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黃金大米事件

湖南黃金大米事件

黃金大米,又名“金色大米”,是一種轉基因大米,由美國先正達公司研發。其不同於普通大米的主要功能是含有胡蘿蔔素,胡蘿蔔素在人體內會轉化為維生素A,從而可以通過食用金大米來預防維生素A缺乏症。因為這種米外觀為黃色,就被形象地稱為“黃金大米”。質疑者認為黃金大米可能會嚴重威脅到環境和糧食安全,它也並不能解決造成維生素A缺乏症的根本原因——貧困和缺乏多樣化的飲食。2012年9月6日調查發現,海安“黃金大米”系“黃金米”的誤傳,而海安“黃金米”為常規育種,非轉基因大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金大米
  • 外文名:Golden rice
事件概述,調查情況,性質認定,處分決定,

事件概述

2012年12月6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其網站對“黃金大米”一事進行情況通報。通報稱,湖南省衡南縣江口鎮中心國小25名兒童於2008年6月2日隨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黃金大米”米飯。“黃金大米”米飯是由美國塔夫茨大學湯光文在美國進行烹調後,未按規定向國內相關機構申報,於2008年5月29日攜帶入境,違反了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中國疾控中心、浙江省醫科院和湖南省疾控中心對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稱將以此為戒,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過程監管,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法律法規、科研誠信、職業道德和醫學倫理教育。三名當事人被處分!

調查情況

2012年8月,湯光文等在《美國臨床營養雜誌》發表了題為《“黃金大米”中的β-胡蘿蔔素與油膠囊中β-胡蘿蔔素對兒童補充維生素A同樣有效》的研究論文,引起了社會的關注。該論文的主要作者為美國塔夫茨大學湯光文、湖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胡餘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蔭士安和浙江省醫學科學院王茵。衛生部和浙江省、湖南省有關方面責成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浙江省醫學科學院和湖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合對論文中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湯光文主持的“兒童植物類胡蘿蔔素維生素A當量研究”項目於2002年12月由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糖尿病消化道和腎病研究所批准,蔭士安是該項目申請的成員之一。項目內容是研究菠菜、金水稻(俗稱“黃金大米”)和β—胡蘿蔔素膠囊中的類胡蘿蔔素在兒童體內的吸收和轉化成維生素A的效率,探索預防兒童維生素A缺乏症的途徑。項目執行期為2002年2月至2007年2月,後延長至2009年8月。2003年9月,蔭士安以課題中國部分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與浙江省醫科院簽訂了美國NIH課題合作協定書。塔夫茨大學於2004年8月與浙江省醫科院簽訂合作研究協定備忘錄,合作項目負責人是湯光文,中方負責人是蔭士安和王茵。2004年10月浙江省醫科院聘蔭士安為客座研究員。
2008年,該項目被轉移至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現場,與蔭士安在該地開展的國內項目“植物中類胡蘿蔔素在兒童體內轉化成為維生素A的效率研究”合併進行。
為開展國內的研究項目,中國疾控中心營養食品所與湖南省疾控中心簽訂了“植物中類胡蘿蔔素在兒童體內轉化成為維生素A 的效率研究”的課題合作協定書,並確定衡南縣江口鎮中心國小為項目點。隨後,浙江省醫科院與湖南省衡南縣疾控中心簽訂了“植物中類胡蘿蔔素在兒童體內轉化成為維生素A 的效率研究”的課題現場試驗合作協定書,但未明確告知實驗將使用轉基因大米或“黃金大米”,現場設在江口鎮中心國小。
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含“黃金大米”實驗組的試驗在湖南省衡南縣江口鎮中心國小實施。試驗對象為80名兒童,隨機分為3組,其中1組25名兒童於6月2日隨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黃金大米”米飯,其餘時間和其他組兒童均食用當地採購的食品。
“黃金大米”米飯系由湯光文在美國進行烹調後,未按規定向國內相關機構申報,於2008年5月29日攜帶入境。6月2日午餐時,湯光文等人將加熱的“黃金大米”米飯與白米飯混合攪拌後,分發給受試兒童食用。
2008年5月22日,課題組召開學生家長和監護人知情通報會,但沒有向受試者家長和監護人說明試驗將使用轉基因的“黃金大米”。現場未發放完整的知情同意書,僅發放了知情同意書的最後一頁,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該頁上籤了字,而該頁上沒有提及“黃金大米”,更未告知食用的是“轉基因水稻”。
2008年6月2日,塔夫茨大學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了對NIH項目中文版知情同意書的倫理審批,而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於5月22日提前開展了受試對象知情同意工作。塔夫茨大學於2008年批准的該研究知情同意書中未提及試驗材料是“轉基因水稻”,只是稱為“黃金大米”。該大學倫理審查委員會在2003年至2006年間批准的該研究知情同意書中均有“黃金大米”是“轉基因水稻”的描述。
2003年11月,浙江省醫科院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了美國NIH項目的倫理審查。2008年項目現場工作轉到湖南後,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再次申請倫理審查,王茵根據蔭士安提供的材料,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加蓋公章以浙江省醫科院的名義向湯光文出具了英文版“2003年的倫理審查結果仍然有效”的證明。
項目在實施時,湯光文、蔭士安和王茵作為項目負責人未在現場履行告知義務,在試驗期間始終沒有告知當地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的是“黃金大米”試驗;在與學生家長簽署知情同意書時故意使用“富含類胡蘿蔔素的大米”這一表述,刻意隱瞞了使用 “黃金大米”的事實。
為查清確切事實,中國疾控中心派人專程赴美國塔夫茨大學和NIH調查了解情況。根據兩個單位提供的實驗有關檔案和樣品,進一步證實了上述情況。根據塔夫茨大學有關規定,單一試驗項目的倫理審查應每年重審,項目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進行審查。湯光文於2008年在倫理審查重審未完成前,即在衡南縣開始了試驗。美國塔夫茨大學也正在對試驗涉及違反倫理道德的問題開展調查。
調查發現,2008年7月,在有關部門獲知美國塔夫茨大學在我國開展“黃金大米”試驗的信息,對該項目主要研究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時,當事人隱瞞事實,謊稱研究工作還沒有進行,但實際上現場工作當時已經結束。在本次調查中,蔭士安、王茵等隱瞞主要實情,提供虛假信息,嚴重干擾、妨礙了調查工作。

性質認定

根據調查情況認定:項目所用“黃金大米”從境外帶入時未經申報批准,違反了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項目在倫理審批和知情同意告知過程中,刻意隱瞞了試驗中使用的是轉基因大米,沒有向學生家長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書,違反了衛生部《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規定以及科研倫理原則,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項目主要當事人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項目實施情況時,隱瞞事實並提供虛假信息,嚴重違反科研誠信。

處分決定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國家科技計畫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技部令第11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中國疾控中心營養食品所給予蔭士安撤銷婦幼營養室主任職務、技術職稱從二級研究員降至三級的處分、三年內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導師資格,所黨委決定撤銷其黨內職務;浙江省衛生廳黨組決定撤銷王茵浙江省醫科院科技處處長職務,浙江省醫科院決定撤銷王茵保健食品研究所營養與食品衛生研究室主任職務、取消二級研究員推薦資格、取消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資格和院倫理委員會委員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與職稱晉升評審會工作的處分,浙江省醫科院黨委決定對其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湖南省疾控中心鑒於胡餘明在課題實驗現場管理中存在疏於管理、工作失職的行為,決定撤銷胡餘明疾控中心主任助理、科主任職務,湖南省疾控中心黨委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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