
(5)負責縣內散裝水泥推廣套用的監督管理和散水基金徵收管理工作;
(6)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
(7)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11、質安站
(1)對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行強制性監督管理,對參與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按照法定職責對工程質量安全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2)發現違反質量安全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條文等行為,督促責任方及時糾正處理,記錄參與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不良質量、安全行為;
(3)及時調查處理工程質量投訴和質量安全事故;
(4)引導企業建立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評價指標體系以及質量創優機制;
(5)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
(6)負責在建施工現場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
(7)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12、城建檔案館
(1)負責接收全縣永久長期保存的城鎮建設竣工檔案資料;
(2)負責對接收進館的檔案資料進行保管、綜合開發利用;
(3)負責對全縣形成城建檔案單位的城建檔案資料的業務指導,並參加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4)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13、行政審批股
(1)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綜合報建業務宣傳、引導、業務受理,集中辦理報建各項手續,主動服務;
(2)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規範發放和監督管理,以及除易俗河園區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的辦理;
(3)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14、黨委辦(紀檢監察室)
(1)認真貫徹落實縣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負責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各項具體工作的落實和歸口管理;
(2)認真抓好對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幹部作風建設和依法行政、行政效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3)受理對本局各部門及各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的信訪舉報、反映問題投訴,依規、依紀、依程式進行處理;
(5)協助局辦公室對局黨委、行政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6)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15、造價站
(1)貫徹執行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縣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收集、整理、測算、發布當地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價格和預算價格信息;
(3)分析、發布我縣建築工程造價指標和造價指數;
(4)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和竣工結算進行備案管理;
(5)對工程造價糾紛進行調處;
(6)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採用清單形式的計價行為進行管理,對此類施工契約進行登記,並對履行過程進行跟蹤與監督;
(7)配合市站對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註冊造價工程師及造價人員進行管理,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8)依法查處違反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
(9)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周向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