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市長質量獎

湘潭市市長質量獎

湘潭市市長質量獎是湘潭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每3年評定一次,設立組織獎、個人獎兩個獎項,其中個人獎分設突出貢獻獎和質量創新獎。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突出貢獻獎不超過3人、質量創新獎不超過5人。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已獲得國家、省長質量獎的不重複申報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市長質量獎
  • 創辦機構:湘潭市人民政府
  • 第一次修訂:2014年3月13日
  • 第二次修訂:2018年10月18日
設獎目的,獎項設定,管理辦法,歷屆回顧,

設獎目的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增強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全面提升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等領域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獎項設定

湘潭市市長質量獎每3年評定一次,設立組織獎、個人獎兩個獎項,其中個人獎分設突出貢獻獎和質量創新獎。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已獲得國家、省長質量獎的不重複申報獎勵。
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突出貢獻獎不超過3人、質量創新獎不超過5人

管理辦法

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增強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全面提升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等領域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湘潭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市長質量獎每3年評定一次,設立組織獎、個人獎兩個獎項,其中個人獎分設突出貢獻獎和質量創新獎。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突出貢獻獎不超過3人、質量創新獎不超過5人。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已獲得國家、省長質量獎的不重複申報獎勵。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評定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式進行評定。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其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協管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市質監局局長任評審會副主任,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委、市環保局、市統計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外僑局、市食藥監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日常工作。市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辦主任,評審辦辦公地點設市質監局。
第六條 評審會主要職責:
(一) 組織、指導和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 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式等工作規範;
(三)審定評審結果,確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評審辦主要職責:
(一)擬制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規範評審工作程式等;
(二)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市長質量獎申報材料;
(三)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負責組建市長質量獎評審組,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報評審會審定;
(四)對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要求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
(六)向評審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不超過5名(含5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從評審專家庫中選聘或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畫,對申報組織和個人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交現場評審報告。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組織質量工作情況。
(三)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湘潭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併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三)推廣運用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質量品牌效益和突出的社會貢獻;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質量強市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建設“兩型社會”,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市內前列;
(五)近3年內無國家、省、市級監督部門抽檢產品不合格,服務對象(顧客)無重大的突出問題投訴,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近3年內無較大的質量、安全、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發生,無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度高。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突出貢獻獎
1.在我市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管理實踐或基層質量工作實踐5年以上;
2.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3.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提升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4.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質量創新獎
1.在我市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管理實踐或基層質量工作實踐3年以上;
2.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在質量領域有顯著創新成果;
3.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章 評價標準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總評分為1000分。
第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總評分不得低於500分(含500分)。如當年所有申請組織和個人的總評分均低於500分,則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程式主要包括:
(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願原則,填寫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並對組織或個人質量工作業績進行客觀全面的自我評價和說明。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評審辦。
(二)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資格審查貫穿評審全過程,經審查有不合格的,通知組織和個人。
(三)部門聯審。評審辦在收到相關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表和資料後,應將名單及時交由評審會成員單位分別出具評價意見和建議。對有違法失信行為或其他誠信不良記錄的組織和個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四)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已受理組織和個人的資料進行評審,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辦反饋評審結果。
(五)現場評審。評審組對資料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一般為1~2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經申報組織和個人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後,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
(六)綜合評價。評審辦根據評審組評審結果,提出提請審議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並將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資料一併提交評審會。評審會審議後,確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初選對象。
(七)公示。評審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以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時間為7天。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八)公告。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由市人民政府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表彰獎勵,由市長頒發獎盃、證書,每個新獲獎組織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每個新獲獎突出貢獻獎的個人給予10萬元的獎勵,每個新獲獎質量創新獎的個人給予3萬元的獎勵。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年度。禁止將市長質量獎稱號及標誌用於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和包裝。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發揮示範作用,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與其他組織開展經驗交流。
第十九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巡訪及動態管理機制。評審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報評審會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和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不穩定,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判定為嚴重不合格並列入黑名單管理的;
(三)因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被列入市信用辦“黑名單”, 實施聯合懲戒的;
(七)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有權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接受社會各界的公開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獎評審存在的問題,可以向評審會辦公室投訴舉報,評審會辦公室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評審會辦公室對迴避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接受市長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並反饋給評審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潭政辦發﹝2014﹞9號)同時廢止。

歷屆回顧

第一屆
獲獎組織:
第二屆
獲獎組織:
獲獎個人:
突出貢獻獎:文一波王填。 質量創新獎:劉金剛李正、戴巨川、黃中華曾榮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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