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吳興區跑步協會

湖州市吳興區跑步協會

湖州市吳興區跑步協會是有吳興區跑步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以促進吳興區體育發展,宣揚全民健身理念,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健康生活水平為宗旨。

宣傳和推動我區民眾性健康跑步運動,配合體育管理部門實施健跑運動項目管理,對全區健康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備、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議。

協助、承辦全區有關單位、團體和個人舉辦的各種形式的長跑比賽活動,組織吳興區跑步協會參加國際國內馬拉松賽事及其他大項賽事活動,在比賽中宣傳吳興,為吳興人民爭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吳興區跑步協會
  • 外文名:HUZHOUWUXIN Running Club
  • 成立年份:2017
  • 團體性質:社會組織
  • 協會地址:湖州市吳興區
  • 業務範圍:組織賽訓,賽事策劃,諮詢服務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湖州市吳興區跑步協會
英文譯名 HUZHOUWUXINRunning Club英文縮寫 WXRC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
本團體是有吳興區跑步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吳興區體育發展,宣揚全民健身理念,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健康生活水平。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州市吳興區文化體育局)業務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湖州市吳興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點為湖州市吳興區織里鎮織里南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區跑步運動的開展,推動普及,提高水平,促進我區的全民健身運動健康發展。
1、宣傳和推動我區民眾性健康跑步運動,配合體育管理部門實施健跑運動項目管理,對全區健康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備、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議。
2、貫徹實施《體育法》及《湖州市體育市場規定》等法規,配合、協助體育管理部門研究、制定開展健康跑步運動活動的政策與法規,加強健康跑步運動經營活動的管理與監督。組織開展健康跑步運動的相關運動:由健康跑步運動派生出來的,或與健康跑步運動有一定關聯的體育運動項目。包括:
(1)公路跑,越野跑、健步走運動以及賽事活動策劃等;
(2)宣傳跑步健身知識,交流運動經驗,為定期組織會員開展長跑運動的交流和學習,認真貫徹《全民健身計畫》在我區的實施作出積極貢獻;
(3)協助、承辦全區有關單位、團體和個人舉辦的各種形式的長跑比賽活動,組織吳興區跑步協會參加國際國內馬拉松賽事及其他大項賽事活動,在比賽中宣傳吳興,為吳興人民爭光;
(4)定期組織會員聯誼活動,為會員提供以跑交友平台,不斷提高本協會行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3、組織和推動與國內外其他跑步組織間的聯繫和交流。
4、提供各種跑步、訓練、比賽信息及健康諮詢。
5、接受體育管理部門的委託,加強全區跑步運動俱樂部(團體)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促進健步運動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服從本團體組織安排的各項活動要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為本團體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優先入會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社會團體終止的有關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5年(最長不超過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於會長因個人原因,無法擔任協會法人代表,經會員代表大會推薦並一致通過有秘書長兼任本協會法人代表,並報備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與業務主管部門溝通協調。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7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州市吳興區跑步協會
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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