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校友總會章程,第一屆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校友會組織架構,
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校友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正式名稱為"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校友總會" 第二條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校友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的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的地方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積極加強校友與母校及校友相互之間的聯繫、團結與合作,發揚新華電腦學院辦學優良傳統,為湖南新華的改革與發展、為中華民族的振興與富強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二章業務範圍 |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指導各地組建、健全校友會組織並開展活動; 2、發揮海內外校友的智力優勢和廣泛影響,為母校的改革與發展獻計獻策,貢獻力量; 3、溝通校友與母校、校友相互之間、學校與社會之間的聯繫; 4、接受校友、社會團體和有識之士的各項捐贈,吸引辦學投資,促進有關項目的共同開發; 5、印發《校友通訊》。 |
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1、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各個時期的畢業生(含本科、大專、中專)、結業生; 2、各個時期曾在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任教、任職者; 3、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聘請的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式:凡符合第六條者,承認本會章程,填寫《校友登記表》,經理事會或各地校友會審查同意,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國內各省、市校友可根據校友分布情況,成立當地校友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各地校友會吸納的會員即本會會員。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組織,如校友會、同學會、校友聯誼會等。 第九條省內、外校友籌備成立校友會應向母校校友總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經總會審查批准。各地校友會組織應在遵守本會章程的基礎上自定章程,報總會備案。 第十條對言行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或轄地校友會研究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
第四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向校友總會或分會提出對母校的改革和發展的建議或意見; 3、閱取本會送發的有關母校的資料和學術刊物等; 4、向母校各種刊物的投稿,可優先予以發表;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執行本會的決定; 2、關心校友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本會和校友服務; 3、愛護母校聲譽,關心母校發展,積極參與母校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4、為母校的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贊助。 |
第五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第十三條設理事會,為最高議事機構,由理事若干人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均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名額按地區分配,由各地校友會通過協商推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設立名譽會長一人,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的老領導、老校友擔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對外代表本會;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商定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及理事名額的分配; 3、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4、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長領導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設校友總會聯絡處(設在學院創就業指導中心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聯絡處設正、副主任和秘書各1人,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任務是: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擬定校友總會工作計畫; 3、處理校友來信來訪; 4、編輯出版《校友通訊》; 5、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
第六章 經費管理 |
第二十條本會建立校友會基金,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母校提供; 2、校友捐贈; 3、校友會基金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各地校友會應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合法途徑,自籌資金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校友總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
第一屆湖南長沙新華電腦學院校友會組織架構
名譽會長:湯玉輝
會 長:勤雨涵
副 會 長:周新基
顧問:王衡
秘書長:吳霞
副秘書長:甘勇