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湖州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財政預算、稅收、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指導全市組織實施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項具體財政政策。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計畫;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推行財稅改革,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全市和市本級財政預決算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全市財政決算;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負責彩票監管工作。
(四)根據市級預算安排,制訂財政稅收收入計畫;合理安排部門預算,合理配置財力資源;完善財政體制。
(五)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支出;指導和監督各級財政收支,指導和監督市級各部門財務活動,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管理市本級政府採購;負責市本級行政機關小汽車編制管理和小汽車審核、審批工作。
(七)承擔市國有資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和監督;管理和指導國有資產營運工作;組織實施清產核資、產權管理等基礎工作;負責財政性公共資源的統計;負責國有資產營運機構財務總監和國有控股企業董事、監事的委派與管理;綜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分類指導,建立委託監管、轉化經營新機制;指導和監管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八)管理全市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工程預決算審價資格;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預、決算的評審。
(九)負責全市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制定和執行農業稅收有關制度和實施細則,監督檢查農業稅收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貫徹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立項、實施、驗收和管理工作。
(十)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有關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一)管理全市國債工作;負責全市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業務的綜合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的管理。
(十二)管理和指導全市的會計、資產評估和社會審計等工作;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珠算協會和資產評估組織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十三)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強化財政監督,建立預算收入保障機制、預算支出有效監控機制和財政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湖州市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制訂和執行地方稅收的有關制度和實施細則;監督檢查地方稅收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地方稅收法規、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解釋工作。
(二)負責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根據省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任務和我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各項費、基金、附加的徵收管理,制定有關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四)按照省局的要求,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地方稅收征管體系,貫徹執行省局制定的地方稅收征管的具體規定、辦法並結合我市實際組織實施;組織辦理地方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負責地方稅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稅收稽查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監督檢查各級地稅部門依法稽查,組織協調全市地稅大要案的查處。
(六)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組織開展稅務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開展地方稅政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八)市以下地方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九)承辦省地方稅務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地址
湖州市龍王山路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