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加強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運行監管暫行辦法

為加強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運行監管,規範園區行政行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湘審改辦發〔2017〕7號)等精神,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加強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運行監管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事項,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直部門下放給各產業園區實施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
第三條 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的監管對象為各產業園區管委會及其行政權力承接責任部門(以下簡稱承接部門)、產業園區管委會所託管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的監管內容包括權力實施主體和調整權力事項依據的合法性,權力實施主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規範性,以及其他需要監管的事項。
第五條 成立市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運行監管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組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及各權力下放市直部門、市發改委、市司法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最佳化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市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建立權責明確、部門聯動、監管到位的工作機制。市直部門負責所下放權力運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管;市發改委負責負面清單調整和監管的督促指導;市行政審批局(市審改辦)負責指導、協調、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權力清單調整和監管的督促指導,指導實體政務大廳及網上辦事大廳政務服務事項進駐、配置及流程最佳化,指導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市司法局負責責任清單調整和監管的督促指導,負責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市最佳化辦負責對行政權力、責任事項的清理、調整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效能監察,並實施電子監察。
第七條 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的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堅持依法監管、依法追責,下放權力的負面清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三個清單)要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二)規範運行、創新管理。嚴格遵守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權力邊界和行為準則,結合三個清單,創新權力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
(三)放管並重、權責一致。明確監管主體和責任主體,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嚴格追責機制,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管理脫節,杜絕產業園區在行使下放權力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
第二章 監督管理任務
第八條 委託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由委託下放的市直部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接產業園區管委會承擔委託協定中的受託責任。委託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由承接產業園區管委會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市直部門對委託產業園區的審批事項,原則上採取“見章蓋章”方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委託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及時做好承接,按照對應的行政主體明確承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依法制定權力運行的標準、程式,編制和公開辦事指南,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經市直部門審定後報市行政審批局(市審改辦)、市司法局審查備案。
第十條 市直部門和各產業園區管委會應協同加強日常監管,針對下放的權力事項,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管細則,明確監督管理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式、工作要求。重點監管承接部門的執行法定條件、程式、期限和要求等,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下放的依申請類行政權力事項原則上要求全部進駐產業園區企業服務中心,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按“一件事一次辦”改革要求提供集中辦理和諮詢服務,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
第十二條 承接部門依法做好行政審批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工作,在承諾期限內嚴格按照法定條件、程式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變相增加或者降低審批條件;嚴格執行國、省、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不得違規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要求較為嚴苛、產業園區不能完全承接或不能下放的職能,採取產業園區企業服務中心代辦模式。涉及跨層級跨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可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納入市並聯審批統籌辦理。在園區可形成“閉環”的跨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由產業園區企業服務中心實行並聯審批。
第十四條 對依法需要專家審驗的行政權力事項,由承接部門依法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人法定條件進行實地審核和技術評審,並出具審驗意見。承接部門應根據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和專家組審驗意見,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產業園區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整理並保存行政權力事項辦理案卷,市直部門對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產業園區權力運行信息應與市直部門實現互聯互通。在確保個人隱私,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數據安全前提下,加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基礎信息、商事主體信息、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等信息的記錄、交換和共享。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督查通報產業園區承接行政權力事項運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程式取消所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有違法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承接產業園區、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直部門會同產業園區管委會加強對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日常監管。
市直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督促產業園區及其承接部門依法、規範行使委託下放的行政權力,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進行糾錯、事後追溯並視情況報監察部門處理。
產業園區管委會除嚴格按權力邊界對承接部門行使行政權力行為實施日常監管外,還要加強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事後監管,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準予行政審批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範圍、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義務。涉嫌違法的,應及時移交執法機構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承接產業園區及責任單位應切實履行對舉報(投訴)人的保密責任,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九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權力邊界界定,負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的日常監管和協調,市最佳化辦負責對行政許可以外行政權力的日常監管和協調。遇行政相對人投訴等爭端事項,市直部門和產業園區對行政許可不能依法自行解決的,由異議提出方或投訴人提請市行政審批局召集相關市直部門、產業園區管委會及其承接部門協調解決,仍不能解決的,提請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對行政許可以外行政權力的處理有異議的,提請市最佳化辦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建立以三個清單執行情況、權力運行規範及政務公開情況為主要內容的產業園區權力運行考評制度。產業園區每月向對口市直部門和市行政審批局報送所承接行政權力事項運行清單和執行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年底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納入年度市行政審批服務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市行政審批局(市審改辦)、市司法局等市直部門對園區管委會及其承接部門開展業務培訓和指導,切實提高產業園區行政權力承接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行政權力事項調整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增加各相關產業園區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下放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部門職能調整,相應增加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各相關產業園區應當取消或下放相應的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政府取消的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因部門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五)根據發展實際,可以下放至託管鄉鎮(街道)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產業園區應申請變更權力事項要素:
(一)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含子項)合併及分設的;
(四)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因法律、法規頒布需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產業園區自法律、法規生效之日起,在市直部門指導下按新規定執行。
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行政權力運行監管對象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行政審批局(市審改辦)提出申請,市行政審批局(市審改辦)會同市司法局等市直部門審核,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調整下放權力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產業園區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績效考核給予扣分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對相應園區下放的行政權力,同時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三個清單未按規定公開的;
(二)對市直部門提出的合理性指導意見不予採納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的設定依據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調整的;
(四)政務服務事項未按規定線上辦理並納入電子監察的;
(五)未按規定推進權力運行信息互聯互通的;
(六)未按規定製定並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
(七)擅自實施清單以外權力事項,或者將清單之外的事項變相設為保留事項前置條件實施的;
(八)繼續實施已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的;
(九)擅自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權力事項、權力運行環節或前置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未按規定將有關職責納入三個清單管理、不履行規定職責、超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市直部門未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委託協定要求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績效考核給予扣分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免於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權力運行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湘潭市加強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運行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
《湘潭市加強下放產業園區行政權力運行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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